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協網北京5月27日電(記者 高楊)由全國人大代表、西安市青聯副主席孫維提出,并得到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支持的關于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建議,已成為議案提交本次大會。因為該議案提出針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野生動物”,經公眾推薦、專家評定,可允許“人工飼養”,以及建議出臺目錄,實行清單管理等觀點,引發媒體關注。
孫維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是我國關于野生動物保護與利用的最高法律文獻。基于當下情況,重新審視其法律內容,重新定位法律主旨、補充修訂法律有關條款,顯得十分重要而迫切。
孫維表示,由于《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目錄”涉及保護動物共計1737種。另一方面,我國有脊椎動物6000多種,野保法僅涉保1737種,相形懸殊,之外的大量種類法律未及,孫維說,“于國情民情,于公共衛生安全管理,都是不相適應的。”因此,她提出應擴大動武保護范圍,對野生動物實行全面保護。
另外,在孫維看來,還有一個如何界定“野生動物”與“家養動物”的問題。
孫維認為,“家養動物”的源頭是“野生”。在漫長的人類進化史中,人與野生動物實質上同屬一系。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人們將“用的”的野生動物進行了選擇性的“馴化家養”。這個過程是漸行漸離、不是一蹴而就的,包括今天我們“飼養的動物”如梅花鹿等,還處于“半野生狀態”,很難用一兩句話清斷“野生”與“否”。
因此,孫維認為,對確實與我們社會發展和人們生活密切相關、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野生動物”,經公眾推薦、專家評定,可允許“人工飼養”。“出臺目錄,實行清單管理。”孫維說,在利用清單中,進一步細化利用類型,如科學研究類、觀賞科普類、中醫藥用類、毛皮肉品類等等。對每個類型的利用方式做出法律規定,以形成正確引導與有效約束。
“我們應該加強系統保護,弱化利用使用。”孫維在建議中指出,《野生動物保護法》共58條,“利用”一詞總共出現19次;法律文件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第三章野生動物管理、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其中最重要的第三章不是“野生動物保護”而是“野生動物管理”。“對嚴格保護思想體現不夠。法律應對社會發展、民眾生產生活與野生動物有關的‘多方面’‘全過程’做整體性的界分與規定,形成環節流暢、邏輯嚴密的科學管理程序和管理系統。補足短板,消除留白,增強法律的實踐性和可操作性。”
“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野生動物是大自然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對野生動物要有敬畏感、尊重度。”孫偉指出,人類不是自然的主宰者,應當把正確的文化認同與文化自覺引入法律,彰顯生態文明思想的立法主旨與核心要義。禁絕野生動“食供”。即是利用,也要講究文明利用、科學利用。禁止殘忍傷害,活殺現取等有悖生態倫理、非科學、不人道的利用方式。“而《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和第二十七條 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這兩條為野生動物食用都留有口子,建議修改。”
編輯:位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