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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可延緩繳納當期企業所得稅
人民網北京5月29日電 (記者 車柯蒙)5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的適用范圍、明確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方法、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的時間要求等。
《公告》表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
以下為原文: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緩解其生產經營資金壓力,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現就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
二、 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本公告規定緩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一并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5月19日
編輯:王亦凡
關鍵詞:企業 繳納 申報 小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