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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精神,優化本市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完善管理體制機制,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以依法保護各類產權為前提,以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為原則,以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為導向,加強國有金融機構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提高國有金融資本效益和國有金融機構活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為保障本市金融安全穩定、促進首都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 加強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
本實施意見所稱國有金融資本是指本市各級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借本市各級政府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上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資運營公司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各級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并授權同級財政部門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根據統一規制、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分別履行本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并對同級政府及其部門出資的金融機構依法依規享有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資人權利。
國有實體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依法行使具體股東職責,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由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抓好落實。各級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分級分類委托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采取委托管理的,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身份不變、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
三、 優化國有金融資本配置格局
適應全市經濟發展需要,合理調整國有金融資本在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擔保等行業的比重,提高資本配置效率。對于政策性金融機構,保持國有獨資或全資的性質;對于關系全市金融安全穩定、在區域或行業中具有重要影響的國有金融機構,保持國有金融資本足夠控制力和主導作用;對于處于競爭領域的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積極引入各類資本,國有金融資本可以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也可以參股。推動國有金融機構回歸本源、專注主業。嚴格規范金融綜合經營,依法合規開展股權投資,嚴禁國有金融企業憑借資金優勢控制非金融企業。規范產融結合,按照金融行業準入條件,嚴格限制和規范非金融企業投資參股國有金融企業,參股資金必須使用自有資金。
四、 以管資本為主加強資產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準確把握自身職責定位,科學界定出資人管理邊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建立管理權力和責任清單。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以公司治理為基礎,以產權監管為手段,對國有金融機構股權出資實施資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現內部人控制。按照市場經濟理念,積極發揮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作用,著力創新管理方式和手段。強化落實分級管理責任,市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履行市管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職責,各區財政部門分別履行本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職責。加強國有金融資本投向等宏觀政策執行情況監督,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
五、 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制度
嚴格執行產權登記、產權評估、產權轉讓等管理制度,做好國有金融資本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統計分析等工作。對占有和使用國有資本的金融機構進行產權登記。加強金融企業國有產權流轉管理,及時、全面、準確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產權變動情況。規范國有金融機構設立、改制重組、增資擴股、合并分立、無償劃轉、上市發行等國有股權變動和確認行為。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市場化退出機制。國有金融資本情況要全口徑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并按規定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金融資產管理情況,具體報告責任由本級財政部門承擔。
六、 強化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加強金融機構國有資本收支管理,督促國有金融機構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合理確定國有金融機構利潤上繳比例,平衡好分紅和資本補充。結合本市國有金融資本布局需要,不斷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結構,主要用于相關改革成本支出、資本金注入和按規定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等。逐步推進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工作及預算執行的監管工作,加強對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的審計監督。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決算依法接受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查監督。
七、 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
合理確定差異化考核標準,實行分類考核,突出考核重點,綜合反映國有金融機構資產運營水平和社會貢獻。對于主要承擔黨委和政府重大戰略或專項任務的政策性國有金融機構,重點考核其所承擔任務完成情況;對于彌補市場不足、具有準公共產品屬性的地方政策性國有金融機構,重點考核支農支小作用發揮情況,降低對利潤的考核;對于處于競爭領域的國有金融機構,重點考核風險控制、依法依規經營、投資回報、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能力。加強績效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履職盡責情況、員工薪酬水平相掛鉤的獎懲聯動機制。對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績效考核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對黨委、政府及相關機構任命的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
八、 防范國有金融資本流失
強化國有金融資本內外部監督,嚴格股東資質和資金來源審查,加快形成全面覆蓋、制約有力的監督體系。堅持出資人管理和監督的有機統一,強化出資人監督,動態監測國有金融資本運營。加強對國有金融資本重大布局調整、產權流轉和境外投資的監督。加強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財政財務監管。強化國有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主體責任,推動國有金融機構細化完善內控體系,嚴守財務會計規則和金融監管要求。財政部門應督促國有金融機構堅持審慎合規經營,強化風險防控,除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其正常經營活動。加強審計、評估等外部監督和社會公眾監督,依法依規、及時準確披露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狀況,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透明度。
九、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規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與經營管理層關系,健全國有金融機構授權經營體系,出資人依法履行職責。推進董事會建設,完善決策機制。按照市場監管與出資人職責相分離的原則,理順國有金融機構管理體制。建立董事會與管理層制衡機制,規范董事長、總經理(總裁、行長)履職行為。建立健全權責對等、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國有金融機構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股東(大)會的權力機構作用、董事會的決策機構作用、監事會的監督機構作用、高級管理層的執行機構作用、黨委(黨組)的領導作用。推動具備條件的國有金融機構整體改制上市。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逐步調整國有股權比例,形成股權結構多元、股東行為規范、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經營機制。
十、 加強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
充分發揮黨委(黨組)的領導作用,堅持黨的建設與國有金融機構改革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置、黨委(黨組)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同步配備、黨建工作同步開展。國有金融機構黨委(黨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重點管政治方向、領導班子、基本制度、重大決策和黨的建設,切實承擔好、落實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國有金融機構章程,明確國有金融機構黨委(黨組)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領導體制,全面推行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由一人擔任。規范黨委(黨組)參與重大決策的內容和程序規則,把黨委(黨組)會議研究討論作為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具有人財物重大事項決策權且不設黨委的獨立法人企業的黨支部(黨總支),一般由黨員負責人擔任書記和委員,由黨支部(黨總支)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集體研究把關。切實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加強黨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導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正確履職行權。規范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到金融機構從業行為,限制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離職后到原任職務管轄業務范圍內的金融機構、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金融機構工作,規范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離職后到與原工作業務相關單位從業行為,完善國有金融管理部門和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任職回避制度。加強紀檢監察、巡視監督和日常監管,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市委貫徹落實辦法,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
十一、 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和人才隊伍建設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好干部標準,建設高素質領導班子。按照對黨忠誠、勇于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要求,選優配強國有金融機構一把手,認真落實“一崗雙責”。加強對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的管理,根據不同機構類別和層級,實行不同的選人用人方式。把黨委(黨組)領導與董事會依法選聘管理層、管理層依法行使用人權有機結合起來,加大市場化選聘力度,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健全領導班子考核制度,財政部門要將經營績效考核情況及時通報組織部門,作為領導班子考核的重要參考。制定金融高端人才計劃,培養德才兼備的優秀管理人員。
十二、 強化部門協同推進和責任落實
各區各部門各單位要統一思想認識,密切協作配合,切實履職盡責,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與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2020年底前,推進各級政府授權同級財政部門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爭取用兩年時間,建立健全本市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機制,全面優化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理順管理體制,切實增強國有金融機構的活力與控制力。
十三、 嚴格責任追究
建立健全國有金融機構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責任追究倒查機制,嚴厲查處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金融資本的行為。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監督問責機制,對形成風險沒有發現的失職行為,對發現風險沒有及時提示和處置的瀆職行為,加大懲戒力度。對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付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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