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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數字平臺“贏家通吃”
面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我們已經進入到一場新的革命,就是數字革命、數字經濟、數字產業、數字文明。
十九屆五中全會特別強調了發展現代產業體系,推動經濟體系優化升級。特別是要把著力點放在實體經濟上,堅定不移地推動制造強國、質量強國、網絡強國、數字中國。
筆者認為,在推進數字中國過程中,要重視對個人數據的保護,在促進數字平臺發展的同時,防止大型數字平臺的“寡頭壟斷”。
個人數據需要法律上的特殊防御
數字經濟時代下,生產要素已經不局限于傳統的勞動、資本和土地,數據已經成為數字經濟的關鍵性生產要素。個人是數據的源泉,理應參與數據利益的分配,在數據權屬關系上理應明確公民的數據主體地位。但現有的通信結構、技術形態加之法律上對數據權屬問題規定的缺失以及目前誰收集誰擁有的慣例,導致了數據壟斷的格局。
個人數據帶有強烈的被收集者的個人屬性,易被濫用并危害被收集者的人格與財產利益,因此需要法律上的特殊防御,賦予被收集方知悉數據收集與利用的目的、范圍、方式的權利,決定是否允許此種收集與存儲的權利,要求查詢與對錯誤或不完整數據進行更正或刪除的權利,以及對于未經同意而收集或使用個人數據的行為要求停止侵害、并對因此造成的民事權益受損的情況要求賠償的權利。
被收集方與收集方的共有權利則主要發生在數據的使用與轉讓方面。
在被收集方同意收集方對個人數據進行記錄與存儲并因此實際產生個人數據時,雙方均可在合理范圍內使用該數據;若在被授權的范圍之外使用,則具有違法性。
在轉讓方面,則需被收集者與收集者的一致同意。第三方未經雙方共同同意而獲取相關數據并用于商業目的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收集方與被收集方都有權訴之于法律,這對于解決此前出現的企業數據之爭,如大眾點評訴百度不正當競爭案、今日頭條與騰訊的數據爭奪戰等都具有正面意義。
數字平臺具有寡頭壟斷的特征
數據經濟下,數字平臺具有寡頭壟斷的特征,往往形成“贏家通吃”的局面。
平臺之所以能夠成為市場寡頭,是因為其通過自身營造的網絡生態系統吸引千萬流量、匯聚海量信息,進而形成強鏈接的網絡效應,涉及到了通訊、社交、閱讀、支付、購物、交通出行等市場。
因此,數據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對數據的控制提高了市場進入壁壘及轉換成本,帶來了贏者通吃的局面。如果任由平臺集中數據影響行業的正常競爭秩序,將喪失數字經濟的發展先機。
目前,拒絕分享數據成為反壟斷法問題。國內平臺競爭案例中,大型數字平臺各自擁有的多個場景和領域,但是具體的應用程序相互不支持,加大對外鏈的管理,使得各類產品分享受到影響。
比如,今日頭條與騰訊之間的反不正當競爭訴訟、微信拒絕飛書、釘釘的遠程會議鏈接等等。數字平臺通過技術端口的流量,阻礙了不同平臺的不同產品的數據開放和共享,影響數據作為生產要素的評價貢獻,凸顯了數字經濟時代的流量競爭的法律風險。
數字平臺反壟斷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數據生產本身的特殊性質使得其支配地位形成機制區別于傳統行業。這種支配地位的形成大多數情況下來源于先發優勢帶來的“贏者通吃”,而并不一定來源于價格或質量優勢。
通常情況下,網絡產品的價值隨著使用的用戶增加而增加,對新用戶的吸引力也就越強。一旦消費者習慣于他們選擇的數字產品,則很難替換使用其他產品。用戶因為交易成本、學習成本、合同成本等轉移成本被“鎖定”在固有平臺上。繼而產生需求方規模經濟,最終形成市場支配地位。
同時,用戶鎖定效應的形成提高了市場進入壁壘,導致市場準入變得困難,從而減少了競爭對手,進一步鞏固了現有企業的市場支配地位。
如今,數字平臺已將影響力直接滲透到我們的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中。因此,剝奪了特定主體的數據權益,極易導致大型數字平臺出現“太大而不能倒”,最終使得所有參與數據交易的主體受到損害。
比如,2020年深圳南山區法院在未清楚調查騰訊與老干媽之間的事實之前,使用國家強制力進行訴中保全。這些案例其實是數字平臺全方位滲透社會生活能力強的體現。
而這就引出一個悖論:盡管這些數字平臺免費服務,但他們的資源卻又俯拾即是,數字平臺壟斷對社會生態的滲透之徹底可見一斑。
創新驅動發展是五中全會重要的一個方面。國家這一輪科技創新,就是要全方位整合社會力量,全面提升科技創新整體國家實力。
數字平臺不僅需要科技創新能力,還需要創新要素的聚集能力、轉化能力、市場化轉變的利用能力。
因此,在“十四五”期間,我們應借助創新服務,大力推動數據要素最大限度地聚集、轉化和利用,推動產業鏈上中下游、大中小企業的創新;但另一方面,也要采取措施,制定數字平臺反壟斷政策,防止大型數字平臺做大以后限制競爭的現象出現。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國發院金融科技與互聯網安全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區塊鏈研究院執行院長)
編輯:董雨吉
關鍵詞:數字 數據 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