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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一答丨我們除了有民法上的權利?還有“公法上的權利”嗎?
民法典之所以被稱為“民事權利宣言書”,就是因為民法以確認和保護民事權利為首要任務,整個民法就是以權利為中心而構建的體系。
根據法律規定,我們享有的財產權、人身權等民事權利很多,但不是全部。因此,每個人除了有民事權利,也是通常說的“私法上的權利”外,還享有公法上的權利。
公法上的權利,主要是指憲法和行政法所確認的公民所享有的各種權利。如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公民享有公法上的權利,同時就意味著國家承擔著相應的義務。公民享有勞動權,國家就有公民提供就業機會的義務;公民享有受教育權,國家就有為老百姓提供公平的教育機會的義務,并且要為學齡兒童提供義務教育的基礎公共服務。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權利 民法 公民 一問一答 公法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