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協網北京5月26日電(記者 張春莉)“我看到民法典草案提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等。但通觀整部民法典草案,對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法律主體地位依然不明確,包括實體法上是否為民事主體,是否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程序法上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能否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或充當被告等問題。”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扶貧開發協會副會長郭文圣表示。
郭文圣委員建議:將業主大會定位為非營利性法人,做到“三有”。一有獨立財產。在區分所有權制度下,業主大會擁有代表全體業主對業主共有財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二有固定辦公場所。開發建設單位應按一定建筑比例為業主大會提供管理用房。三有業主公約。包括物業概況、業主權利義務、業主大會召集規則、違約后果等內容,將其作為業主大會的法人章程使用。
編輯:位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