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的結婚條件中,除了結婚年齡要求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之外,還明確要求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具體表現為:1、雙方自愿而不是單方自愿;2、雙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者第三者自愿;3、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結婚 條件 自愿 符合 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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