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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為“超生即開除”支撐時代終結
各地陸續對地方計生條例作出修改
地方性法規為“超生即開除”支撐時代終結
9月2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按照《決定》,今后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超生行為將“依法給予處分”,而不是此前規定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開除處分”。
在此之前,部分省市相繼廢除了“超生即開除”的規定。比如,2020年6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出修改,刪去了對國家工作人員超生給予開除處分的內容,修改為“屬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此外,更早些時候,廣東、海南等地的計生條例中也刪除了有關公職人員“超生即開除”的規定。
伴隨各地陸續對地方計生條例作出修改,地方性法規為“超生即開除”支撐的時代宣告終結。
人口發展問題是關系到我國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有關人口政策也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加強人口發展戰略研究。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由此,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作出了轉折性調整。正是在這一大背景下,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也迎來了重大變革。
值得關注的是,2017年5月,4位勞動法專家曾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寄送了一份審查建議,認為廣東、云南、江西、海南、福建、遼寧、貴州七個省的地方立法中有關“超生即辭退”的相關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為糾正和防止地方立法隨意突破法律規定,建議對地方立法中增設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法定情形的規定予以審查。
在收到4位學者提出的審查建議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進行了全面梳理,并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對審查建議提出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同時書面征求了有關部門的意見。
經研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為了適應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地方立法應當積極主動適應黨中央關于計劃生育改革發展的政策精神,用法治思維探索新形勢下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體制機制和方式方法,按照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要求,對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中與改革方向和政策精神不相符的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調整。隨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分別向廣東、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個地方人大發函,建議這五地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對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關企業對其超生職工給予開除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規定適時作出修改。理由是,這些相關條例已與變化了的情況不再適應,需要進行調整。
而針對公職人員超生問題,201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公民審查建議對地方性法規中“超生即開除”的規定進行了審查研究。審查研究認為,我國人口發展已呈現出重大轉折性變化,地方性法規中“超生即開除”和其他一些嚴格控制措施、處罰處分等規定,雖有上位法的一定依據,但總的看已經不適應、不符合黨和國家關于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精神和方向,應當適時調整,建議有關方面研究啟動修改完善工作。
今年5月,針對有媒體報道的某些地方開除生育三胎的公職人員事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再次作出回應。相關負責人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及時了解了有關情況,梳理了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并會同有關方面進行了認真研究。結論是,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對超生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未作細化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規定,對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根據上述規定,對“超生”人員并非一定要開除。
這位負責人同時指出,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為緩解嚴峻的人口形勢而推行的一項重大戰略,40多年來,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極其重要的歷史性作用。進入21世紀后,我國人口形勢發生了轉折性變化,黨中央根據我國人口發展趨勢從國家戰略層面對調整計劃生育政策作出重大決策部署,全面放開兩孩。對于“超生”人員的處罰處分,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框架下,與當前人口發展趨勢和鼓勵生育的政策導向相協調。
據透露,下一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緊密關注計劃生育政策調整的有關情況,進一步加強對地方立法的備案審查工作,對相關法律問題認真研究,為國家盡快出臺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相適應的生育政策及修改完善法律法規提出對策建議,根據需要及時啟動相關立法修法工作,使法律規定與黨中央的方針、政策保持一致。(記者 朱寧寧)
編輯:秦云
關鍵詞:地方性法規 超生即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