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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發布第一批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公共法律服務典型案例 農民工討薪入選

2020年03月24日 18:10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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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協網北京3月25日電(記者 徐艷紅)近日,司法部發布第一批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公共法律服務典型案例。這次發布的10個案例是從全國范圍內遴選的100多個典型案例中精心挑選出的,涉及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和仲裁工作五個領域,具體包括農民工法律援助,公證、“互聯網+仲裁”助力中小微企業融資,司法鑒定護航打擊販賣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提供核酸檢測服務等內容。


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一

為農民工工傷死亡賠償提供法律援助

【關鍵詞】

農民工 工傷死亡賠償

【案情概況】

余某是安徽省安慶市太湖縣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名機修工。2020年2月22日,公司通知余某等員工復工復產。余某當日回公司上班,在進行廠房衛生清掃時不慎跌落致傷,于2月24日經醫院治療無效死亡。

太湖縣經濟開發區法律援助工作站得知情況后,了解到余某系農民工,主動通過電話與死者家屬余某某取得聯系,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員在做好安撫死者家屬工作的同時,宣講了法律援助相關政策,引導其申請法律援助。

2020年2月25日上午,余某某來到太湖縣某某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后上報太湖縣法律援助中心。太湖縣法律援助中心審核認為余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當即指派某某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孫偉承辦此案。

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接受指派后,立即與受援人余某某聯系,了解到余某2018年入職公司擔任機修工,月工資4000元左右,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公司為余某購買了工傷保險。事故發生后,公司認為余某不構成工傷,公司已經墊付醫療費44662.7元,不同意對余某某進行任何賠償與補償。

隨后,承辦人員向余某某耐心講解了《工傷保險條例》等政策法規有關工傷認定的程序、工傷保險待遇等規定,告知獲取工傷保險待遇需要的法定程序。鑒于余某某的家庭經濟狀況,承辦人員建議可通過與公司協商或調解的方式,讓公司先行墊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并對余某某等人給予補償。

2020年2月25日,承辦人員先來到醫院,調取了死者余某的病例資料,后到公司向案發在場人員做了調查筆錄。承辦人員向公司負責人詳細講解了《工傷保險條例》關于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幾種情形,表明余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清掃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希望公司能夠先行墊付工傷保險待遇并給予余某某等人相應補償。公司負責人同意本案按工傷程序處理,但拒絕先行墊付及對余某某進行補償。

2月27日,太湖縣勞資糾紛調解委員會就本案再次進行調解,公司方最終同意余某某等人意見,先行墊付喪葬費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補償余某某等人13萬元,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直接支付。2月28日,公司向余某某等人實際支付了補償金及墊付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時期的工傷(工亡)事故。太湖縣法律援助中心認真踐行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的要求,做到真情服務,應援盡援;承辦人員積極收集證據,證明本案構成工傷的事實,成功說服公司按工傷程序處理此案,使受援人獲得利益最大化,有效維護了農民工合法權益。


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二

為農民工討薪提供法律援助

【關鍵詞】

農民工   討薪

【案情概況】

2020年2月4日,一起涉及9名農民工討薪維權案件的庭審正在四川省綿陽市平武縣南壩法庭進行。與以往不同的是,這次庭審在法庭門口院壩里進行,開庭人員相隔幾米遠距離,所有人都佩戴著口罩。

2017年8月,綿陽市平武縣南壩鎮的田某某在青海省祁連縣承包了部分機場修建工程中的項目,雇請劉某某等9人在該項目中從事木工,工程于2017年9月29日完工,而田某某一直以工程款尚未結付為由,拒絕支付2.5萬余元勞動報酬。2020年春節前夕,9名當事人來到平武縣南壩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詢,經工作站對案件初審后,向平武縣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書面申請。平武縣法律援助中心審核后,指派四川龍洲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建承辦該案件。

