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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第三批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典型案例

2020年12月14日 15:06  |  作者: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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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2月11日電 據最高檢網站消息,12月11日,第三屆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檢察論壇在浙江省湖州市召開,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副主任肖瑋在會上發布檢察機關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典型案例(第三批),為各級檢察機關特別是長江沿線省市檢察機關開展相關辦案工作提供參考和指引。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共16件,其中涉及長江漁業資源保護案件6件、長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案件7件、長江沿線礦山治理案件2件、長江流域大氣污染治理案件1件。持續聚焦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資源安全,共抓大保護,從生態系統整體性出發,統籌考慮水、土壤、大氣的有機聯系,強化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種生態要素的協同治理。其中,刑事案件4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2件、行政公益訴訟案件9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1件。

肖瑋介紹,踐行“雙贏多贏共贏”理念,強化協同共治,才能凝聚保護合力。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檢察院辦理的姚某某等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受污染的河道流經蘇浙滬三省市,最高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聯合掛牌督辦,檢察機關三級聯動,共護水域生態安全。在統籌推進上下聯動同時,檢察機關不斷加強與行政機關、社會組織的協作聯動,凝聚保護合力,并通過跨區域協作,構建長江上下游生態環境資源協同保護機制。

檢察機關在辦好案件的同時,還注重綜合發揮檢察職能,加強生態環境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做好案件辦理后半篇文章。重慶市萬州區檢察院辦理的曹某某等污染環境刑事公訴案等,檢察機關與環保部門協作,開展專項整治,推動出臺危險廢物規范化處置管理辦法,促進危險廢物綜合治理。記者采訪了解到,這個案例也是通過適用禁止令的方式加強犯罪預防,在緩刑考驗期禁止被告人從事相應生產經營活動,為長江經濟帶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強調持續堅持長江經濟帶發展創新驅動,提升司法保護水平,還涉及建立健全“河長+檢察長”協作機制,突出以檢察技術創新、專家“外腦”輔助等方式提升工作專業化水平的案例。

檢察機關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典型案例

(第三批)

江蘇省張家港市夏某某等5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公訴案

【關鍵詞】

非法捕撈 全鏈條打擊 訴前主導 行業治理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案件,應從嚴懲處、破網斷鏈,通過提前介入、提起公訴、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等履職方式,全方位打擊非法捕撈、收購、運輸、出售水產品等行為,依法懲處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犯罪,斬斷長江禁漁非法利益鏈條。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6月長江禁漁期間,夏某某、屠某某等5人相互配合,在長江太倉、崇明等段水域,多次使用國家禁用的電拖網、刀魚網等工具,采用發射超聲波、電擊等手段進行非法捕撈,并事先預謀由俞某某收購后出售謀利。共計捕獲長江刀魚、鮰魚等漁獲物2185公斤,價值人民幣20萬余元,非法捕撈所導致的長江水域生態資源損失、恢復該水域生態所需費用為人民幣41萬余元。

【檢察履職情況】

2018年7月,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會同偵查機關全面梳理該案在捕撈、運輸、銷售、存儲等階段的涉案人員及證據,固定30余種2萬余尾漁獲物、40余套非法捕撈工具等相關證據,引導查實俞某某在銷售環節與夏某某等人在非法捕撈環節之間的關系,準確認定犯罪團伙各成員的地位、作用。督促偵查機關固定長江環境損害證據,為后期鑒定評估提供依據,確保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證據順利收集。針對《農業部關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名錄的通告》等文件就案發太倉水域是否屬于長江刀鱭國家級水產種質保護區存在一定模糊的情況,會同偵查機關請示農業農村部長江漁業辦,確認長江江蘇徐六涇以下常熟、太倉水域屬于保護區范圍,為今后辦理類似案件提供借鑒。

2019年5月6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后,刑檢部門第一時間向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移交線索。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機關對與夏某某等非法捕撈人員長期合作、主動詢問捕撈計劃、專門銷售漁獲物的被告人俞某某,嚴格區分共同犯罪與上下游犯罪的界限,認定其為非法捕撈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改變偵查機關對俞某某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認定。

2020年3月10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針對本案中“捕—購—銷”等環節暴露的問題,向太倉市有關行政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從加大檢查處罰力度、改進禁捕禁售宣傳工作、開展專項整治等方面,掐斷非法捕撈漁獲物銷路。2020年7月27日,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針對本案及近年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中,存在非法捕撈工具多從某知名電商平臺購入的問題,向該電商平臺制發檢察建議,建議落實服務協議和平臺管理責任,及時清除部分漁具網店有關非法捕撈圖片、評論文字等違法違規信息,遏制非法捕撈工具泛濫。

2020年4月28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規定以夏某某等5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向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以5人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指控,以夏某某等5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刑期,責令夏某某等人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41萬余元,并就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一)全鏈條打擊,從嚴懲處非法捕撈犯罪。為遏制長江水域生態功能退化,減少高強度非法捕撈活動,應對長江保護的嚴峻形勢,檢察機關應當充分履行各項檢察職能,堅持全鏈條打擊、全方位追責。辦理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案件,應當緊盯非法捕撈過程中工具準備、捕撈、運輸、存儲、銷售等各個環節的違法犯罪行為,準確區分上下游犯罪與共同犯罪,依法精準全鏈條追責。檢察機關在追究非法捕撈刑事犯罪的同時,通過刑民融合追究生態環境侵權責任,最大限度地打擊、震懾非法捕撈犯罪,修復長江流域受損生態環境。

(二)提前介入偵查,有效發揮訴前主導責任。非法捕撈案件在捕撈、運輸、銷售、存儲等階段,涉案人員眾多,漁獲物、捕撈工具數量、種類龐雜,不同環節共犯故意、地位作用不明,非法捕撈案件取證工作繁雜。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偵查機關溝通協作,適時介入偵查,幫助準確認定禁捕范圍,引導全面、客觀收集各環節實施犯罪的證據,梳理捕撈、收購、銷售間邏輯關系,準確判斷共同犯罪故意,查明犯罪團伙各成員的地位、作用,依法認定刑責。同時,檢察機關應當圍繞非法捕撈造成天然漁業資源損失、破壞長江生態系統、影響水生生物物種多樣性等方面,及時固定相關證據,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奠定證據基礎。

(三)推動行業治理,助力“禁捕退捕”取得實效。檢察機關辦理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案件,應當堅持打防并舉、標本兼治,深入做好案件分析、檢察建議等工作,減少非法捕撈犯罪滋生土壤。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向行政主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緊盯生產加工、銷售、餐飲供應、禁捕宣傳等關鍵環節,推動加強非法捕撈漁獲物整治力度、改進禁捕禁售宣傳工作,掐斷長江禁漁非法利益鏈條。針對不法商家利用電商平臺銷售非法捕撈工具問題,及時推動相關主體清除網絡銷售非法捕撈工具、非法捕撈圖片文字等違法違規信息,完善排查違規信息算法模型,遏制網絡銷售非法捕撈工具蔓延勢頭。

