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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與婚姻法相比禁止結婚的情形有何變化?
我國婚姻法一直以來禁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除此之外還將“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也作為禁止結婚情形之一的。但是,民法典第1053條對禁止結婚的規(guī)定中去除了這一情形,增加了“重大疾病如實告知義務”。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應該說,這一規(guī)定的改變,是對結婚自愿規(guī)定的完善,是社會文明的進步體現(xiàn)。結婚是以感情為基礎的,只要雙方知情且自愿,患病之人也應有與他人締結婚姻的權利。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結婚 禁止 民法典 情形 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