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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9月1日起施行
八類藥品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國家醫保局日前公布了《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預防性疫苗、保健藥品、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等,將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簡稱《藥品目錄》)。
辦法規定,納入國家《藥品目錄》的藥品應當是經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批準,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化學藥、生物制品、中成藥(民族藥),以及按國家標準炮制的中藥飲片,并符合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等基本條件。同時,以下藥品不納入《藥品目錄》: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保健藥品;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品;主要起增強性功能、治療脫發、減肥、美容、戒煙、戒酒等作用的藥品;因被納入診療項目等原因,無法單獨收費的藥品;酒制劑、茶制劑,各類果味制劑(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藥品。
辦法稱,《藥品目錄》內的藥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專家評審后,直接調出《藥品目錄》:被藥品監管部門撤銷、吊銷或者注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被有關部門列入負面清單的藥品;綜合考慮臨床價值、不良反應、藥物經濟性等因素,經評估認為風險大于收益的藥品;通過弄虛作假等違規手段進入《藥品目錄》的藥品;國家規定的應當直接調出的其他情形。同時,《藥品目錄》內的藥品,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經專家評審等規定程序后,可以調出《藥品目錄》:在同治療領域中,價格或費用明顯偏高且沒有合理理由的藥品;臨床價值不確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藥品;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等條件的藥品。
辦法規定,在滿足臨床需要的前提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須優先配備和使用《藥品目錄》內藥品。逐步建立《藥品目錄》與定點醫療機構藥品配備聯動機制,定點醫療機構根據《藥品目錄》調整結果及時對本醫療機構用藥目錄進行調整和優化。當發生嚴重危害群眾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或緊急情況時,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臨時調整或授權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臨時調整醫保藥品支付范圍。(記者 劉歡)
編輯:劉暢
關鍵詞:藥品 藥品目錄 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