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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于“灋”,從水、從去,喻指平、直、正!
4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本期,我們分享全國政協社法委駐會副主任呂忠梅在群內的發言內容——“法”“律”“法律”的字義理解。
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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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里的“法”“律”“法律”
中文的“法”字,來源于“灋”。許慎《說文解字》解釋道:“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灋”字由“水”、“廌(zhì)”、“去”三部分構成。水,喻指執法要公平公正,不偏不倚,要像水一樣平。蝄,獨角獸,中國古代傳說中一種能“別曲直”的神獸。在原始時代,“廌”是人們裁斷是非曲直的工具。爭議當事人誰被其觸,誰就是敗訴者,就是應當受到制裁的“不直者”。去,其本義為出走、了解、離開,后引申為去除、驅除等懲罰的意義。古“法”字的創制,充分體現了中華民族早期的法律意識,蘊涵著古代圣賢對法的認知與期待,即在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執法一定要“平”、“直”、“正”。
在古代,“法”、“律”、“刑”三字通用。古代文獻中,稱法為刑,如夏之禹刑、商之湯刑、周之呂刑,等等。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改刑為法。商鞅變法,又改“法”為“律”。《唐律疏義》更明確指出:“法亦律也,故謂之為律。”許慎解釋:“律,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調音律的工具,把律解釋為均布,說明律有規范人們行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規范。至于把“法” 和“律” 連用,作為獨立合成詞——“法律”,是近現代以來的用法。清末民初以后,“法”與“法律”經常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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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文中的“法”與“法律”
在西文中,除英語中的law 同漢語中的“法律”對應外,歐洲大陸的各民族語言中都用兩個詞把“法”和“法律”分別加以表達。比如拉丁文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意大利語中的diriirro和legge,西班牙語中的derecho和ley,等等。
西方的“法”除有“法”的含義外,還兼有“權利”、“公平”、“正義” 或“規律”、“法則”等內涵;“法律”主要被理解為人們依主觀意志和認識而制定和頒布的具體行為規則。
在西方法文化傳統中,人們將“法”與“法律”明確區分。法是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義原則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則指由國家機關制定和頒布的具體法律規則,法律是法的真實或虛假的表現形式。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法律 ,喻 喻指 法,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