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詞一解丨字里行間讀懂《民法典》系列(二十二)
建筑物專有部分
建筑物專有部分是物業服務管理的重要區域,是指建筑物內屬于業主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業主可以對專有部分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民法典第945條規定,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遵守物業服務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項,并配合其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業主轉讓、出租物業專有部分、設立居住權或者依法改變共有部分用途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人。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部分 建筑物 一詞 解丨 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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