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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詞一解丨地役權設立
一詞一解丨字里行間讀懂《民法典》系列(十三)
地役權設立
根據民法典第374條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權作為物權,其權利產生或變動并不以登記為要件。地役權在地役權合同生效,即在雙方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時設立,或在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設立。
地役權實行登記對抗主義。建議地役權人在訂立地役權合同時申請登記,以免供役地權利人轉讓不動產給第三人時,因第三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不動產設有地役權,而導致地役權人不能向該善意第三人主張行使地役權。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地役權 設立 登記 一詞 解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