重慶市萬州區曹某某等3人污染環境刑事公訴案

【關鍵詞】

污染環境 提前介入 專家輔助人 禁止令

【要旨】

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指導污染環境刑事案件取證的及時性、規范性,通過鑒定意見和專家輔助人出庭方式解決專業性問題。樹立打擊與修復并重的生態司法理念,在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教育行為人主動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并且通過禁止令的適用,實現犯罪懲罰預防雙成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共同出資在重慶市萬州區高粱鎮開辦電鍍作坊,雇請被告人楊某某負責具體生產,在未辦理排污許可證等手續的情況下,進行電鍍作業,加工產生的含有鋅、鉻等重金屬的廢水通過暗管排入長江一級支流竺溪河。2018年5月13日,經當地政府責令停產后,曹某某等人將電鍍作坊遷建至萬州區太白街道繼續生產,廢水通過溝槽、管道流入廢水池,后溢流排放至廠房外。經分時采樣監測,外排廢水總鎳、總鉻、總鋅濃度分別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標準十倍以上,其中總鎳濃度最高超標2419倍。

【檢察履職情況】

2018年7月2日,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因該案存在作案時間長、作案地點變更等問題,導致公安機關獲取認定犯罪數量、含重金屬濃度、因果關系等證據時遇到困難。為此,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商請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萬州區人民檢察院詳細了解情況后,提出圍繞排放含重金屬污染物超標情況進行偵查取證的建議。

2019年2月13日,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針對作案時間不確定、地點變更帶來的污染后果不明確、修復程序不明確等問題,聘請西南大學司法鑒定所對環境損害后果進行鑒定。根據土壤污染的隱藏性、難可逆性、擴散性等特點,為了控制土壤污染的遷移擴散并消除土壤污染后果,決定采取原址異位淋洗方法進行修復。9月6日,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以曹某某等3人涉嫌污染環境罪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向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1月29日,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向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附帶生態損害賠償民事公益訴訟。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向法院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就本案涉及的環境專業性問題發表意見。

2020年9月21日,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全部采納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和適用禁止令建議,判決曹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判決周某某、楊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適用緩刑,同時禁止周某某、楊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電鍍生產活動。對公益訴訟全部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一審宣判后,3人均未上訴。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聯合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和相關專家監督、指導周某某等人進行生態修復,使涉案水域和土壤生態得以恢復。

2020年10月9日,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向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深入檢查全區企業排污情況。該局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對轄區排污企業進行徹底排查,重點監督違法企業的限期整改情況,取得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

【典型意義】

該案系向長江非法排放危險廢物污染長江生態環境的典型案件,檢察機關立足污染環境案件特點,提前介入指導偵查機關取證,通過鑒定意見和專家輔助人出庭方式解決專業性問題。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推動生態環境修復相結合,實現懲治犯罪與修復生態相統一。同時,通過禁止令的適用實現犯罪預防效果。

(一)提前介入確保案件品質,檢察建議提升生態質效。排污類污染環境案件具有隱蔽性、危害后果滯后性等特點,證實排污時間、危險廢物數量、污染后果等證據獲取困難。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訴前主導作用,通過預判取證的客觀條件和現實困難,引導偵查機關確立正確的偵查方向和辦案思路,為案件偵辦夯實基礎。同時,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環境資源管理、保護機制、行政執法等方面存在問題和薄弱環節,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促進其建章立制、依法行政,從源頭上實現有效治理。

(二)善用專家輔助人出庭,切實解決專業性疑難。在辦理污染環境案件遇到專業難題時,除了鑒定意見常規做法之外,可以申請專業知識人員出庭,對專業性問題、污染行為危害性、污染后果等方面進行釋明。既對專業問題結論補充印證,為定罪量刑提供有力支持,又可以通過庭審向社會公眾宣傳污染環境行為對生態環境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危害,通過現場庭審以案說法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適用禁止令實現預防功效。單純依靠適用刑罰,難以實現良好的預防效果、生態修復效果。在對犯罪行為人適用刑罰的同時,建議適用禁止令,通過在緩刑考驗期禁止犯罪行為人從事相應的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犯罪預防。同時將生態修復作為認罪認罰的悔罪表現,通過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實現案件辦理的生態效果。

上海市崇明區韓某甲、韓某乙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公訴案

【關鍵詞】

非法捕撈 漁獲物價值 漁業資源修復 生態保護意識

【要旨】

檢察機關精準引導偵查取證,明確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犯罪適用內陸水域追訴標準,重點追查歷次作業情況;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對于非法捕撈行為破壞國家漁業資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履行普法職責,加強執法與司法聯動,做好釋法說理,讓生態保護理念深入人心。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5日至9月17日期間,被告人韓某甲、韓某乙經事先預謀,雇傭工人多次夜間駕駛漁船至長江上海段長興水域、九龍港附近水域,違法使用高壓發電裝置進行拖網捕撈作業,并將漁獲物銷贓予他人。經查,被告人韓某甲、韓某乙利用上述方法在長江上海段非法捕撈水產品9次,累計捕獲漁獲物近2.5噸,累計獲利人民幣3萬余元。

2019年9月17日晚,被告人韓某甲、韓某乙捕撈作業完畢后,在江邊私下交易時被民警當場抓獲。民警現場查獲漁獲物300余千克,并當場扣押了用于捕撈的電拖網、逆變器、發電機等涉案工具。

經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東海水產研究所認定,韓某甲等人使用漁具系采用電脈沖方式進行輔助捕撈的拖曳三重刺網,屬禁用工具。經上海市崇明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上述非法捕獲的漁獲物市場價值為7萬余元。

【檢察履職情況】

該案案發后,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取證,經研判,明確犯罪嫌疑人進行非法捕撈的水域屬于長江干流水域,應適用內陸水域的追訴標準,并提出取證意見:一是調取賬冊等反映既往非法捕撈數額的書證;二是委托物價部門對涉案漁獲物進行價值評估。2020年2月20日,長江航運公安局上海分局以韓某甲、韓某乙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機關以價格認定部門評估價作為犯罪數額。其一,魚販與被告人之間的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不能真實反映涉案漁獲物的實際價值;其二,上海市崇明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定規定》(發改價格﹝2015﹞2251號)規定,結合查實的銷售賬冊所反映的漁獲物的數量、種類和上海本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能更加客觀公正地反映涉案漁獲物價值。同時,檢察機關認定本案情節嚴重。韓某甲、韓某乙使用漁船拖帶電漁網的方式在長江水域進行掃蕩式捕撈,會直接致魚類受電擊死亡、生理功能遭受損傷,并對水體中浮游生物、無脊椎動物、軟體動物等造成致命傷害,導致過電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來物種入侵的風險。

2020年4月16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韓某甲、韓某乙提起公訴,并以二人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同年6月4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庭審直擊》節目進行了網絡直播。

經法庭審理,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韓某甲、韓某乙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韓某甲有期徒刑九個月;判處韓某乙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令韓某甲、韓某乙連帶賠償國家漁業資源損失7萬余元,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韓某甲、韓某乙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長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涉案漁獲物數量多、價值高、作案工具破壞性大的惡性案件。在該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立足案件特點,破解價格鑒定、既往非法捕撈漁獲物數量認定等難題,將懲罰犯罪與修復生態相統一,在當前長江大保護背景下,具有典型意義。

(一)準確認定漁獲物數量及價值,精準打擊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由于非法捕撈行為成本低、獲利高、監管難,長江水域非法捕撈屢禁不止。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及時引導偵查機關收集并固定行為人既往實施非法捕撈行為相關賬冊、轉賬記錄等證據,準確區分漁獲物類別及數量,避免采納嚴重背離市場價格的銷贓價從而導致犯罪數額畸低。借鑒本案漁獲物的認定方式,有助于統一類案的價值認定標準和取證規范,實現精準打擊。