法律援助承辦律師發現本案的難點在于受援人沒有結算憑據,也無其他相關證據證明欠款金額,如無法與田某某交涉,可能因證據不足無法得到法院支持。法援律師了解到田某某會回家過年,立即將案件訴至法院,并與法官一起在年前找到田某某,將開庭傳票送達到其手中。經協調,田某某因年后要出行而同意放棄舉證期,法院定于2020年2月4日開庭審理此案。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疫情期間人員不得聚集,審理法官聯系法援律師商議延期審理。法援律師深知,如錯過機會,田某某將難以到庭,沒有任何證據的9名農民工權利無法得到有效維護。在法援律師與辦案法官積極溝通后,法庭同意按期開庭。為減少人員聚集,法援律師主動聯系了9名農民工,告知疫情防控期間的相關政策,9名農民工紛紛表示理解,委托法援律師全權代理。經過法援律師、法官的多方努力,被告田某某終于認可拖欠勞動報酬的事實和金額,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田某某當場支付勞動報酬1.12萬元,剩余未支付部分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至此,該糾紛得以順利化解。

【案例評析】  

疫情無情,法援有愛。本案發生在新冠肺炎暴發期內,辦案及庭審也據此作出調整。本案的難點在于,劉某某等9名農民工沒有結算憑據,也無其他相關證據證明欠款金額,如無田某某認同,該案可能因原告證據不足得不到法院支持。經過承辦律師和法官的多方協調努力,最終達成圓滿的解決方案,有效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三

公證助力企業融資 保障企業復工復產

【關鍵詞】

企業融資 保障企業復工復產

【案情概況】

河北省秦皇島市某公司準備復工復產,急需一筆500萬元的貸款用于購買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但銀行要在貸款合同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后才能發放貸款。河北省秦皇島第一公證處采用“微信確認+現場簽字”的辦證模式,通過微信指導企業和銀行對合同條款進行了完善。公證員隨即與公司的股東一一取得聯系,將告知書、核實內容發送至股東個人微信,股東均確認無誤。所有的微信審查完成后,2月25日,相關人員按照約定的時間依次錯時來到公證處,對通過微信審查完的相關資料進行現場簽字確認。公證處當天出具了公證書,銀行隨即發放了貸款。通過微信 “一對一”審查,既縮短了“面對面”接觸時間,又保證了公證質量,高效圓滿地完成了此項公證業務,受到了企業與銀行的一致好評。

【案例評析】

本案是公證助力企業融資,緩解復工企業資金壓力的案例。目前各地企業陸續復工復產,一些中小微企業急需資金周轉,但受疫情影響存在融資難問題,本案公證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指導意見,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積極探索創新公證服務方式,為企業復工復產提供公證法律服務,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四

公證協助企業辦理貸款展期

【關鍵詞】

貸款展期 企業復工

【案情概況】

重慶某民營企業根據當地政府部門安排,企業準備復工復產,但在重慶某銀行的一筆1000萬元貸款即將到期,急需向銀行申請辦理貸款展期手續。由于企業財務負責人短期內無法返渝,無法按銀行的相關規定現場簽訂展期協議,向重慶市兩江公證處求助。

為保障疫情期間金融服務,助力企業復工復產,針對金融機構異地客戶或因疫情隔離客戶不能面簽的問題,重慶市兩江公證處推出“賦能金融六措施”,開辟專項綠色通道,借助信息網絡技術,及時開發遠程核保簽約監督系統,搭建圖片、語音、視頻實時傳輸通道,適時采用遠程核保簽約監督公證,為受疫情影響無法辦理金融貸款手續的企業和個人,提供“面對面”、高效便捷的公證服務。

針對上述民營企業的情況,重慶市兩江公證處為企業和銀行提供了遠程核保簽約監督公證服務。辦理公證當日,把企業法人及銀行工作人員請到了公證處,公證員和技術人員通過公證處的遠程核保簽約監督系統,連線身在新疆的企業財務負責人及身在成都的擔保人,并請到公證處現場的企業法人對財務負責人的身份進行了核驗,還通過專業的身份核驗軟件對財務負責人及擔保人的身份進行了核實,在身份驗證這關鍵環節上了“雙保險”。同時,告知了當事人相關辦理流程和注意事項。隨后,財務負責人和擔保人在銀行客戶經理的指導下,完成了所有合同的簽訂、用印流程。在此過程中,公證處的兩名公證人員對全流程進行了現場監督,并采用專業軟件對上述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形成視頻資料,刻錄進光盤作為公證檔案留檔備查,對整個遠程核保簽約過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最終,該企業順利完成了所有貸款展期手續。

