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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來啦!

2020年11月06日 22:18 | 來源:重慶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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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333 號


《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19年12月24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唐良智         

2020年2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深入推進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高質量發展、創造高品質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授獎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包括以下獎項:

(一)科技突出貢獻獎;

(二)自然科學獎;

(三)技術發明獎;

(四)科技進步獎;

(五)企業技術創新獎;

(六)國際科技合作獎。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市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其他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的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不得設立由財政出資的科學技術獎。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維護市科學技術獎的嚴肅性、榮譽性。

市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授獎,不受任何個人或者組織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根據評審需要,評審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干學科(專業)評審組。

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為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相關制度、規則,負責提名、評審、授獎活動的組織、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對獲得市科學技術獎的個人或者組織,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獎條件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提名國家科學技術獎。

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個人或者組織,市人民政府給予配套獎勵。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

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堅持公益化、非營利性原則,目標定位準確、專業特色鮮明、遵守國家法規、維護國家安全、嚴格自律管理,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獎勵設置

第十條 科技突出貢獻獎授予下列個人: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

第十一條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要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要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二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要技術發明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要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和重大技術價值;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且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

第十三條 科技進步獎授予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轉化推廣應用,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顯著;

(三)在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第十四條 企業技術創新獎授予創新能力提升顯著、創新效果突出的企業。

前款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戰略定位與創新制度上有重大創新;

(二)在研究開發方面投入高;

(三)有獨立的研發機構和團隊;

(四)實現新產品開發及相關的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和配套技術創新;

(五)技術創新的經濟社會效益顯著。

與企業合作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以與企業成為聯合授予對象。

第十五條 國際科技合作獎授予對本市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本市的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市與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作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六條 科技突出貢獻獎、企業技術創新獎和國際科技合作獎不分等級。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分為一、二、三等獎3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科學發現或者技術發明的個人、組織,對完成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做出顯著貢獻的個人、組織,可以授予特等獎。

第十七條 科技突出貢獻獎、國際科技合作獎每2年評審1次,每次授獎人(組織)數分別不超過2名(個)。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每年評審1次,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150項。

企業技術創新獎每年評審1次,授獎數不超過當年授獎項目總數的10%。

市科學技術獎授獎項目可以空缺。

第三章 提名、評審和授獎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候選者由下列個人或者組織提名: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二)符合本市提名資格規定的國家科學技術獎獲得者、重慶市科學技術獎獲得者;

(三)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四)符合本市提名資格規定的學會、行業協會及其他組織。

第十九條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二、三等獎項目實行按等級標準提名。

提名者應當根據市科學技術獎的標準和條件,按照規定格式,說明被提名者的貢獻程度及獎項、等級建議,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書面提名。

第二十條 提名者應當遵守提名規則和程序,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在提名、答辯和異議處理等工作中承擔相應責任。

提名者正式提名前應當征得項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單位和完成單位的同意,并協調完成單位組織提名相關材料并公示,提名單位還應在本行政區、本部門再次公示。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應當受理市科學技術獎提名材料,并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規定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規定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或者通知提名者補充材料。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況不得提名市科學技術獎。

(一)在知識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有爭議的;

(二)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有關行政許可的;

(三)同一完成人或者同一技術內容的項目在同一年度同時提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的;

(四)涉及國家安全事項,不宜公開的;

(五)已獲得或者當年度被提名省部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的;

(六)其他不符合市科學技術獎提名條件的。

第二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實行獨立評審表決機制。

評審委員會應當嚴格遵照評價標準條件,定標定額進行評審。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二、三等獎實行定標評審,一、二等獎評審落選項目不再降格參評低等級獎勵。

第二十四條  根據評審規則和標準,學科(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評審委員會對初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審,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市科學技術獎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監督委員會應當對評審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并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交監督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示市科學技術獎的受理、評審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實行異議制度。

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對市科學技術獎的受理、評審等公示事項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方式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提出,逾期或者匿名的不予受理。

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應當按照異議處理工作規則和程序調查處理,并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核實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和監督委員會的報告,對市科學技術獎獲獎者和獎勵等級進行審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召開年度科學技術獎勵大會,對獲獎者予以表彰。

科技突出貢獻獎報請市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企業技術創新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國際科技合作獎報請市長簽署并頒發證書。

第二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在市財政專項經費中列支。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可以對市科學技術獎各獎勵類別的授獎數量以及獎金總額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條 對市科學技術獎的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以夸大、虛假、模糊宣傳誤導公眾。

不得在商業廣告中將商品或者服務表述為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對象。

不得利用市科學技術獎的提名和評審相關信息進行各類營銷、中介、代理等營利性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獲獎者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提名者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的專家、學者違反學術道德和評審、監督紀律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暫停或者取消其評審、監督的專家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利用市科學技術獎的宣傳誤導公眾的,在商業廣告中將商品或者服務表述為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對象的,或者利用市科學技術獎相關信息進行各類營銷、中介、代理等營利性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存在違規行為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存在違法行為的,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78號)同時廢止。

編輯:付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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