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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香港有憲制責任在本地實施國歌法
新華社香港1月10日電(記者蘇萬明)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10日回應傳媒時表示,香港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在本地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特區政府以本地立法的形式在香港實施全國性的國歌法,充分考慮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和實際情況。
發言人說,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2017年11月4日通過決定,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因此,在香港實施國歌法是香港特區政府應有的憲制責任。
發言人表示,《國歌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很清晰,就是必須充分反映國歌法這條全國性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兼顧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以及實際情況。
發言人指出,在草擬《國歌條例草案》的過程中,特區政府咨詢了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并出席了委員會舉行的兩次共約15小時的特別會議,聽取了190名公眾人士和團體代表的意見。特區政府也多次與不同政團、專業團體、法律界代表和學者等見面,聆聽和吸納他們的意見。
發言人說,《國歌條例草案》于2019年1月提交香港特區立法會首讀和二讀。相關的法案委員會其后召開了17次會議,歷時超過50小時,仔細研究《國歌條例草案》的每一項條文,其中一次會議更邀請了公眾人士發表意見。過程中,特區政府均細心聆聽法案委員會委員和市民的意見。
發言人強調,《國歌條例草案》的草擬經過十分嚴謹的程序,也收集和采納了社會不同人士的意見。特區政府將適時把《國歌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大會,以恢復《國歌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關鍵詞:香港有憲制責任在本地實施國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