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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玉芙委員:可自訴的刑事案件應尊重當事人和解意愿
人民政協網北京3月7日電(記者李寧馨 實習記者魏天權)“《刑事訴訟法》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在辦理刑事自訴案件可以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以前可以與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起訴,為全面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可自訴的刑事案件的和解尤為關鍵。”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楊玉芙認為,對可自訴的刑事案件偵辦機關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和解意愿。
“保障當事人雙方對自身權益的維護,增加當事人的司法獲得感,有助于完善社會治理體系,提高社會治理能力。”楊玉芙委員在工作實踐中發現,現階段可自訴刑事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偵辦機關對于一旦進行刑事立案,要追究有罪判決結果,對于可自訴的刑事案件,片面考慮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一結案形式,導致當事人的和解意愿難以實現。偵辦機關對于罪行較輕而又達成和解的刑事案件繼續追究刑事責任,既忽視了被害人在心理、經濟等方面的訴求,又加重了被告人責任的承擔,不利于社會矛盾的化解。
“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自訴案件當事人對實體問題的處分權,因此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結合自身意愿解決問題的權利。”為此,楊玉芙建議,在可自訴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偵辦機關應當推動當事人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應視情況做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撤回起訴的處理;當事人主動和解的,如無證據證明被告人有其他嚴重犯罪行為,同時和解條件又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偵辦機關應當尊重當事人和解意愿依法做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撤回起訴的決定;當事人雙方自愿和解,偵辦機關不予認可,仍堅持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報其上級機關批準。
編輯:王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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