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453條的規定,債權人在行使了留置權后,除合同有約定外,應當首先給債務人至少六十日的債務履行寬限期。如果債務人在寬限期內仍未履行的,那么債權人就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在拍賣、變賣留置財產后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此外,將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如果其價款超過了債權數額,則超過的部分仍歸債務人所有,但在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仍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則債務人應當繼續清償。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債權人 留置權 債權 一問一答 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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