(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推動生態環境修復。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注重內部協作、信息互通,確保刑事打擊與公益保護無縫銜接、共同推進。本案采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模式既節約司法資源,又提高訴訟效率,實現打擊犯罪與源頭治理、維護公益與促進發展相統一,體現了檢察機關踐行生態環境修復司法理念和守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決心。

(三)加強聯動履行普法職責,讓生態保護理念深入人心。本案非法捕撈作業水域地處長江口,是中華鱘、長江鱘、江豚等珍貴、瀕危物種的重要棲息場所,魚類資源豐富,生態環境脆弱。該案判決后,為確保辦案成效,檢察機關與市農業農村委、市海事局、公安機關會簽多部門協作工作備忘錄,積極參與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專項整治行動。通過“世界環境日”加強對本案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增強對生態環境資源的保護意識,營造全社會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

四川省南部縣沈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公訴案

【關鍵詞】

非法捕撈 生態修復 檢察長辦案 法治宣傳

【要旨】

對在禁漁區、禁漁期內采用電魚方法捕撈水產品的犯罪行為,要結合作案手段、作案時間、作案次數、漁獲物數量、生態危害性等因素綜合考慮;促使行為人認罪認罰,督促其修復受損漁業資源,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優化長江“十年禁漁”政策落實的法治環境。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1日6時許,被告人沈某某使用自制電魚工具,在嘉陵江支流轉轉河水域實施非法捕撈,捕獲鰱魚9條、鯽魚2條。經檢測,其使用的自制電魚工具產生的電流足以將魚蝦蟹貝等水產品瞬間致死。經評估,其非法捕撈行為造成直接和間接損失共計1312.5元,同時造成無法用經濟指標衡量的生態損害。另查明,自2008年以來,其在農閑時節使用自制電魚工具長期實施非法捕撈,大部分漁獲被其售賣。

【檢察履職情況】

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檢察院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平臺上發現沈某某涉嫌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案件線索后,立即建議行政機關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0年5月12日,四川省南部縣公安局對沈某某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立案偵查,6月19日移送審查起訴。南部縣人民檢察院經研判,認為本案“案小事大”,高質量辦理案件,可形成依法懲處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的導向作用,遂由檢察長擔任案件主辦檢察官。審查起訴中,沈某某辯稱其非法捕撈區域不是禁漁區因而不構成犯罪。檢察機關對其釋明禁漁期、禁漁區和禁漁方法等規定,并進行政策教育。7月12日,該院與縣農業農村局(水產漁政)對接,建議該局制定非法捕撈涉案人員生態修復方案。經檢察官釋法說理后,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修復方案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沈某某在檢察機關的監督下按照修復方案向天然水域增殖放流價值1312.5元魚苗,履行生態修復責任。

2020年7月20日,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檢察院以沈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向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判處沈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同年10月13日,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環保領域執法人員、漁民、基層群眾等旁聽庭審,南部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作為公訴人出庭履職,南部縣人民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出庭審理。經審理,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和訴訟請求,并當庭作出判決,判決已生效。

為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要求,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做客廣播電視臺,圍繞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長江流域禁捕有關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刑法》《漁業法》等相關法律,對長江“十年禁漁”政策和法律規定的禁漁期、禁漁區、禁用方式以及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生態修復責任等進行普法解析,增強群眾法律意識。2020年10月15日,該院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農業農村局(水產漁政)工作人員及非法捕撈涉案人員等,對價值1萬余元魚苗實施增殖放流,并通過微信、微博等直播方式進行法治宣傳。

【典型意義】

在辦理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中,準確把握罪與非罪的標準,把握“小案”的導向性、教育性,通過旁聽庭審、以案說法等方式開展法治宣傳。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監督犯罪行為人主動履行生態修復責任,實現懲治犯罪與生態修復的統一。

(一)綜合判斷危害后果,準確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非法捕撈水產品需要達到情節嚴重方可入罪,檢察機關應當準確理解把握入罪標準。非法捕撈漁獲不多的情況下,要結合作案動機、作案地點、作案手段、作案時間、作案次數和生態危害等因素綜合判斷,尤其要考慮對區域水域生態環境造成的潛在危害后果。

(二)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以生態修復責任凸顯司法效果。在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行為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通過責令行為人承擔被破壞水域生態環境的修復責任,從經濟上給予處罰,有效實現懲罰、預防效果。同時實現生態環境修復,法治化推動長江流域生態保護。

(三)檢察長帶頭辦理“非捕”案件,鮮明司法政策導向。辦理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的政策性較強,要更加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檢察長帶頭辦理非法捕撈案件,可以帶動本地區高質量辦理相關案件,引導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達成長江流域生態保護的共識,推動中央政策在基層落地落實。

(四)加強類案普法宣傳,促進長江“十年禁漁”政策見實效。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通過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環保領域執法人員、漁民、基層群眾等旁聽庭審,檢察長做客電視臺普法,監督涉案人員增殖放流等方式,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宣傳教育力度,彰顯檢察機關對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的“零容忍”態度,引導群眾遠離生態環境犯罪,努力形成全民參與、全民禁捕、全民護江的格局,優化長江“十年禁漁”政策落實的法治環境。

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檢察院訴姚某某等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固廢污染 提前介入 綜合治理

【要旨】

對以層層轉包方式違法傾倒工業固廢的行為,依法追究固廢直接傾倒人、中介人和未盡法定污染防治責任的固廢產生企業的法律責任。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指導公安機關對涉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相關事實固定證據。推動行政機關出臺工業固廢處置管理規定,促進相關領域行業治理。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日晚,嘉興市嘉善縣至秀洲區太浦河紅旗塘河道發生嚴重污染,水體呈暗紅色,濁度及總磷均超出正常指標數倍。經調查查明:2015年以來,工業污泥處置中介人姚某某、夏某某、陸某某、朱某某違反國家規定,聯系嘉興某織造有限公司等5家污泥產生企業,將取得的全部或部分污泥通過層層轉包的方式交由明知無工業固體廢物處置資質的胥某某處置。胥某某組織方某某、段某某等人將2739余噸工業污泥分多次偷倒入紅旗塘嘉善至秀洲段水域。經鑒定,傾倒的工業污泥為“有毒”或“有害”物質,共造成各類損失達560余萬元。

【檢察履職情況】

污染事件發生后,生態環境部門立即啟動程序,并將線索移送給檢察機關。2017年12月14日,浙江省嘉興市人民檢察院抽調兩級院業務骨干組成專案組,提前介入該案,指導公安機關重點圍繞污泥產生企業是否依法處置固體廢物、傾倒的污泥對生態環境的損害程度等方面開展調查取證。2018年6月,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秀洲區院)對本案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并在《檢察日報》發布民事公益訴訟訴前公告,期間,無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反饋或提起公益訴訟。

2018年10月12日,秀洲區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指控8名被告人構成污染環境罪,并訴請判令各民事責任主體承擔污泥傾倒造成環境污染所產生的應急監測和檢測費用、為防止污染擴大所產生的緊急措施費用、對傾倒的污泥進行清理、運輸、處置費用和生態損害賠償費用等共計560余萬元,各污泥產生企業在責任范圍內分別與姚某某、胥某某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9年12月27日,秀洲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作出一審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判處8名自然人被告一年十個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對檢察機關提出的公益訴訟請求全部予以支持。部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單位不服,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20年5月11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除因一污泥產生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對其以確認之訴改判外,其余部分均維持原判。截止目前,各責任主體已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等合計2281258.75元,其余賠償費用法院正在強制執行中。同時,秀洲區院針對本案涉及的工業固廢處置問題,積極與當地生態環保部門開展協作,共同推動當地政府出臺工業固體廢物規范化處置管理辦法,促進了該區工業固廢產生企業的行業治理。