【案例評析】

本案是通過遠程核保簽約監督公證協助企業辦理貸款展期的案例。公證機構充分運用信息網絡技術為當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公證服務,踐行“讓百姓少跑腿、信息多跑路”的服務理念,有效減少人員聚集,保障金融機構信貸安全,以優質公證法律服務助力企業及時復工復產。


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五

幫助勞動者利用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

【關鍵詞】

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

【案情概況】

2019年5月,張某入職福建省三明市某公司,雙方約定三個月試用期轉正后,每個月有銷售提成及津貼。受到2020年初爆發的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該公司進行裁員并與張某協商簽訂了勞動解除合同,雙方約定補償兩個月基本工資。隨后張某發現公司人事部門對其隱瞞了提成津貼的補償金,只給公司部分員工發放了此部分補償金。張某與公司人事部門協商未果,于2020年2月23日撥打三明市“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向平臺咨詢如何依法維護權益。

在向張某詳細了解情況后,三明市“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臺咨詢人員作了如下解答:

一是關于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第46條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具體情形進行了規定,其中第二款為“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張某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張某自入職到與單位協商解除合同,工作時間為9個月,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三是關于月工資的計算。《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3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知,張某所述的提成和津貼,屬于工資的范疇,應當計算至補償金數額內。

四是關于維權途徑。平臺咨詢人員建議,張某可依據法律規定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依法支付足額經濟補償。如協商不成,張某可依據本案事實和以上法律規定,依法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張某對平臺咨詢人員耐心細致的解答表示非常滿意,并說會再次和公司人事部門協商,同時留意證據的收集,根據協商結果做進一步打算。

【案例評析】

2020年初,新冠病毒來勢洶洶,肆虐全國,許多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了嚴重影響,由此也引發了勞動用工等諸多方面的法律問題。如果企業確實經營困難需要裁員,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依法足額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企業裁員并進行了一定經濟補償,但漏補償的行為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張某經過專業法律咨詢,充分了解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明確了依法維權途徑。勞動者如遇到此類問題,可以通過撥打“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尋求專業法律幫助,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六

積極提供下沉式法律服務 以“法”助力社區疫情防控工作

【關鍵詞】

依法防控 社區疫情防控

【案情概況】

遼寧省遼陽市文圣區廣場社區頤美新苑小區是一個居民眾多的開放小區,大多為國企遼寧遼陽慶化公司的職工和退休職工。隨著2020年2月中旬企業復工復產,居住在小區的職工陸續返崗,人員流動增加,一些居民放松了警惕,出現了對社區疫情防控工作不能充分理解、個別人不聽從社區勸導的情形,對疫情防控不利,增加了病毒輸入風險。

從2月15日開始,遼陽市司法局根據《遼寧省司法廳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通知》要求,將公共法律服務工作人員下沉到駐地小區,主動提供法律服務,以“法”助力疫情防控。

一是向返崗工人講解防疫法律規定,幫助社區加強防控管理。在社區疫情檢查站,法律服務人員逐一向返崗工人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疫情防控法律規定,指出遼寧省已經依法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現在是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聽從防控指揮部命令努力切斷病毒傳播途徑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熱愛國家和關愛他人的體現。通過解釋,使社區居民充分理解社區防控是在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是將社區的想法強加到居民身上,作為社區居民要配合社區防疫管理,進行車輛登記、人員登記,憑證出入。返崗工人充分理解了防疫的重要性、必要性,更加積極主動配合社區疫情防控檢查工作。

二是向社區超市經營者講解法律規定,確保居民購物環境安全。公共法律服務工作人員深入社區超市,向經營者宣傳,服從《遼寧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令》《全省城鄉社區(村)疫情嚴查嚴控措施30條》《遼陽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令》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要按照規定進行消毒、佩戴口罩,確保居民購物環境安全,努力為社區居民購買生活用品提供方便。

