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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袁亞非:更好發揮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作用

2021年03月09日 22:04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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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有效發揮金融債委會緩釋金融風險、幫扶困難企業的作用,離不開人民法院的保駕護航。”今年全國兩會,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常委,三胞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袁亞非提出了一份關于《及時出臺相關配套文件,進一步加強司法指導,更好發揮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作用》的提案,他建議,如果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及時出臺相關配套司法解釋、司法政策,能更好發揮金融債委會作用,幫助企業更好經營。

明確在庭外協議重組程序中表決通過的重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考慮到節約重組時間和司法資源,以幫助待重組企業自救經營,《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程》(《工作規程》)規定可以采取庭外協議重組方式對企業進 、行金融債務重組。但從實踐中看,因庭外重組并非司法程序中的破產重整,同時金融債委會作為協商性、自律性的組織,對于其成員不遵守執行表決通過的重組協議的行為缺乏有力有效的懲戒手段。在這一情況下,如果有金融債委會成員在重組協議正常履行過程中擅自以原債權提起訴訟、申請(恢復)執行并要求對重組企業實施司法限制的,則將對重組全局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

對此,袁亞非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明確在庭外協議重組程序中表決通過的重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這樣一來就可以在重組企業正常履行重組協議過程中,防止個別金融債委會成員肆意提起訴訟、申請 (恢復)執行或其他司法限制措施的。

明確相關時效問題,積極促進重組協議的及時落地、有序履行

實踐中,從金融債委會成立到重組協議落地的時間長短不一,有的長達數年,在這段時間內往往會有債委會成員對于待重組企業的訴訟時效、執行時效屆滿的情況出現。特別是,金融機構如果因內部合規要求,往往會在時效屆滿前向法院提起立案申請,大多還會同時申請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如此一來,不申請立案、采取措施的金融機構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金融債委會就無法調動其成員參與重組的主動性、積極性,重組協議也就難以及時落地、有序履行。 

袁亞非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明確,在符合《工作規程》的金融債委會成立之日起,金融債委會成員對于待重組企業的訴訟、執行時效中止,如果后續重組協議未能表決通過,可自表決結果作出當天起恢復計算訴訟、執行時效。

妥善處理經營債權,統一維護金融債權人和經營債權人合法權益

金融債委會成立的前提一般是待重組企業總債務中金融性債務占多數,但同時企業或多或少也會有一部分經營性債務。而經營性債權人不是金融債委會的成員,不受重組協議的約束,極少數經營性債權人甚至可能以影響重組協議履行為威脅,向重組企業提出超出企業現時能力范圍的要求。 

袁亞非表示,從實踐中看,當重組協議表決通過并正常履約時,經營性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執行并要求對重組企業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將對重組企業的正常經營產生限制性影響,不僅會造成重組協議無法正常履行,甚至會導致相關金融風險的爆發。 

因此,袁亞非建議,最高人民法院能夠明確,自金融債委會成立之日起,對于經營性債權人針對待重組企業提起訴訟、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要慎重采取司法限制措施,盡量減少對企業生產自救日常經營的影響。同時,對于在執行程序中的經營性案件,執行法院要積極向經營債權人釋理明法,促成經營性債權與重組協議中同種類債權同條件清償。(薛峰)


編輯:付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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