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協網北京5月21日電(記者 照寧)
怪事:被告竟然想著輸掉官司
“唉,要是判我敗訴,能退船就好了……”去年,當審判錘敲定,一位被告人在廈門海事法院感嘆。全國政協委員、廈門海事法院院長夏先鵬也是第一次遇到被告希望自己敗訴這種怪事。
其實,說怪也不怪。在這起案件中,現任船東以船只無合格證書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把船退給賣家。被告也是船東,手里還有幾條船也想退給上手賣家。“一旦他敗訴,他就馬上再起訴,把自己手里還有的幾條船以此案為依據,退給上一手的賣家。”于是就出現了被告希望自己敗訴的怪事。
當地很多船東都在等著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他們也想退船,進而退出帆船行業。
為什么會出現退船潮呢?
尷尬:無規可循、無法可依
“去年,我們審理了多起因地方升級管理標準、嚴格證照要求和強化實施檢查,大批‘無證’帆船船主爭相退船的案件。”夏先鵬說。
海上交通安全法領域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均規定不適用于體育運動船艇。體育方面的法律法規也只有應當檢驗合格的籠統規定,沒有給出具體檢驗標準。
2013年交通海事部門出臺的《游艇法定檢驗暫行規定》仍然不適用于體育運動艇。許多帆船套用游艇的檢驗證,存在極大的風險和隱患。“目前,沒有一部適用于運動帆船的船舶檢驗規范,這就讓運動帆船陷入‘無規可循、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夏先鵬說。
隨著我國對船舶管理的日漸嚴格,“無證可用”成了帆船行業日常經營和市場拓展的“攔路虎”,嚴重阻礙了社會資本的進入和產業發展。
提案:盡快出臺船舶檢驗規范
今年,夏先鵬帶著《關于加快制訂營業性運動帆船檢驗規范的提案》參加兩會。
夏先鵬認為,對照法律規定,從實際出發,營業性運動帆船應當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的適用范圍,實施法定檢驗。“我建議,應由交通運輸部負責,盡早組織對營業性運動帆船的檢驗規范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