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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依法嚴懲涉新冠疫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嚴懲涉新冠疫苗犯罪典型案例
(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第十四批)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我國的防控工作取得重大戰略成果,疫情總體得到有效控制。但零星散發和局部聚集性傳染現象仍有發生,“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作為對抗疫情的終結武器,新冠疫苗對于阻斷疫情傳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公共衛生安全和國家安全,是國家重要的戰略性、公益性物資。我國新冠疫苗的成功研制和有序上市,極大地增強了全面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實力和信心,維護疫苗的生產、流通和接種秩序,對于最終取得抗疫勝利具有重要作用。當前,在新冠疫苗上市初期,個別不法分子利用暫時供應稀缺,利欲熏心,通過制假售假、高價倒賣和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擅自進行群體性接種等手段,牟取暴利,有的甚至將假疫苗走私至境外,嚴重擾亂防疫秩序、危害公共衛生安全、敗壞國家形象,這種犯罪行為性質惡劣、后果嚴重。
最高人民檢察院堅決貫徹黨中央的決策部署,要求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主動服務疫情防控國內國際兩個大局,針對涉新冠疫苗犯罪,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迅速行動,堅決予以打擊,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及時依法逮捕、起訴。截至2021年2月10日,全國檢察機關共在21起案件中依法批準逮捕70名犯罪嫌疑人。
隨著新冠疫苗接種工作在全國展開,依法嚴懲涉疫犯罪,維護防疫秩序的任務更加艱巨。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各級檢察機關提高站位,繼續發揮介入偵查、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的職能作用,堅決遏制各種涉疫苗的犯罪活動,為全國的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為充分履行檢察職能,依法嚴懲新型涉疫犯罪,現編發涉新冠疫苗犯罪典型案例4件,供辦案中參考。
案例一:孔某、喬某等人涉嫌生產、銷售假藥案
犯罪嫌疑人孔某,男,33歲,大學文化,個體經營者,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喬某,女,29歲,無業;犯罪嫌疑人殷某等,基本情況從略。
2020年8月,孔某、喬某產生制造假新冠疫苗并銷售牟利的想法,為此二人通過互聯網查找、了解了真品疫苗的針劑樣式和包裝樣式。隨后,二人購買預灌封注射器,在酒店房間和租住房內,用生理鹽水制造假新冠疫苗。為擴大制假規模,喬某從老家找來親屬、朋友3人幫助制造。制假后期因生理鹽水不足,喬某以礦泉水代替。應孔某委托,殷某等3人利用制圖技術、印刷技術和印制條件,為孔某設計制作了“新冠肺炎滅活疫苗”標簽和包裝盒。制作完成后,孔某對外偽稱是“從內部渠道拿到的正品新冠疫苗”,銷售給王某(另案處理)等人,以致假疫苗流入社會。11月19日深夜,孔某指使他人將制假過程中剩余的包裝盒、半成品等運至偏僻處焚燒、銷毀。
2020年11月27日,公安機關發現孔某等人的犯罪線索,決定立案偵查,并于當天將攜贓款出逃的孔某、喬某抓獲,隨后相繼抓獲殷某等人。初步查明,孔某、喬某等人制造并銷售假新冠疫苗約5.8萬支,獲利約1800萬元。12月22日,公安機關以孔某、喬某等人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孔某、喬某等人以不具有藥物成分的物質制造所謂新冠疫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98條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假藥。參照《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假藥劣藥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藥監綜法函〔2020〕431號)的規定,對于通過“事實認定”確定為假藥、劣藥的,不需要再對“涉案藥品”進行檢驗。孔某、喬某等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1條的規定,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并有逃跑、串供或毀滅證據的危險,應當依法予以逮捕。
2020年12月25日,檢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1條的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孔某、喬某等人批準逮捕。
案例二:李某等人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49歲,無固定職業;犯罪嫌疑人陳某、嚴某等,基本情況從略。
2020年8月起,孔某(另案處理)制造假新冠疫苗并偽稱正品對外銷售。李某誤以為是真品,決定購買。陳某、嚴某此前因倒賣口罩、防護服等與李某熟悉,二人得到消息后決定從李某手上購買這些疫苗并走私到國外牟利。
