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專題>委員讀書>委員談民法典>一問一答
一問一答丨合同欺詐和合同詐騙的區別是什么?
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解釋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兩者之間有幾個方面的不同:
(1)主觀目的不同。合同詐騙的行為人主觀上是以簽訂合同為名,以達到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而合同欺詐行為人雖然也有欺詐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客觀方面不同。合同欺詐雖然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在一定程度內,故仍應由民事法律、政策調整;合同詐騙中的虛構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應由刑法來調整。民事欺詐行為有民事內容存在,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實際行為。
(3)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不同。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根本無履行誠意,客觀上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積極努力,或者是履行小部分而騙取大部分財物;而合同欺詐行為,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誠意,雖有可能無法完全履行,但能作各種努力。
(4)對所獲財物的處理方式不同。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拿到對方當事人財物后,或攜款潛逃,或是揮霍浪費,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將財物歸還對方;而合同欺詐中,行為人在取得財物后,多用于購買生產資料,為履行合同創造條件。
(5)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詐騙構成刑事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而合同欺詐承擔民事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欺詐 合同 合同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