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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次專門立法保護濕地
新華社北京1月20日電(記者胡璐、周圓)濕地保護法草案20日初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這是我國首次針對濕地保護進行立法,擬從濕地生態系統的整體性和系統性出發,建立完整的濕地保護法律制度體系。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高虎城在會議上作說明時介紹,濕地是全球重要生態系統之一,具有涵養水源、凈化水質、維護生物多樣性、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和固碳等重要的生態功能,對維護我國生態、糧食和水資源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針對濕地保護進行立法,有利于從濕地生態系統的整體性和系統性出發,建立完整的濕地保護法律制度體系,為強化濕地的保護和修復提供法治保障。”他表示。
草案分為總則、濕地管理、濕地保護、濕地修復、檢查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共7章59條。草案明確法律適用的濕地,是指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濕地和具有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棲息、生長功能的人工濕地。國家對濕地實行分級管理及名錄制度,嚴格控制占用濕地。
草案明確了濕地保護方式,提出了濕地利用要求,規范了濕地修復原則、責任主體、修復方案及措施等。在濕地保護方面,草案提出禁止開(圍)墾、填埋、排干濕地,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過度放牧和過度捕撈;禁止在濕地內采砂、采礦、取土,依法取得相關許可的除外。草案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重要濕地周邊產業布局等統籌考慮,保障重要濕地生態功能穩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濕地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集中分布濕地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鳥類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環境。
在濕地修復方面,草案提出濕地修復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恢復濕地面積和濕地生態功能,提高濕地生態系統質量。
草案還對濕地執法主體、檢查措施等作出規定,明確監管部門及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職和違法主體直接破壞濕地的法律責任。
編輯:王亦凡
關鍵詞:濕地 保護 地保 草案 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