【典型意義】

涉案受污染的太浦河紅旗塘河道流經蘇浙滬三省市,溝通太湖與黃浦江,是太湖流域向下游地區供水的骨干河道,生態意義非常重要。檢察機關充分運用一體化辦案機制,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嚴厲打擊違法傾倒工業固廢行為,保護了相關水域的生態安全。該案也為層層轉包式的固廢傾倒案件如何確定直接傾倒者、中介人及固廢產生企業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提供了辦案樣本。

安徽省銅陵市郊區人民檢察院訴李某某等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非法采礦 綜合治理 一體化辦案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范圍不局限于刑事案件被告。根據“誰侵權、誰賠償”原則,依法追究相關民事侵權主體的連帶賠償責任,有利于受損社會公共利益得到及時救濟和保護。

【基本案情】

2016年,安徽淮北某公司(后更名為某勘探公司)在金華石片廠及福光聯合石料廠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工程中,成立工程項目部并聘請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李某某、陶某為工程項目部負責人。李某某、陶某違反施工設計和施工合同,私自變更施工方案,超紅線范圍施工,至案發時共非法開采石料達268萬噸,價值7135萬元,造成國家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嚴重破壞。安徽某爆破公司明知某勘探公司工程項目部、李某某、陶某在礦山治理過程中違反施工設計和施工合同進行施工,仍為其提供爆破作業服務。

【檢察履職情況】

2018年12月,安徽省銅陵市郊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銅陵郊區院)在辦理李某某、陶某等涉嫌非法采礦罪審查起訴一案中發現,李某某、陶某等非法采礦行為可能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立案審查。經檢察機關與銅陵市國土資源局共同委托安徽開成地礦勘查有限公司、銅陵華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及有關專家進行評估鑒定,確定本次非法采礦共產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803832.22元,評估鑒定費38800元。

2018年12月26日,銅陵郊區院以李某某、陶某等涉嫌非法采礦罪向郊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對李某某、陶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并依法追加某勘探公司、安徽某爆破公司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訴請判令四被告連帶承擔因本次非法采礦產生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共3803832.22元及評估、鑒定費用38800元。2019年7月4日,銅陵市郊區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某、陶某因非法采礦罪分別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同時支持了全部公益訴訟請求。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不服上訴,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0年1月2日,涉案款項全部執行到位。現案涉礦山生態環境已修復完畢。

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的同時,銅陵市人民檢察院針對行政主管機關對礦山資源日常監管不到位、礦山生態修復治理過程中工作不規范等問題,向行政機關發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督促加強管理、堵塞漏洞。行政機關對檢察建議全部采納,促進礦山資源管理和環境整治隱患問題有效解決。檢察機關在辦好案件的同時,主動配合紀檢監察機關查處工程責任主體單位、工程實施主體單位相關責任人員貪污賄賂、瀆職犯罪問題,現已有兩人因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一人被處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處分。

【典型意義】

本案中檢察機關對不構成犯罪但構成民事侵權的相關主體依法作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一并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利于受損社會公共利益得到及時救濟和保護。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辦案中積極發揮一體化辦案機制優勢,就案件事實認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生態環境修復方案及費用等問題加強上下、內外協作配合,與行政機關共同委托專業機構對因非法采礦導致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進行了評估、鑒定,同步跟進生態環境修復方案制定、同步跟進生態環境恢復成效,避免了傳統訴訟流程“先賠償、后修復”模式下,生態環境損害問題持續擴大的負面影響。

上海市崇明區東風西沙水庫水源地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水源地保護 跨省域 指定管轄 長三角一體化

【要旨】

對跨行政區劃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通過上級檢察院指定管轄,形成兩省檢察機關跨域辦案協作機制,以訴前磋商的形式與行政機關達成治理共識,推動問題快速解決,切實保護水資源安全。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江蘇省海門市交通局向海門市江山公司發放了港口經營許可,由該公司負責海門水上臨時過駁區經營管理。江山公司在距崇明東風西沙水庫不足10公里的上海市白茆沙北水道(該作業區屬上海市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兩側從事砂石過駁作業,作業區共有浮吊40多臺,作業船只長期有30-40艘,高峰時段有近百艘。2018年至2020年間,江山公司因安全生產等問題多次被相關部門約談、責令停業整頓,船舶可能發生不按規定處理生活垃圾、海輪違法過駁等情形,對東風西沙水源地存在環境污染風險。

【調查和督促履職】

在2019年底召開的第二屆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檢察論壇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將該案指定給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崇明區院)管轄。崇明區院依托生態檢察官派駐河長辦機制,聯合崇明區河長辦多次巡視白茆沙水域,評估過駁作業風險隱患,商請區水務部門、生態環境部門、海事部門等就生態紅線、船舶作業等專業問題答疑解惑,找準公益受損點;依托北長江口生態環境保護跨區域檢察協作機制,商請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海門市院)協助調取涉案相關證據材料、共同會商辦案思路,又赴江山公司實地查看該公司安全監管及船舶污染管理等方面的情況;多次和南通、海門兩級交通部門溝通行政機關管理及江山公司過駁作業威脅水源地安全等相關情況。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海門市交通局作為主管部門,未全面履行對過駁作業風險監管職責。

2020年6月12日,崇明區院、海門市院與海門市交通局會簽了檢察公益訴訟訴前磋商備忘錄:一是海門市交通局依法注銷到期的浮吊作業船只港口經營許可且不再受理新的申請;二是督促江山公司6月15日前終止在上海行政水域的過駁作業,并拆除清離相關設施設備;三是南通市交通部門6月30日前完成對行政許可未到期浮吊作業船只的全部遷離,實現海門水上臨時過駁區取締目標;四是海門市交通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清退工作的管理,依法打擊非法浮吊作業;五是崇明區院、海門市院、海門市交通局7月份聯合開展白茆沙水域巡查,共同查看海門水上臨時過駁區遷移取締工作的落地落實情況。

備忘錄簽訂后得到全面履行,截至2020年7月,江蘇省海門市交通局向江山公司發放的港口經營許可已經全部終止,白茆沙北水道兩側過駁作業區浮吊船只全部予以清退,崇明東風西沙水源地得到有效保護。

【典型意義】

白茆沙水域屬于東風西沙水源地準保護區。上海、江蘇兩地檢察機關在上級檢察機關的統籌指導下密切配合,通過指定管轄,探索形成兩省檢察機關跨區域辦案協作機制,以訴前磋商形式與行政機關達成治理共識,消除了東風西沙水源地存在的環境風險。

江蘇省江陰市長江江灘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非法填埋廢物 江灘違建 快速檢測實驗室

【要旨】

檢察機關通過公益訴訟線索平臺發現線索,利用快速檢測實驗室和無人機等設備調查取證,督促行政執法機關積極履職,修復被破壞的江灘。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起,某公司在其租賃的長山北麓大慶港西北側長江江灘上,采取傾倒渣土、鋼渣、河道打樁等方式進行非法填灘,并違法建設碼頭、貨場等建筑物,占用江灘面積達150畝。在此期間,相關行政機關多次對該公司作出罰款、責令限期拆除等行政處罰。2018年12月,大慶港東北側岸壁式碼頭及堆場工程全部拆除,但非法填灘形成的150畝碼頭區域一直存在,影響長江航道安全和防洪工作開展,長江岸線未能恢復原狀。

