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制度的著眼點在于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設立監護人的目的不是從中獲得利益,而是為了讓被監護人得到照顧和保護。因此,監護主要體現為義務或責任。
民法典確立的監護制度比較注重監護人所負有的職責以及對職責的正確履行。監護人應意識到其對社會和國家負有的責任,不能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而推卸或不適當地履行此種責任。
因此,監護主要體現為義務,監護行為屬于職責,而非一種單純的權利。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監護 責任 權利 一問一答 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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