三是向一線送貨司機進行防疫法律宣傳,確保居民基本生活物資安全。公共法律服務工作人員在社區疫情檢查站向超市送貨車司機發放《新型肺炎防控法律知識手冊》,向其講解手冊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讓供應居民基本生活物資的工作者能夠認識到疫情防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引導其積極配合防疫檢查,確保居民基本生活物資安全。

【案例評析】

本案中公共法律服務以“法”助力社區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服務人員主動下沉社區,積極發揮專業特長,向社區重點群體講解疫情防控法律規定,提高了居民依法防控的自覺性、主動性,為社區依法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打下了良好的法律基礎。“社會治理,法治先行”,公共法律服務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及時讓人民群眾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七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積極護航打擊販賣

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

【關鍵詞】

生態環境損害 野生動物保護 司法鑒定

【案情概況】

2020年2月22日,河南省信陽市森林公安局查獲正在販賣交易的疑似野生動物娃娃魚9只,為查明案情,委托寧夏綠森源司法鑒定中心對其種屬、保護級別進行司法鑒定。鑒于案情緊迫,信陽市森林公安局要求盡快為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以便公安部門對犯罪嫌疑人林某采取強制措施。時值疫情防控關鍵時刻,接到正式委托后,寧夏綠森源司法鑒定中心采用線上受理、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迅速安排部署專家開展鑒定工作,在當晚便為信陽市森林公安局正式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經鑒定,9只野生動物均為大鯢(別稱娃娃魚),為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寧夏綠森源司法鑒定中心快捷、高效、精準的鑒定得到了信陽市森林公安局的好評,為疫情期間公安機關準確高效打擊販賣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件評析】

本案是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積極護航助力森林公安部門依法打擊販賣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案例。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后,打擊販賣野生動物備受社會關注,成為疫情防控的初始源頭,而司法鑒定是公安機關打擊販賣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關鍵環節。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決定明確提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現行法律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司法部印發《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指引》中明確提出要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和執法部門,組織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開展野生動植物及制品等有關鑒定,全力支持打擊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野生動物保護司法鑒定將會為維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發揮重要的作用。


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八

四川基因格司法鑒定中心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

復工復產提供核酸檢測服務

【關鍵詞】

科學防控、助力政府部門、企業復工復產

【案情概況】

疫情發生后,四川基因格司法鑒定中心組成專家團隊迅速建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服務專項工作組,從1月27日開始積極投入到新冠狀病毒(2019-nCOV)核酸檢測項目籌備工作中。鑒定中心果斷引進全自動核酸提取儀和高通量數字PCR儀,滿足后期面臨的大批量樣本的快速檢測需求。鑒定人蔣曉瓊對技術人員進行疫情期間安全防控工作培訓和新冠核酸RT-RCR檢驗各環節技能培訓,并主導完成了以RT-RCR技術為依托的新冠病毒檢測全流程檢測服務體系建設,規范了冠狀病毒樣本采集-運輸-檢測-報告全流程的管理。2月10日,亓宇博士組織召開新冠篩查項目實施啟動會,充分發揮法醫物證鑒定實驗室和醫學檢驗實驗室的專業優勢,以新冠病毒篩查工作為重點,確保應檢盡檢,切實做好核酸篩查采樣和疫情防控各項工作。至此,以司法鑒定人為核心的病毒核酸檢測項目組開始為成都市及周邊一線防疫人員提供免費篩查檢測,并為關系民生需求的生產企業復工復產提供核酸檢測篩查服務。檢測團隊實行24小時全天候檢測模式,在取到樣本的第一時間就開始檢測,力爭24小時內向受檢者出具檢測報告。

機構鑒定人員先后為戰斗在防疫一線的成都市各區的公安部門防暴大隊警務人員、成都市全域內看守所值勤民警及羈押犯罪嫌疑人、基層社區防疫工作的公務人員等提供持續的上門采集樣本和核酸檢測服務,保障了防疫一線工作人員的防控安全。同時為中鐵二局集團有限公司項目施工人員、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一線工作人員、中石化西南測井及井下作業分公司復工人員、統一食品有限公司、九佳食品有限公司、成都銀行網點營業人員等服務民生和重大工程的企事業復工復產人員提供核酸檢測服務,助力企事業順利復工、安全生產。同時還為省監獄、戒毒系統值班干警上門提供了核酸檢測服務。截止到目前,四川基因格司法鑒定中心服務團隊已經為18家政府部門、67家企事業單位12500余人,開展了篩查檢測服務,減免費用 166 萬元。