【調查和督促履職情況】

2019年8月,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江陰市院)借助“互聯網+”,研發集線索自動抓取和智能分析研判于一體的“智慧公益訴訟平臺”,在一次日常抓取線索過程中實時掃描到本案線索,初步核實后決定立案辦理。辦案人員調取了有關行政執法證據材料,了解某公司行政違法案件的基本情況;運用無人機取證、現場實地勘驗等方式,固定某公司非法侵占長江岸線的事實;委托生態環境和食品安全快速檢測中心對涉案土樣、水樣進行采樣檢測。確定相關違法事實后,查閱相關法律規定,厘清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明確履職依據,分別向水利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水利部門依法對某公司非法傾倒渣土、侵占河道等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并要求該公司停止擅自填灘、侵占河道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建議生態環境部門對某公司在長江灘地填埋的固體廢物跟進監測,發現污染情形,依法及時處理。發出檢察建議后,江陰市院持續跟進監督,先后5次參加由屬地政府、水利、生態環境、國土等多部門召開的大慶港整治聯動會議,研判13份大慶港碼頭整治工程資料,與相關部門共同會商研究長江岸線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問題;每周2次赴大慶港現場,持續跟蹤整改落實情況。

2020年初,在江陰市院與多個行政執法機關多重合力下,被非法占用的長江江陰段江灘已完成整治,共移除土石方24.2萬立方米,拆除鋼筋砼構件500立方米,長江岸線得以恢復原狀。

【典型意義】

江灘是長江生態環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案中,檢察機關借力“互聯網+”技術,實現快速對生態環保類案件線索進行篩查,破解線索發現難、評估難問題。利用無人機等現代技術裝備,克服地理條件的限制,順利完成取證固證及跟進監督工作,發揮生態環境和食品安全快速檢測中心動態監控作用,保證檢察建議落到實處,為江灘修復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

浙江省安吉縣長江水域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長江經濟帶水域生態 協同履職

【要旨】

涉水域生態違法行為類型多,涉及多個行政機關職能,部分違法行為存在監管不清、職能不明。檢察機關堅持督促與協同并舉,推進多部門協同綜合治理,建立常態化機制,積極守護長江流域水域生態。

【基本案情】

安吉縣賦石水庫素有“浙北第一庫”之稱,是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其源頭水質直接影響到湖州市千家萬戶的飲用水安全。西苕溪是安吉縣內主要水系,自西南向東北流向太湖,最后注入黃浦江,是長三角一體化經濟發展中重要的水流資源。經查,賦石水庫灘涂上遍布著用竹竿定標、長達十余米的地籠,各地籠間隔不過二十米,岸邊公然停放著用來收放地籠的快艇。水庫庫尾處傾倒有生活垃圾,存在非法取砂現象。西苕溪烏象壩段河道短短百余米就存在近三十條地籠,岸邊傾倒有生活垃圾。滸溪靈溪公園段存在沿河護欄被破壞,越野車下河行駛情況。上述一系列違法行為對水庫、河道的水質安全造成影響,對水體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5月10日,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安吉縣院)收到縣人大代表轉來本案線索,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后,辦案人員對賦石水庫、西苕溪主河道流域等主要水域內存在的破壞水域生態違法行為進行現場勘查、證據收集。針對調查發現的水域內非法捕撈、水域內傾倒生活垃圾、滸溪河道護欄被損毀等情況,安吉縣院分別以訴前磋商、訴前檢察建議形式督促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綜合執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安吉分局、靈峰街道等部門整改。5月28日,上述行政機關分別在賦石水庫和西苕溪同步召開多部門聯合專項整治現場工作會議。專項整治期間內,縣農業農村局聯合縣水利局向水庫周邊和西苕溪沿岸村民發放《清理整治違規漁具行動的通知書》,收繳地籠1000余條,對無證捕撈行為積極查處;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水庫、河道非法取砂行為進行了查處;縣水利局、縣綜合執法局協同各屬地鄉鎮完成西苕溪清水入湖整治工程,實現了岸綠水清;市生態環境局安吉分局以推送短信方式加強水域生態保護宣傳促進源頭防控。安吉縣院以此案為契機,在賦石水庫管理局設立公益訴訟檢察聯絡站,實行“檢察長+庫長+河長”機制,推動縣治水辦牽頭多部門建立聯合長效監管機制,明確了常態化巡查監管、信息資源聯絡共享、聯合專項整治、生態修復協作等六項工作機制,全鏈條、常態化、系統化守護長江流域水域生態。

【典型意義】

水域生態涉及水環境、水生態、水資源綜合保護工作。檢察機關積極回應人民群眾訴求,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以點帶面,主動協同多部門共同履職,有效破解溪河、湖庫水域生態保護部分違法行為監管不清、職能不明等難題。同時以案促治,形成長效監管治理機制,助力安吉成為“水清、庫綠、景美”的生態環境“重要窗口”建設,多部門合力守護好長江經濟帶的“美麗河湖”。

江西省贛江沿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破壞生態環境 河(湖)長+檢察長 磋商 檢察一體化

【要旨】

檢察機關積極落實“河(湖)長+檢察長”司法執法協作機制和跨行政區劃檢察院改革部署,運用指定管轄、一體化辦案、訴前磋商等方式,推進聯動綜合整治。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南昌某公司將加工玻璃膠過程中產生的約8噸工業固體廢物雇請車輛偷偷傾倒至南昌市東湖區揚子洲鎮前洲村附近贛江中支沿岸灘地。工業固廢用普通編織袋包裝,內容物呈黑色泥狀或褐色油渣狀并有明顯油污滲漏,散發出刺鼻性氣味。

【調查和督促履職】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南昌鐵路運輸分院(以下簡稱南鐵檢察分院)檢察人員外出辦案時發現本案線索,立即向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江西省院)報告。2020年6月4日,江西省院與南鐵檢察分院對傾倒現場進行勘查并初步取樣檢測,發現部分樣本的腐蝕性指標超出國家規定限值。后經專業鑒定機構鑒定,該工業固廢和廢油漆桶均屬于危險廢物。6月16日,江西省院指定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以下簡稱南昌鐵檢院)跨行政區劃管轄該案。

因時值汛期,贛江水位迅速上漲,為防止污染擴散,南昌鐵路運輸兩級檢察機關緊急與南昌市東湖生態環境局進行訴前磋商,督促其盡快開展應急轉運工作。南昌鐵檢院在與生態環境部門對接的同時,同步推動涉嫌污染環境犯罪問題調查取證和線索移送工作。7月16日、22日,南昌鐵檢院分別向南昌市東湖生態環境局、揚子洲鎮政府公開宣告送達檢察建議,建議兩單位對案涉危廢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對被污染場所進行修復;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污染環境犯罪線索等。8月初,兩行政機關委托有資質的公司對傾倒的危險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對受污染的場地進行修復清理。9月,南昌市東湖生態環境局將犯罪嫌疑人龔某等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線索移送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立案偵查。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揚子洲鎮前洲村陶家附近有兩家砂廠非法侵占河道、洗砂污水直排贛江,其中侵占河道問題因處理難度大,有關行政機關多次執法均未得到有效解決,江西省院于2020年6月24日對該線索進行立案,并根據與省河長辦共同印發的《關于建立“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的指導意見》,將案件通報省河長辦并聯合省水利廳對現場公益受損情況進行調查復核。經過多次與省水利廳進行訴前磋商,確定由省水利廳將此問題列入省、市、區三級水利部門“四亂”清單,省水利廳牽頭、南昌市水利部門抓好整治落實。7月2日,江西省院、省水利廳向南昌市水利部門聯合下發對兩家砂廠違法侵占河道岸線問題整改督辦的通知。江西省院將所涉個案線索同步交辦南昌市東湖區檢察院。7月13日,南昌市東湖區檢察院分別向區水利局、生態環境局、揚子洲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對兩家砂廠侵占河道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行政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后積極履職,截至11月,已督促兩家砂廠將侵占河道岸線的砂石全部清理完畢,洗砂設備全部拆除,相關建筑物已基本拆除。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運用“河(湖)長+檢察長”機制,在線索共享、調查取證、整治磋商等方面與行政機關密切協作,共同推動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老大難”問題在訴前程序得到有效解決。省級檢察院積極落實跨行政區劃檢察院改革部署和一體化辦案要求,“上下一盤棋”推動贛江沿線生態環境綜合整治,既監督生態環境損害問題整治修復,又督促行政機關移送刑事犯罪線索,確保污染者受到法律嚴懲。

