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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丨少年打賞女主播,此錢可否要得回?
案例1:
一個讀初三的14歲男孩鵬鵬,在兩個多月里,通過支付平臺偷偷把父母縫了十年牛仔褲賺來的16萬多元存款統統打賞給了直播平臺女主播。
這16萬元是男孩父母在廣東打工十年的所有積蓄,他們將錢放在余額寶里,只是因為利息比銀行活期高一點。
兒子知道支付密碼,誰又能想到,這些錢竟這樣沒了……
案例2:
連刷17個“佛跳墻”,是15歲少年超超在“熊貓直播”網站一次性“打賞”的最高紀錄。這里的“佛跳墻”不是一道名菜,而是虛擬禮物中最貴的一種。一個“佛跳墻”要花9999個“貓幣”,約合人民幣999.9元。這意味著,超超一下子就擲出了約1.7萬元。
2017年9月22日,母親發現他已從自己的銀行卡上偷偷劃走了約40萬元……
案例3:
賣菜大叔老劉16歲的兒子浩浩闖下了大禍,他將爸爸銀行卡里近160萬元全部打賞給直播平臺的一名主播。這些錢,原本是老劉為盤下一家菜店而向親友東拼西湊來的……
媒體上已經報道了太多太多這樣的故事了……
不久前,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未成年人浩浩通過網絡直播平臺進行高額打賞引發的糾紛案件。
經過多次協調,當事雙方達成庭外和解,網絡公司返還了近160萬元,原告老劉申請撤回起訴。
近年來,我國網絡支付技術和網絡娛樂服務發展迅猛,未成年人投入巨款充值玩網絡游戲、給主播“打賞”等現象屢見不鮮,由此發生的糾紛層出不窮。保護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網絡公司、家長和社會的共同責任。
1、 法院依法受理未成年人巨款“打賞”主播或充值玩網絡游戲案件
民法典明確規定:年滿18周歲、智力健全的自然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年滿8周歲未滿18周歲的自然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發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明確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在處理未成年人“打賞”網絡主播案件的過程中,法官會依法將應返還的款項限定在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在具體案件中,法官應根據具體案件中未成年人所參與的網絡活動類型、成長環境、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定。
2、 網絡公司應承擔返還款項等責任
對于未成年人的“打賞”網絡主播行為,網絡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對超出未成年人年齡、智力部分的款項,予以返還。
此外,網絡公司還應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共同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采取合理技術措施引導未成年人的利用網絡行為,傳遞合理的消費觀。
3、 家長作為監護人,應履行監護、教育義務
在許多未成年人巨額“打賞”或充值網絡游戲的案件中,基本上都是多次使用家長賬戶,但直到釀成大禍才引起家長的注意。家長作為監護人,也應承擔未很好履行監護義務的責任。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毙枰恳晃患议L認真履行。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未成年人 主播 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