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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存多重困境 專家吁部門協作提實效

2021年01月08日 10:36  |  作者:  |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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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存在舉證難和執行難等多重困境專家呼吁

部門協作提升“保護令”實效

● 根據法律規定和學理研究,家庭暴力可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經濟控制和目睹暴力等多種形式

●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與“家庭暴力”相關的案例數量開始逐年下降,反家庭暴力法專章規定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對遏制家庭暴力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現實中還存在舉證難和執行難等多重困境。

● 從現實情況來看,還需要加強公檢法司和婦聯等多部門之間的協作,加大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護力度,提升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效

□ 本報見習記者 張守坤

□ 本報記者   王  陽

2020年11月25日是第21個“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國際日”。當天,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和中國女法官協會首次聯合發布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向社會傳遞出多方聯合治理,對家庭暴力堅決說“不”的鮮明信號。

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施行后,與“家庭暴力”相關的案例數量開始逐年下降。反家庭暴力法專章規定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對遏制家庭暴力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現實中還存在舉證難和執行難等多重困境,導致目前許多家庭暴力受害人仍然不知道、不愿用、不敢用此項制度。

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表示,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發揮教育、震懾的雙重作用,但反家庭暴力工作是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從現實情況來看,還需要加強公檢法司和婦聯等多部門之間的協作,加大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護力度,提升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效。

預防制止家庭暴力

法律制度不斷完善

去年9月,30歲的四川姑娘拉姆在直播中遭前夫唐路潑油縱火,傷重不治離世。此前,她已忍受家庭暴力痛苦地生活了十幾年,最嚴重的一次發生在去年5月,前夫拿板凳重重砸在拉姆右半身,導致她右臂骨折。即使離了婚,拉姆依然遭前夫威脅、施暴,多次報警也未能逃離悲劇,此事一度引發社會各界對家庭暴力的熱議。

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家庭暴力事件的曝光,人們越來越意識到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而是侵犯受害人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屬于社會問題。

現階段,家庭暴力以不同形式廣泛存在?!斗ㄖ稳請蟆酚浾咭浴凹彝ケ┝Α睘殛P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截至2020年12月28日,相關的刑事案例1463件,民事案例283373件,具體表現為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等多種形式。

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開始施行,其中專章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江蘇省連云港市東海縣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審判庭副庭長李梅告訴《法治日報》記者,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委會、村委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在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郝佳看來,人身安全保護令能夠防止暴力行為發生或再次發生,對我國反家庭暴力工作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特別要強調的是人身安全保護令防止暴力行為的作用,這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在制度作用方面最大的特點。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事人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核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也就是說,不需要暴力實實在在發生,只要有暴力風險,受害人就可以提出申請?!焙录颜f,值得注意的是,男性也可能成為受害人。

《法治日報》記者觀察到,這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兒童和男性受到家庭暴力的案例。此外,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監護、寄養、同居、離異等關系的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也已被納入家庭暴力的范圍,受到法律約束。

李梅說:“人身安全保護令并不是‘白紙一張’,而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根據反家庭暴力法,違法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可能會受到罰款、拘留處罰,嚴重的還會承擔刑事責任??梢哉f,人身安全保護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設置了一道安全屏障,形成物理隔離,同時也在心理上對施暴者造成震懾。”

保護令簽發率不高

存在舉證難執行難

全國婦聯根據收到的信箋、投訴電話及網上調查的結果得出,2020年約有20%的家庭存在侵害人身權的家庭暴力;《上海市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工作白皮書(2019年度)》顯示,僅2019年,上海全市各級婦聯就接待和受理各類矛盾糾紛6996件次,婦聯系統接受和處置家庭暴力投訴465件次。根據最高法數據,2016年3月至2019年12月,全國法院共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5749份。相比龐大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人群來說,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簽發量并不多。

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比例也較低。最高法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國法院共審查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案件5860件,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3718份,簽發率僅63%。

據了解,現實中大多數家庭暴力受害者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態度往往是“不愿用、不敢用”。在司法實踐中,該制度還存在舉證難、執行難等困境。

對此,李梅認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加上公安、村委會(居委會)、婦聯等部門的協助執行,意味著公權力介入家庭內部,這對傳統觀念中的“家丑不可外揚”是一種沖擊,意味著雙方之間再無和好的可能,對于家庭團結和感情是一個考驗。因此,就算人們知道有此項制度,也不愿去申請。

據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婦聯副主席禹妍介紹,很多女性都曾來婦聯哭訴求助,他們也會告訴對方有關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知識,但這兩年真正申請的就兩個,都是在離婚訴訟期再遭家庭暴力的。如果還沒辦離婚,很多女性不會去申請。