湖北省宜昌市長江碼頭船舶污染治理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長江船舶污染 訴前磋商 預防性公益訴訟

【要旨】

檢察機關聚焦船舶污染治理難題,督促交通、海事、生態環境等多家行政機關協同履職,以訴前磋商辦案方式助力建設污染物接收專用碼頭,構建長江船舶污染防治長效聯動機制,推動船舶污染防治從“單一主導”轉為“協同共治”。

【基本案情】

長江宜昌段碼頭未建設船舶生活污水、垃圾、油污水處理設施,大量船舶錨泊待閘,僅利用臨時作業設施交岸處理船舶污染物,環境污染風險大,且廢水上岸后靠槽罐車運至污水處理廠,處理成本極高。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通報的“湖北省長江宜昌段碼頭水污染”線索層交宜昌市葛洲壩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葛洲壩院),葛洲壩院成立以檢察長為主辦檢察官的專案組開展調查,發現長江宜昌段存在水陸銜接機制不暢、岸上配套設施滯后等問題,導致污染物上岸難,存在較大污染風險。辦案組審查認為,船舶污染治理既是一個系統性問題,同時涉及中央和地方,水上和岸上多個行政機關;又是一個流域性問題,問題雖然集中反映在宜昌三峽和葛洲壩兩大樞紐,但長江上中下游船舶污染管理不當都是污染風險的重要導因;還是一個技術性難題,長江宜昌段待閘船舶遠多于停港船舶導致污染物收集轉運、監管難,枯水期、豐水期水深相差大導致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碼頭選址難,相關法律法規雖明確應當建設轉運碼頭,但沒有相應的建設標準。考慮到整改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而且宜昌市委市政府已經就此問題組織相關行政機關整改。因此,檢察機關決定以立案后磋商作為主要監督方式。

在宜昌市兩級檢察機關積極推動、直接參與下,宜昌市政府多次召開由海事、交通、生態環境、住建、城管等行政機關參加的全市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磋商會議,厘清行政機關執法邊界,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探索建立長江船舶污染防治長效聯動協作機制。一是首創“六個一”(一艘躉船、一艘接收轉運船、一套污水管網、一套污染物預處理設施、一套標志標牌、一套管理制度)的建設標準,投入2550萬元,建成5個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碼頭,基本實現從槽罐車污水轉運到直接與市政污水管網對接的轉變。二是針對檢察機關提出船舶污染物轉運中的監管“死角”,宜昌研發了全國第一個船舶污染物協同治理信息系統。三是長江海事部門組織開展捍衛美麗長江攻堅行動,推廣“船E行”,實現船舶污染物來源可溯、去向可尋,形成閉環監管;宜昌、三峽海事局對非法排污行為全面強化執法力度。通過多方協作和綜合治理,宜昌長江段船舶污染風險大大降低,水質穩步提升。湖北省檢察機關結合本案中發現的具有普遍性的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深層次問題,起草了《長江流域船舶污染防治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湖北省委省政府,為高位推動類案解決提供決策參考。

【典型意義】

船舶污染物超標排放、偷排漏排和轉運船舶、車輛非法傾倒污染物等一直是長江流域環境監管的重點和難點。針對船舶污染監管主體多、專業性強等困難,檢察機關發揮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磋商機制優勢,推動海事、交通、生態環境、住建、城管多方協作,建立長江船舶污染防治長效聯動協作機制,建成全國首個船舶污染物協同治理信息系統,實現船舶污染物閉環監管,為長江流域船舶污染治理提供了有益樣本。本案的辦理也凸顯了公益保護的風險預防理念,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辦理,有效降低了船舶對長江的污染風險。

湖南省洞庭湖下塞湖非法矮圍整治公益訴訟系列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民事公益訴訟 非法矮圍 一體化辦案 一案三查

【要旨】

對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的嚴重違法行為,檢察機關通過“一案三查”和“全面審查”辦案模式,依法提起刑事公訴,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違法者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基本案情】

位于湖南省沅江市、湘陰縣的下塞湖,是洞庭湖濕地的重要組成部分。夏某某于2002年取得3個蘆葦場的承包經營權,自2005年開始在下塞湖違法修建矮圍、涵閘,建成一條長18000多米、高3-5米的矮圍泥堤,形成了面積約為2.7萬畝封閉性湖泊,從事經營活動。

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沅江、湘陰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實施部分拆圍,拆圍費用全部由沅江、湘陰政府墊付或直接支付給夏某某。2018年6月底,下塞湖矮圍全部拆除,但下塞湖的濕地生態環境資源未修復,政府墊付的拆圍費用以及已被夏某某領取的拆圍資金尚未追回。

另查明,2016年6月至8月,夏某某組織夏某泉等8人與李某等6人在下塞湖水域未經許可非法采砂,對洞庭湖湖區和河道地形地貌、岸帶穩定性、水文情勢和水生生物等產生不利影響,造成河床結構與水源涵養受損和水生生物資源損失;2014年至2018年8月,夏某某組織夏某泉等7人采取矮圍、趕網和電捕等禁止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破壞了下塞湖區域魚類產卵場的生態環境資源,造成直接漁業經濟損失和漁業資源生態損失。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掛牌督辦。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湖南省院)成立專案領導小組,刑事檢察與公益訴訟檢察聯動,省市縣三級檢察院一體化辦案,依法調取了夏某某違法修建矮圍、破壞濕地生態環境和行政機關未依法全面履職等相關證據材料。沅江市人民檢察院、益陽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益陽市院)分別于2018年6月19日、7月19日對沅江市水務局、沅江市林業局、沅江市財政局立案調查,于9月4日公開送達訴前檢察建議書:建議沅江市水務局依法向夏某某追償應由其承擔的矮圍拆圍費用,責令其限期修復被圍墾湖泊生態環境;建議沅江市林業局責令夏某某限期修復濕地自然保護區的生態環境;建議沅江市財政局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拆圍費用。湘陰縣人民檢察院于6月28日決定立案調查,于9月4日分別向縣水產局、縣林業局提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縣水產局依法追回400萬元拆圍費用;建議縣林業局責令夏某某限期修復濕地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

相關行政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后積極履職并按期回復。沅江市林業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并在夏某某拒絕履行后代為履行。沅江市財政局督促市水務局協助追回了夏某某非法占有的財政資金。沅江市水務局要求夏某某償付矮圍拆圍費用1043.0837萬元。湘陰縣林業局責令夏某某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賠償損失,并在夏某某拒絕履行后已代為履行。湘陰縣水務局通過訴訟等方式追回夏某某已領取的矮圍拆除費用400萬元。