2020年11月上旬,李某、陳某、嚴某等人協商了交易細節和運送分工,并確定陳某、嚴某向李某購買疫苗2000支,價款132萬元。11月10日,李某通過他人以104萬元的價格購得孔某制造的疫苗2000支。隨后,李某將這批疫苗分裝在嚴某提供的四個保溫箱中,通過物流公司經天津空運至深圳。11月11日,李某、嚴某通過中介將第一批600支疫苗以貨運隱藏夾帶的方式運至香港,11月12日這批疫苗被運往國外。在11月12日同一天,第二批1200支疫苗被以相同的手段運至香港。本次交易余下的200支疫苗,陳某安排人員運到福建暫存。11月25日,陳某得知行為敗露,遂安排人員將存放在香港、福建兩地的1400支疫苗全部銷毀。
2020年11月11日,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李某等人的犯罪線索,決定立案偵查,并于11月19日至28日將李某等人相繼抓獲。12月19日,公安機關以李某等人涉嫌非法經營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李某等人的行為已涉嫌犯罪,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并有逃跑、串供或毀滅證據的危險,依法應當予以逮捕,但涉嫌罪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1條第3款的規定,認定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罪。主要理由:一是疫苗屬于生物制品,未經檢疫不得出境,犯罪嫌疑人對疫苗真假的認識錯誤,不影響走私故意的成立;二是認定為走私犯罪更能完整評價本案行為的性質和危害;三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罪的法定刑較非法經營罪的法定刑更重,作定性調整符合“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一般原則。
2020年12月25日,檢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1條的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李某、陳某、嚴某等人批準逮捕。
案例三:陳某涉嫌非法經營案
犯罪嫌疑人陳某,女,40歲,無固定職業。
2020年10月,陳某的哥哥(另案處理)購買到一批所謂“正規新冠疫苗”。隨后,陳某伙同他人高價對外銷售,并委托鄉村醫生林某在住處、汽車內為購買者接種。截至2020年12月,合計為200余人接種500余支,陳某等人得款54.7萬元。
2020年12月22日,部分接種群眾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當日立案偵查并于次日將陳某抓獲。案發后,公安機關在陳某住處查獲“新冠疫苗”26支,經溯源調查,證實這些疫苗均系用生理鹽水灌裝的假疫苗。2021年1月19日,公安機關以陳某涉嫌非法經營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陳某雖不明知所銷售的疫苗系假藥,但在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向不特定公眾銷售并提供接種服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51條“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50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等國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陳某的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并且陳某系與他人共同作案,有串供或毀滅證據的危險,應當依法予以逮捕。
2021年1月25日,檢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1條的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陳某批準逮捕。
案例四:王甲、王乙涉嫌非法經營案
犯罪嫌疑人王甲,男,56歲,企業經營者;犯罪嫌疑人王乙,男,42歲,無固定職業。
2020年9月,某地決定實施秋冬季新冠疫苗緊急接種計劃,以“重點人群優先、疫情地區優先”為接種原則,并規定了相應的接種條件。11月中旬,王甲經王乙介紹認識了本地負責接種工作的醫院負責人。王甲、王乙商定,高價安排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到該醫院接種,借機牟利。隨后,王甲通過微信群對外發布廣告招攬客源,對有需求者收取高額費用。針對付費人員,王甲通過控制的公司,偽造了企業員工證明、出國務工證明和機票行程單等全套接種證明文件,并由王乙安排到醫院接種。截至12月初,王甲、王乙共收取了300余人的費用,并安排其中241人做了接種,獲利40余萬元。
2020年12月3日,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王甲、王乙的犯罪線索,決定立案偵查,并于12月6日將二人抓獲。2021年1月5日,公安機關以王甲、王乙涉嫌非法經營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王甲、王乙通過偽造緊急接種新冠疫苗的證明文件,倒賣接種服務,牟取暴利,擾亂防疫秩序,該行為與高價倒賣口罩等防疫物資的行為,在性質上并無差別,在危害程度上還要更為嚴重,且二人系利用內部關系作案,社會影響惡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二人的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且二人的行為牽涉多個環節,有串供或毀滅證據的危險,應當依法予以逮捕。
2021年1月12日,檢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1條的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王甲、王乙批準逮捕。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疫苗 新冠 接種 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