李梅說,人們之所以不愿用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應該是對其效果持懷疑態度,以及輿論的壓力。從立法角度講,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發給弱勢一方的“護身符”,在家庭關系中,弱勢一方處于弱勢終歸有其根本原因,是經濟、性格、情感、家庭地位等各方面形成的,不會因為一紙保護令就有根本改變。如果本人不夠強大,反而可能面臨家庭外部輿論的影響,陷于更為被動的局面。

郝佳介紹,根據法律規定和學理研究,家庭暴力可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經濟控制和目睹暴力等多種形式。“家庭暴力的認定存在舉證難問題,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核發舉證相對于家庭暴力的認定要簡單的多,理應對證據進行形式審查,當事人只要有初步證據證明即可,舉證難問題本不應出現?!焙录颜f。

“家庭暴力一般發生在家庭內部,如果不能及時取證,事后很難去證明當時發生了什么。即使身上有傷,如果另一方否認,那么傷情是如何形成的也很難認定?!崩蠲氛f,根據法律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辦結時限非常短,應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留給法院調查取證的時間非常少。這就要求申請人在申請的時候證據盡量全面充分,否則很難得到支持。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法官李尚偉認為,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難與反家庭暴力法確定的執行機關是基層法院有關?;鶎臃ㄔ撼D臧讣^多,執行能力有限,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包括監督機能,基層法院往往無暇顧及;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人民法院只能給予訓誡或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很難對被申請人有震懾力;反家庭暴力法中的相關規定,比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跟蹤、接觸等,這些規定原則性太強,司法實務中缺少導向性、針對性。

構建部門協作機制

切實提升保護實效

去年12月1日,《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正式施行,當中規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為前提。這一規定在上位法的基礎上,再次明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僅在于保護受害人不受再次家庭暴力的傷害,更有防止潛在的嚴重家庭暴力發生的作用。

在實踐中,各地法院近年來都在探索如何提升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效果。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立案綠色通道,并在證據方面適當減輕受害方對家庭暴力的舉證責任;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開通線上申請通道,微信登錄黃埔家事審判公眾號上傳個人信息、報警回執等相關材料即可申請;河北省南宮市人民法院通過微信公眾號、微博、干警入社區等形式,加大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宣傳力度,以案釋法消除人們的誤解。

李梅建議,解決人身安全保護令舉證難執行難的關鍵,一是要明確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對于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如何確定是個難題,反家庭暴力法明確了家庭暴力的行為方式和種類,但對標準和程度還要進一步細化;二是要加大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處罰力度,人身安全保護令以民事裁定書的形式作出,屬于民事法律文書的一種,人民法院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能做的很少,對部分反復實施家庭暴力的被申請人,無法形成強有力的震懾。“在立法上要適當賦予人民法院執行權力,包括執行方式增加、罰款數額增加、拘留時間延長等,還可以考慮將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入刑?!崩蠲氛f。

郝佳認為:“多部門協作是被多國實踐證明了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機制。目前,我國很多地方都在嘗試建構或者已經在實踐多部門合作應對家庭暴力,有的是依托最高法主導的家事審判改革中的家事審判聯席會議制度,有的是利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臺,有的是單獨設計。各地應依據當地的特點和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長期經驗,形成行之有效的長效工作機制,提升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效?!?/p>

2017年10月起,廣東高院聯合廣東省婦聯推行家事調查員制度,解決家庭暴力案件舉證難、調查取證難以及家庭暴力認定難等問題。家事調查員受法院委托,就家庭暴力情況、嚴重程度等事項展開調查并出具家事調查報告,為法院掌握案情、及時發出保護令提供協助。目前,廣東全省79家法院共聘任865名家事調查員。

據全國婦聯權益部部長高莎薇介紹,各地婦聯會請求轄區內的公安機關對施暴者出具告誡書,對于多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曾經報警,但一直沒有得到妥善解決的,婦聯組織也會協助進行傷情鑒定,和民政部門聯系,解決庇護問題。同時,對于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一時難以自己去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受害人,婦聯可代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李梅認為,在進行多部門協作時,應當權責明確,細分各部門職責,避免相互推諉情形。建議公安機關在家庭暴力接處警時加強調查,對雙方進行詢問,對相關證人和村委會(居委會)進行走訪,確定是否屬實,不能簡單記錄報警人所陳述的內容,避免家庭暴力事實認定的困難。村委會(居委會)、婦聯等部門對轄區內處置的家庭暴力事件試行登記制度,以便于當事人進行司法程序時,能夠取證。法院可以結合事情發生的頻次、程度等進行認定。

編輯:何方

關鍵詞: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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