【調查和訴訟】

夏某某等人因涉黑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采礦等破壞生態環境資源構成刑事犯罪于2018年12月被執行逮捕。專案領導小組實行“一案三查”和“全面審查”,指導益陽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益陽市檢察機關于2019年7月對夏某某、王某某等人提起刑事公訴。法院最終判決夏某某等11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采礦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等罪,判決王某某等6人犯非法采礦罪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沒收財產或罰金。

益陽市院對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非法捕撈水產品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并發布民事公益訴訟訴前公告,委托司法鑒定。公告期滿后無適格主體起訴,益陽市院于同年9月12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夏某某等15人在各自參與非法采砂數量范圍內承擔生態環境連帶賠償873.579萬元;夏某某等8人連帶賠償直接漁業經濟損失、修復漁業資源費用共計3379.6萬元。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請求。

湖南省院以此案推動類案監督,在全省部署開展“江河湖泊非法矮圍”檢察專項監督活動,立案82件,發出檢察建議82件,督促拆除非法網圍、矮圍16897.9米,清理網箱353910平米,實現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典型意義】

洞庭湖是“長江之腎”。針對破壞洞庭湖生態環境資源一系列違法行為,檢察機關成立專案組,把恢復性司法理念貫徹始終,整合四級院辦案力量,采取最高檢督辦指導、省院統籌協調把關、市院辦案主導、基層院協助調查一體化辦案模式,充分運用“一案三查”機制,通過辦理刑事案件、民事公益訴訟與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打擊犯罪,訴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并開展全省范圍內的清理非法矮圍檢察專項監督活動,實現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重慶市嘉陵江右岸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生態環境保護 礦山治理 專項行動

【要旨】

針對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及修復不到位問題,檢察機關督促行政機關全面履職整改,與規資部門聯合出臺礦山生態修復實施辦法,協作推進礦山生態修復。

【基本案情】

重慶市合川區嘉陵江右岸鹽井街道片區分布有5處關閉礦山和12家在產礦山,部分采礦權人未嚴格按照治理恢復方案和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實施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工作,存在閉礦區或退采區覆土不達標、礫石含量高、先鋒植物少、易造成水土流失以及安全隱患等問題,危及嘉陵江生態環境;作業區揚塵污染影響空氣質量和礦區周邊居民的生產生活,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5月,國家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對安徽省、湖南省、重慶市的7起長江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的通知》通報:重慶市合川區長江岸邊的華新水泥有限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巨大礦坑,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并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簡稱重檢一分院)掌握線索后調查發現,在嘉陵江右岸的合川區鹽井街道片區同樣存在大量閉礦區生態修復效果差、多數在產礦山未按照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實施等問題。重檢一分院由檢察長任主辦檢察官,率辦案組多次開展現場踏勘,使用無人機等技術手段固定證據;委托重慶同匯勘測規劃有限公司進行勘測,出具測繪文書;聘請西南大學司法鑒定所專家進行現場勘查,出具專家組意見;辦案組先后十余次到礦山現場、相關行政機關、村民住地等地調取了大量證據材料。經核查,該區域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普遍不符合要求,部分礦區揚塵污染嚴重,職能部門存在監管履職不到位的情形。

2019年8月1日,重檢一分院向合川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現場送達訴前檢察建議書督促其依法履職。該局隨即開展嘉陵江右岸鹽井片區礦山綜合治理行動,通過制定方案、專項巡查、咨詢專家、現場督促等措施抓整改落實。共計整治5處關閉礦山和12家在產礦山,第一期治理面積即達803畝,投入整治資金2730萬元,補植植物82031棵,補植草本植物10713千克。該局還將鹽井片區其它2個閉礦區和5個在建礦山納入了整治范圍。

重檢一分院對整改情況開展跟進監督。經現場查驗,閉礦區礦山已清除礫石、覆蓋新土、補植先鋒植物,植被成活率良好;在產礦山修建了密閉生產車間,增設了噴淋噴霧設備,完成了礦區段河堤建設,替換及增植了綠植等,第一期治理達到預期效果。該院通過該案的帶動和“集中整治非法采砂采礦”專項行動的推動,統籌轄區院立案辦理公益訴訟案件12件。2020年7月,該院以此案為契機,與重慶市規資部門聯合制定《協作推進關閉礦山生態修復實施辦法》,為實質化推進重慶市關閉礦山生態修復提供了先試先行的規范樣本。目前,該院轄區的長壽、北碚、合川等地檢察機關與對應規資部門已按照實施辦法要求協作推進礦山生態修復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

【典型意義】

嘉陵江系長江流域面積最廣的一級支流。為地表療傷、為礦山披綠,督促嘉陵江沿岸礦山實現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是踐行習近平總書記“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重要舉措。該案辦理難度大,涉及礦區多,督促治理任務重,生態修復成效明顯;檢察機關協調行政機關在市級層面會簽了協作治理意見,以點帶面效果好;通過辦案促進了礦山業主轉變并增強環保理念,改良提升生產工藝、更新設施設備,推動了綠色礦山建設,保護了嘉陵江沿岸生態環境。

四川省江安縣工業廢氣超標排放整治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長江岸線 大氣污染 技改升級

【要旨】

針對長江沿線企業工業廢氣超標排放問題,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公益訴訟職能督促行政機關依法整治,推動企業技改升級,實現長江岸線生態環境保護與企業良性發展協調雙贏。

【基本案情】

位于四川省江安縣陽春工業園區的四川天竹竹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竹公司),距長江(江安段)直線距離1000米,該公司于2016年投產運營,主營紡織類竹漿粕,年產規模9.5萬噸。2019年4月12日,江安縣環境監測站在天竹公司廠區外根據相關技術標準選取四個監測點,對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注: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情況進行監測,數據顯示該四個監測點所對應的硫化氫濃度均不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硫化氫系有毒、有害具有臭雞蛋氣味的氣體,人體長期接觸或者吸入硫化氫會引起呼吸道及眼部疾病,還可能導致心臟及其他器官損傷,且硫化氫能微溶于水形成氫硫酸,污染水體,危害長江水生生物生存環境。

【調查和督促履職】

四川省江安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江安縣院)根據群眾舉報獲得案件線索,于2019年5月立案辦理。辦案人員赴縣生態環境局、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調取執法檢查記錄并詢問相關執法人員,了解生態環境局對天竹公司違法排放工業廢氣的處罰情況。江安縣院與縣生態環境局座談會商,共同確定由縣環境監測站對案涉現場進行監測,縣環境監測站經過三天監測,確認了天竹公司超標排放工業廢氣的違法事實。江安縣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于同年6月11日向縣生態環境局、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其責令天竹公司立即停止超標排放工業廢氣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罰;加大對該公司日常巡查和重點監測檢查力度,督促公司增加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和完善污染防治設施,切實防止再次發生超標排放工業廢氣、污染周邊環境的情況,確保長江岸線生態環境安全。

收到檢察建議后,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協同宜賓市江安生態環境局約談了天竹公司負責人;縣生態環境局于2019年6月28日向該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該公司罰款80萬元。

