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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文進一步完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
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記者 羅沙、劉慧)最高人民法院31日發布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完善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懲治資本市場證券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犯罪行為是資本市場的‘毒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集體訴訟制度為權利受損的中小投資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維權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賠償效應能夠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和高壓態勢。在民事訴訟法規定普通代表人訴訟的基礎上,證券法規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別代表人訴訟,為我國集體訴訟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據。
據悉,此次發布的規定共42條,全面規范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細化了兩類代表人訴訟的程序規定,準確回應了代表人訴訟中的實踐難題,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作用,依托信息化技術手段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審判執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劉貴祥介紹,為提高審判效率,克服集體訴訟周期長、成本高等固有的程序缺點,規定明確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均采用特別授權的模式,代表人的推選采取訴前確定與訴后推選相結合的方式。同時,注重代表人訴訟與非代表人訴訟機制的銜接,引導和鼓勵當事人選擇非訴訟方式解決證券糾紛。
此外,規定注重妥善保護投資者的訴訟權利和程序利益,代表人的推選實行一人一票,投資者認為代表人不適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代表人資格。普通代表人訴訟中,投資者對推選出的代表人不滿意的有權撤回權利登記并另行起訴;特別代表人訴訟中,符合權利人范圍的投資者可以在公告期間屆滿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聲明退出。
劉貴祥表示,集體訴訟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有利于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維護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和良好生態。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訴訟 代表人 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