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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一答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都是什么意思?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也就是說,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請求,人民法院應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但是,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從而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如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推翻了訴訟時效存在的基礎,因此使已進行的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重新起算。如我們最常見的,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或者給義務人發“律師函”催債。
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以后,權利人基于某種正當理由,而要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時效期間,經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延長。如要求債務人制定還款計劃或協議,這樣訴訟時效從還款計劃的履行期限屆滿時起再開始計算,就可以延長即將過去的訴訟時效。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訴訟時效 期間 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