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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改革提速可期 短期仍適用現行規則
A股的退市制度不斷完善,相關改革按下“加速鍵”。2019年有18家上市公司退市,創歷史新高。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將全面實施,不再對退市作出具體規定,原《證券法》第55條和56條規定的股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規則相應刪除。《證券法》新增第48條規定,股票終止上市情形由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證券法》發布之后,目前部分投資者對于股票退市事項究竟應當適用什么規則有一定疑問。業內專家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滬深兩交易所業務規則尚未修改的情形下,觸發暫停上市情形的公司仍然需要適用目前的相關規則,由證券交易所按照其業務規則處理。
避免出現制度真空
上市公司2019年年報密集披露期即將來臨,年報中披露的很多指標可能與退市情形相關。
中國證券報記者咨詢的多位法律專家認為,《證券法》不再對退市相關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將規則制定交由交易所業務規則安排。這充分表明尊重市場的立法理念,但并不意味著交易所現行有關暫停上市等退市業務規則即行失效。各市場主體仍然應當按照現行業務規則執行退市工作,避免出現制度真空。
專家表示,未來滬深交易所可以依據新《證券法》對退市制度進行改革,但需要新的業務規則出臺之后方能適用。
“這彰顯了退市制度改革的方向。從目前的修法態度看,未來終止上市的具體情形等將直接交由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決定。對于暫停上市而言,未來其是否廢除、具體適用情形等事項也應當由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決定。目前來看,在滬深兩交易所業務規則尚未修改的情形下,觸發暫停上市情形的公司仍然需要適用目前的相關規則,由證券交易所按照其業務規則處理。”一位法學教授接受采訪時表示。
一位律師事務所資本市場業務合伙人指出,本次證券法修改,廢除了原來關于暫停上市情形的條文表述,不再對暫停上市的情形作出具體規定,由證券交易所根據其業務規則進行處理。證券交易所現行上市規則規定了應予暫停上市的情形,上市公司如果觸及,仍然應當適用現行上市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予以暫停上市。
如此看來,在交易所新的退市業務規則出臺以前,交易所現行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等相關業務規則規定仍然有效,觸發相關規則情形的股票將按照規則被暫停上市、終止上市。
記者注意到,在新《證券法》出臺后,滬市的*ST華源、*ST中孚、*ST工新、*ST金山和*ST信威及深市的*ST鹽湖、*ST盈方、華誼嘉信、盛運環保、*ST巴士、*ST歐浦和文化長城等公司相繼就其股票存在的暫停上市風險進行了風險提示。
吐故納新 提升效率
但這種情形只是暫時的。高質量發展已經成為A股市場發展“主旋律”,優勝劣汰的市場生態正在逐步構建,加快研究推出適應新《證券法》要求的退市規則,將是滬深兩交易所要面對的重要課題,亦是下一步退市制度改革的重要路徑。
市場生態正在改變,A股市場將進入更加高效的時代。2019年,共有18家上市公司退市,創下歷史新高。
值得注意的是,在9家強制退市公司中,有6家為“面值退市”。這是市場淘汰機制發揮作用,投資者“用腳投票”的結果。
1月16日至17日,2020年證監會系統工作會議在京召開。會議提出,以促進優勝劣汰為目標,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優化退市標準進一步暢通市場化法治化退出渠道。目前來看,A股退市制度逐漸完善。近年來,監管部門持續完善退市制度,改革成效顯現,為后續進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礎。
比如,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就為退市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探索。科創板改變了以連續虧損為中心的退市指標體系,更加以上市公司業務實質作為考核指標,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看不見的手”指導功能,在增加市場彈性的同時,進一步提高退市效率。
“退市制度是一個長期復雜的工程,其制度突破依賴整個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退市制度作為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部分,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機制,發揮市場機制的力量。”有資深券商投行人士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
上交所有關人士此前指出,應厘清退市改革脈絡,堅持問題導向。一是進一步完善以市場邏輯為基礎的財務類和市場交易類退市指標設置,推動市場估值體系合理化,引導加強主動退市;二是可考慮從營業收入、凈利潤、規范運作、信息披露等多個維度,準確甄別“僵尸企業”“空殼公司”;三是提高退市效率和平穩實施相結合。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上市 退市 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