【案例評析】

這場突如其來的疫情是一場非常戰役,新冠病毒威脅著每個人的健康,在疫情面前,沒有旁觀者。在這場特殊的戰役中,疫情就是考驗,防控就是責任。作為一個有社會責任和擔當使命的司法鑒定機構,迅速調整法律服務方式,組織鑒定中心專家和技術人員快速搭建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服務平臺,開通 7x24 小時專項服務熱線,對疫情防控引發的司法鑒定服務需求,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助力企業破解復工復產遇到的困難。


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九

廣州“互聯網+仲裁”實現戰疫情、穩經濟兩手抓兩不誤

【關鍵詞】

網上立案 遠程庭審 速調速裁

【案情概況】

受疫情及有關防控措施影響,部分仲裁案件當事人、代理人乃至仲裁員無法如常進行仲裁活動,廣州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廣仲”)充分發揮互聯網仲裁領先優勢,大力推動仲裁程序線上線下相結合,既實現了人員不流動、不接觸,又最大程度滿足了當事人尤其是中小企業希望快速解決商事爭議的期待。

一是迅速研判并出臺“八項工作措施”。春節期間,廣仲就開始著手研判疫情及有關防控措施給經濟社會帶來的影響,迅速確定了發揮在互聯網仲裁領域率先探索、技術領先的優勢,全面通過科技手段保障仲裁程序順利進行的工作方向。同時,認真開展摸查調研,及早聯系相關商會、行業協會、重點企業和律師事務所,及早了解各方當事人對疫情期間仲裁服務的實際需求和工作建議。在此基礎上,按照強化防控措施和保持經濟平穩兩方面要求,廣仲在2月7日制定發布了“八項工作措施”,一攬子涵蓋了網上立案、遠程庭審、人員防控措施、法律適用指引等各大方面,在疫情期間打出了一系列實在、有效的組合拳。

二是突出運用信息技術跨越時空阻隔。第一時間在微信公眾號、網站主頁上發布公告,大力提倡和鼓勵當事人選擇網上立案、網上繳費。2020年2月3日至28日,共收到網絡立案587件,郵寄立案474件,使用非接觸方式立案的數量較過往平均增長47%。第一時間聯系當事人、仲裁員,需要如期開庭的案件,鼓勵通過遠程庭審進行,一案兩地、一案三地、一案多地等各種場景均可適應。2月5日,在春節假期結束后的第三天,廣仲通過遠程庭審如期開庭審理一宗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廣仲仲裁員、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葉昌富教授,身在湖北荊州老家無法回廣州,堅持通過遠程庭審照常處理案件,截至2月28日已主持7宗案件的庭審,學習強國平臺、法制日報、南方網等均作報道。

三是突出做好調解工作服務中小微企業。積極回應當事人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的關切,圍繞疫情相關熱點法律問題,邀請各領域法律實務專家撰寫系列文章給出權威解答,穩定企業預期和市場信心,為速調速裁奠定堅實基礎,截至2月28日已發布8篇。起草涉疫情糾紛裁決指引,支持仲裁庭正確適用不可抗力、仲裁時效、情勢變更等法律規定,審慎處理因疫情及有關防控措施引發的合同糾紛。尤其鼓勵仲裁庭加大調解力度,引導當事人秉著互諒互讓、共渡難關的精神,公平合理分配權利義務,盡快達成調解,盡快把商事爭議處理完畢,加速資金回籠,及早投入新的生產經營周期。2月3日至28日,相繼通過調解、撤回方式結案121宗,爭議金額合計超過1.5億元。

