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專題>委員讀書>委員談民法典>一問一答
一問一答丨“工廠”“企業”“公司”“法人”從法律的角度區別在哪里?
問:“工廠”“企業”“公司”“法人”從法律的角度區別在哪里?
答:這個問題也非常有意思。
先說“工廠”。
工廠是個行業的概念,是常與商店、學校相并稱的,更多的是在計劃體制下的表達。工廠是搞生產的,商店是搞流通的,學校是培養人才的。
再說“企業”。
企業更多的是一個經濟學的概念,其標準是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我們經常連在一起說“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
其中,企業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理論上則不能以營利為目的,但在我國客觀的歷史背景下,也有企業化經營的事業單位。所以事業單位改革后主要分成三類:一類是行使行政管理的事業單位,一類是從事企業經營的事業單位,還有一類是從事公益活動的事業單位,而未來對于前兩類性質的事業單位,政府應該不會再予以審批放行。
國家機關當然不能營利了,所以早在90年代就有政府與經商脫鉤的政策要求。
以上分析在民法典總則上的法律依據,可見第3章“法人”第2節“營利法人”,特別是第76條的規定;以及第3節“非營利法人”,特別是第87條、第88條的規定;還有第4節“特別法人”,特別是第96條、第97條的規定。
與工廠相對而言,凡是工廠都應該是企業,也就是工業企業;而企業不全是工廠,還有商業企業、金融企業、現代服務業企業等等。
后說“公司”。
公司是企業的組織形式,是商法特別是公司法上的概念。我國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具體的企業組織形式。
從這一角度而言,凡是公司,一定是企業;但是企業,不一定是公司。
因為有的企業采用了公司這種組織形式,但有的企業是傳統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或集體所有制企業。
所以我們經常說“企業改制”,企業改制就是說從一般企業變成公司制企業,當然有時也指有限責任公司變成股份有限公司,進而發行股票成為上市公司。
80年代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集體所有制工作企業法目前尚未終止生效。另外,有的企業采用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形式,所以我們還有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
又說“法人”。
法人不是一般的人,它是一種組織,而衡量是不是法人的標準,就是這個組織是否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這方面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總則第3章“法人”第1節“一般規定”中的第57條、第60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薄胺ㄈ艘云淙控敭a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與企業相對而言,不是每一個企業都是法人,也不是每個法人都是企業。
法人與公司相對而言,每一個公司都應該是法人(當然,分公司不是法人,分公司也只是分公司,分公司并不是公司),反過來說,法人當然不必然都是公司。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