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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導讀?丨借款合同與保證合同
一、 借款合同
(一)為什么要將借款合同規定為典型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667條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法律關系中,出借資金的一方稱之為貸款人,借入資金的一方稱之借款人。在復雜多變的日常交易中,借款法律關系比比皆是,借款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典型合同種類之一,因此也是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重要典型合同之一。
(二)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
根據民法典第668條規定,借款合同一般會約定借款種類、借款幣種、借款用途、借款數額、借款利率、借款期限、還款方式等內容。民法典合同編也對上述各項內容作了相應的規定。
1. 借款種類
借款種類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業屬性、借款用途以及資金來源和運用方式進行劃分的,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條款。
2. 借款幣種
借款幣種即借款合同標的的種類,不同的貨幣種類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應對貨幣種類明確規定。
3. 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圍和內容,某些借款合同會對借款人借款的用途作出規定。
4. 借款數額
借款數額,是指借貸貨幣數量的多少。沒有借款數額條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 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時期借款利息與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對確定借貸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多少至關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沒有利率條款。
6.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貸雙方依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訂立借款期限必須具體、明確、全面,以確保借款合同的順利履行。
7. 還款方式
還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種結算方式將借款返還給貸款人。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結清和分期分批償還,如果是分期的情況,應明確具體時間以及具體金額等。
(三)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按時發放借款的義務。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請求返還本金和利息的權利。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支付利息。
3. 對借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監督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
4. 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提供真實情況。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2. 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對借款有約定用途的,借款人須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實施的監督檢查。
3. 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當借款為無息時,借款人須按期歸還借款本金;當借款為有息時,借款人除須歸還借款本金外,還必須按約定支付利息。
二、 保證合同
(一)為什么要規定保證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681條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保證是確保債權得以實現并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重要形式,有利益保障社會經濟交易的穩定。保證合同法律關系也屬于社會運行過程中常見的法律關系,是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重要典型合同之一。
(二)保證方式的分類
根據民法典第686條的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 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 連帶責任保證
根據民法典第688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合同主要規定
民法典保證合同分為一般規定和保證責任兩部分內容。
(四)保證合同的違約責任
保證合同是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合同,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由保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由于保證合同從屬于主合同,違約責任已經在主合同里面進行了約定,一般在保證合同中不會約定保證人的違約責任。
但根據民法典第691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因此如果保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確實是雙方在自由協商的情形下的選擇,可以視為“另有約定”的情形,該違約責任的約定有效。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借款 合同 保證 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