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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一答丨民法典第120條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我的權利受到了侵害,為什么還要“請求”侵權人承擔責任?
看到這個條款,不少人都有相同疑問。我的權益受侵害,應該是我“主張”“要求”甚至“命令”他承擔責任,怎么會去“請求”呢?!
其實,“請求”是一個專門的法律術語,指的是民事主體所享有的“請求”權利,稱之為“請求權”。這種權利的核心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但是,這種權利不能由請求權人自己直接取得作為該權利的內容的利益,必須通過他人的特定行為間接取得。
換句話說,就是我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如果不能經雙方協商達成賠償,就必須通過“中間人”進行,這個“中間人”可能是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調解組織。我向“中間人”提出請求后,經過審判、仲裁或者調解,侵權人應承擔責任并給予我賠償,從而使我的利益得到彌補。通常,我們在向法院遞交的訴狀中,都有“訴訟請求”的內容,就是行使“請求權”的具體表現。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侵權人 請求 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