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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決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臺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二、 刪去第八條。
三、 將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法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經營管理的自主權不受干涉。”
四、 刪去第十四條。
本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修改 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