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1020條第二款的規定,合理使用應符合如下條件:一是此種合理使用的主體是具有新聞采編資質的合法新聞媒體機構;二是僅限于在進行新聞報道時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是符合新聞時效性和新聞現場的不可復制性特征,即只有在不可避免的必要情形下,才能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肖像權 制作 公開 肖像 合理
關于我們| 廣告服務| 網站律師| 網站聲明| 聯系我們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管·人民政協報社主辦法律顧問: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 本網站所刊登的新聞和各種信息未經協議授權不得使用或轉載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20070號 京ICP備09078172號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35063號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79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8146989 舉報郵箱:rmzxw@rmzxb.com.cn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