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專題>委員讀書>委員談民法典>一問一答
一問一答 | 如何理解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出讓金的義務?
我國建立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土地出讓金等費用的本質是國家所有的土地收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收取出讓金等費用取得土地收益,一方面,可以使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得到實現,體現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另一方面,國家通過掌握的國有土地收益組織社會化大生產,可以更好地實現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職能。
為此,民法典第351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采用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應當支付出讓金等費用。通過劃撥這種無償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時,不需要支付出讓金,但是在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應當補繳出讓金。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用地 建設 支付 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