江安縣院對本案持續跟進監督,多次前往天竹公司察看硫化氫超標排放整治情況,與縣生態環境局和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通過約談、共同召開座談會,口頭和書面督促天竹公司采取增加環保設施、加強自行監測等措施迅速整改。天竹公司先后于2019年和2020年開展了兩次整改,投入技改資金約8000萬元,實施廢氣環保治理技術升級項目和污水站廢氣改造項目,完成污泥增加板框壓濾工程。截至2020年12月,天竹公司對當地及周邊大氣環境污染已全部消除,經省、市檢察機關兩次組織公益訴訟“回頭看”和縣人大常委會到天竹公司調研視察公益訴訟工作開展情況,確認四川天竹公司存在的大氣污染問題已得到徹底解決,相關部門未再收到關于該公司的環境污染舉報。

【典型意義】

長江沿線企業超標排放硫化氫,污染大氣和水體,損害群眾身體健康,危害長江生物多樣性安全。檢察機關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公益受損問題迅速跟進處理,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同時,檢察機關持續跟進監督,緊盯問題整改進展,與行政機關共同推動企業技改升級,完成大氣污染和固體廢物污染整治,促進企業良性發展,實現了生態環境治理與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協調共贏。

貴州省石阡縣月亮巖河道水體污染整治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河道水體污染 整改回訪

【要旨】

針對河道水體污染危及行洪及下游飲水安全的問題,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督促水務部門依法履職,聯合開展整改回訪,切實促進受損生態得以修復。

【基本案情】

2015年以來,石阡縣明美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美公司)在石阡縣境內開采加工重晶石過程中,因沉淀池塌陷滲漏和外部堡坎垮塌外溢,致使洗選礦產生的大量礦渣及泥漿水持續通過地下溶洞暗流和順山體地表下泄,排入礦區下游月亮巖河道,致87924.1立方米泥沙沉積于月亮巖河道,造成河道堵塞,危及下游村鎮飲水安全。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5月,貴州省石阡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石阡縣院)收到群眾舉報線索對本案立案調查。經調查發現月亮巖河道有大量淤泥堆積,遂委托第三方對現場進行勘查測量,結果顯示有沉積淤泥方量達87924.1立方米。經委托貴州大學教授出具專家意見表明:明美公司在重晶石生產過程中,精選廠強酸性洗選廢水徑流外排污染、周邊溶巖地下水與河道及水庫水體嚴重污染、河道和水庫被洗選廢物嚴重淤塞等問題。

2018年8月1日,石阡縣院向縣水務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該局對明美公司排放洗礦泥漿水入河阻塞河道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督促明美公司清理河道淤泥。9月20日,縣水務局回復稱,已要求明美公司依法整改。石阡縣院開展跟進監督,發現月亮巖河道和水庫未得到有效清理,河道及水庫淤積仍然存在。

【訴訟過程】

鑒于石阡縣水務局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明美公司對河道水體污染進行整改,2019年3月4日,石阡縣院依法向集中管轄銅仁市行政案件的德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石阡縣水務局對明美公司洗礦泥漿泄漏、外溢造成河道淤積怠于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并判決該局依法監督明美公司對造成的河道淤積恢復治理。同年5月16日,德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雙方圍繞明美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泥漿是否排入月亮巖河道造成污染,石阡縣水務局是否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職責等焦點問題展開質證和論辯。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支持石阡縣院全部訴訟請求,確認石阡縣水務局對明美公司洗礦泥漿泄漏、外溢造成河道淤積怠于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并判決該局依法監督明美公司對造成的河道淤積恢復治理。一審判決后,石阡縣水務局未上訴,并積極督促明美公司按整改措施要求,修建了規范的沉淀池,轉變重晶石開采方式,有效防止泥漿外排造成河道污染,并對停止生產的礦山進行有序復綠。

【典型意義】

相關企業向長江流域非法棄置淤泥、破壞河流生態環境,影響下游群眾飲水安全和行洪安全。檢察機關緊盯群眾反映強烈的長江及其支流的河道污染問題,通過第三方勘驗、委托專家出具意見,查清損害事實,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對未有效整改情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有力推動河道污染得到治理,切實保護長流流域生態安全和沿河群眾飲水安全。

云南省麗江市金沙江流域非法網箱養魚整治系列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網箱養魚 河長+檢察長 綜合治理 回頭看

【要旨】

對長期存在的非法網箱養魚行為,檢察機關發揮“河長+檢察長”執法司法協作機制,通過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推動多部門共同開展專項整治,保護長江生態環境資源。

【基本案情】

金沙江(寧蒗段)在拉伯鄉明莊、巖落兩個村附近江面存在2個非法網箱養魚點,總面積3721平方米;金沙江(古城段)在金安橋樹底段庫區存在1個非法網箱養魚點,總面積4600平方米;金沙江(永勝段)魯地拉、龍開口庫區存在80個非法網箱養魚點,總面積105888平方米。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5月,云南省麗江市檢察機關在開展“金沙江流域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專項監督行動”中,針對金沙江流域(麗江段)非法網箱養魚行為屢禁不止現象,依托“河長+檢察長”執法司法協作機制,與市河長制辦公室、市農業農村局、市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共同開展“金沙江網箱養魚問題專項督導行動”。在專項行動中發現案件線索后,麗江市院根據屬地管轄原則將涉案線索交由轄區內寧蒗縣人民檢察院、古城區人民檢察院、永勝縣人民檢察院分別辦理。經三縣區檢察院調查核實、梳理行政機關職能職責后,于2019年5月至6月分別向屬地農業農村部門、水務部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盡快取締非法網箱養魚外,同時建議對移民養殖戶加強宣傳引導,鼓勵自行拆除,引導移民養殖戶進行技能培訓,發展生態農業。相關行政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積極向當地政府匯報工作,縣區人民政府積極發揮屬地職能,組織農業農村、水務、環保、交通、公安等職能部門針對非法網箱養魚行為聯合執法,對養殖戶進行政策宣傳,督促自行拆除,至2019年8月,全市共取締金沙江流域無證網箱養殖戶共計83戶,非法網箱養魚相關設施設備已全部拆除并完成了清理工作。永勝縣網箱養魚涉及的6個鄉鎮91戶養殖戶大部分系庫區移民搬遷,永勝縣人民政府投入200萬資金對養殖戶進行補償,同時由具體職能部門提供果樹種植栽培技術培訓并組織勞務輸出方式,確保移民搬遷戶轉移生存技能的拓展和后續生存發展能力的提升。

2020年3月,麗江市檢察機關對本案整改情況開展“回頭看”,華坪縣人民檢察院發現部分村民在金沙江流域(華坪段)違規搭建框架式浮臺用于捕撈、未辦理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以及違法占用水域(搭建的浮臺無人使用)的情形,遂分別向縣農業農村局、水務局發出檢察建議。行政機關積極回應,聯合當地鎮政府對金沙江流域觀音巖水電站庫區進行了全面的摸排、走訪調查和處置工作,排查出有15戶農戶還有自制框架式浮床,通過全面督促整改,截至2020年5月29日,華坪縣境內金沙江流域的15戶村民違規搭建框架式浮床侵占水域已全部拆除。

【典型意義】

金沙江流域(云南段)流經云南7個州市。其中,麗江段涉及5個縣區,占金沙江總長四分之一,是長江上游重要的生態保護屏障和國家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樣性功能區重要組成部分。針對該流域段網箱養魚嚴重污染水資源、危及防汛安全等問題。麗江市檢察機關通過專項監督行動和常態化“回頭看”,推動行政機關聯合執法,使長期存在的非法網箱養魚行為得到全面整治,金沙江水域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

編輯:何方

關鍵詞:長江經濟帶發展 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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