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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儀電控股(集團)公司原副董事長佘寶慶等人貪污、挪用公款案一審宣判
新華社上海9月27日電(記者蘭天鳴)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27日對上海儀電控股(集團)公司原副董事長佘寶慶等人貪污,挪用公款,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一案依法公開宣判,對佘寶慶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八十三萬元;對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原總會計師葛更祺、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jīng)理徐偉梧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三個月,均并處罰金四十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佘寶慶伙同被告人葛更祺、徐偉梧及仲宗堯(另案處理),分別利用經(jīng)營管理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屬集體企業(yè)上海金陵集體基金合作聯(lián)社、上海同裕創(chuàng)業(yè)商貿(mào)聯(lián)社等職務上的便利,侵吞上述三家單位公款。其中,佘寶慶、葛更祺參與貪污1649萬余元,徐偉梧參與貪污1272萬余元。
2004年1月至3月,佘寶慶、葛更祺、徐偉梧及仲宗堯分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挪用上述三家單位公款共計2025萬元,用于個人購買股權(quán)。其后,佘寶慶等人陸續(xù)歸還1500萬元。
2014年,佘寶慶為掩蓋上述貪污、挪用公款事實,指使并伙同他人將保存于上海市福州路666號金陵海欣大廈的上海高舜企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歷年財務賬冊轉(zhuǎn)移后予以隱匿、銷毀。
根據(jù)佘寶慶等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具有的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秦云
關鍵詞:佘寶慶 一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