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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 設立分所并開展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局:
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 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工作方案的批復》(國函〔2020〕123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及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方案的通知》(國發〔2020〕10號),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搶抓機遇加快發展,現就進一步擴大開放、支持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北京自貿試驗區)設立分所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支持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先行試點,在北京自貿試驗區設立一家分所,允許其使用含“北京自貿試驗區”字樣的分所名稱,標準用名為XX會計師事務所北京自貿試驗區分所或北京XX會計師事務所自貿試驗區分所。
二、 會計師事務所在北京自貿試驗區設立分所,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和審批流程依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7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 總所設立登記在北京市的會計師事務所,其北京自貿試驗區分所由總所實施集中統一管理。總所設立登記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會計師事務所,且已在北京市設立分所的,其北京自貿試驗區分所負責人由總所首席合伙人兼任,可授權北京分所負責人行使北京自貿試驗區分所管理職責。總所設立登記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會計師事務所,且在本《通知》施行之前尚未在北京市設立分所的,如其申請設立北京自貿試驗區分所,不再接受其設立北京分所的申請。
四、 擬在北京自貿試驗區設立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北京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并由其依法審批。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北京自貿試驗區分所的,由該會計師事務所的首席合伙人出具書面承諾,承諾對其北京自貿試驗區分所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信息管理等方面實施實質性統一管理。該書面承諾應由首席合伙人簽字確認,并由審批機關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予以公示。
五、 會計師事務所要抓住在北京自貿試驗區設立分所的機遇,一手抓內部治理和質量控制,一手抓人才儲備和業務開拓,積極開展高端型、綜合型、外向型、國際化業務,促進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和人才“走出去”,不斷提升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競爭力和影響力。
六、 會計師事務所應加強對北京自貿試驗區分所的實質性統一管理,在年度報備信息中單獨說明北京自貿試驗區分所的業務開展情況,有關要求在布置年度報備工作時另行規定。
對于北京自貿試驗區分所未實施實質性統一管理的,要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7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對發現的其他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反饋我部。
財政部
2020年12月23日
編輯:付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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