【案例評析】

本案是民商事仲裁機構在疫情期間創新工作開展方式、想方設法為當事人尤其是中小微企業解決實際問題的典型案例。受疫情及有關防控措施影響,一方面,不少仲裁案件當事人甚至是仲裁員無法如常參與仲裁活動,另一方面,又有大量企業希望有關商事爭議能夠盡快處理結束、希望能夠通過仲裁等法律服務盡可能減少帶來的損失,以便盡快投入新的生產經營周期。廣仲通過發揮“互聯網+仲裁”領先優勢,不搞“一刀切”,在提升仲裁服務質效上找準發力點,較好實現了二者的兼顧,切實做到了戰疫情、穩經濟兩手抓兩不誤,取得良好社會效果。


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十

利用最新技術手段實現四省五地當事人“無接觸”庭審

【關鍵詞】

仲裁信息化技術 人臉識別“無接觸”庭審

【案情概況】

某民營企業與某知名建工國企于2019年1月簽訂有建設工程材料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材料款給付問題產生糾紛,涉案金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案件于2019年11月提交由上海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并原定于2020年2月5日開庭。然而,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使得包括仲裁庭、雙方當事人在內的所有人都被隔離在異地,無法按照計劃前往上海,線下開庭被迫取消。作為中小民營企業的仲裁申請人,盡快拿到裁決文書并實現資金回籠是其復工復產的關鍵;而作為建工企業的被申請人,其也盼望著能夠通過仲裁程序定分止爭,讓雙方回到應有的合作軌道。在了解到雙方的切實需求后,上海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上仲”)秘書處主動與仲裁庭對接,針對案件的特點進行排摸與整理,并決心通過仲裁信息化技術,盡快解決當事人的燃眉之急。

考慮到本案庭審參與人眾多,合議庭三名仲裁員加之當事雙方的多名代理人分別位于上海、黑龍江、四川、江蘇、浙江等四省五地;而且,有人因被隔離,身邊既無電腦又無案卷,如何既解決在線庭審的便利性,又實現仲裁制度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則成為重點考量的對象。對此,上仲匯同仲裁業務部門與技術人員,采取了以下應對方案:

一是安排專人與仲裁庭、雙方當事人進行“一對一緊貼式”全流程仲裁程序服務與技術保障。通過《網絡庭審須知》和《網絡庭審技術操作指引》,以簡明扼要的文字,將網絡庭審的要點與流程、其與現場庭審的區別,以及如何觸屏式舉證、質證等要素予以明確,最大程度提升網絡仲裁的合規性和便捷性。

二是基于微信覆蓋面廣、適用頻率較高的特點,設計出了“上海仲裁委員會微仲裁”的小程序;雙方當事人只要搜索并進入“上海仲裁委員會微仲裁”,即可快速實現注冊登錄。

三是運用最新的人臉識別技術,在微信注冊中添加了人臉識別模塊。只有通過人臉識別的當事人并提交相應身份證明文件,才可以繼續參與仲裁程序,有效地確保了仲裁程序安全、保密的基本要求。

四是針對不同參與人所持有設備的不同類型,就網絡庭審程序進行了“電腦端+手機端無縫銜接”的針對性設計。即便沒有電腦,參與人只需一臺手機即可直接參與到至多18人共同在線的網絡庭審。所有案卷材料電子化處理,參與人只需點擊屏幕,即可顯示相應證據,實現在線的舉證與質證。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三位仲裁員和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分別在各自家中或者辦公室參與并順利完成了整個庭審,三位仲裁員還進行了線上評議。該案件的“無接觸”式庭審,切實解決了因疫情原因導致現場開庭無法進行的問題,維護了中小企業和國有企業的合法權益,對企業的復工復產提供了有力支持。

【案例評析】

本案是仲裁機構積極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海市委市政府關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意見的切實舉措。如何在法律和仲裁規則的框架下,為企業當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保障,盡快協助其復工復產,是仲裁機構的使命所在。上仲通過主動對接、多方協調的方式,依托仲裁信息化手段完成了跨多地域的網絡仲裁庭審,解決了因疫情導致的庭審難、見面難、評議難,體現了仲裁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高效、便捷與公正的特點,也進一步展現出上海仲裁機構為積極打造具有全球影響力的亞太仲裁中心所作出的務實努力與銳意創新。

編輯:楊嵐

關鍵詞:疫情 企業 仲裁 防控 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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