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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一答丨民法典上的特別法人“特別”在哪里?
民法典規定的特別法人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以機關法人為例,說說它的特殊性。
首先,機關法人依法設立,不能自己約定成立。機關法人是依法行使國家權力,并因行使國家權力的需要而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機關。政黨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等,都是機關法人。
其次,機關法人為履行法定職能而特許設立,無需經專門機構核準登記。但機關法人進行民事活動時,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一樣,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再次,機關法人的經費納入國家預算,由國家財政撥給,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因此,機關法人不是營利法人,也不是非營利法人。國際上,將機關法人稱為“公法人”。
機關法人以外的“特別法人”,都具有不同的“特別”之處,最大的共同點是“依法設立”。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法人 機關 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