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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214萬只需還3.2萬 個人破產后日子好過嗎?

2019年10月14日 20:16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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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溫州人蔡某終于卸掉了沉重的債務包袱:欠下214萬余元債務,只需償還3.2萬余元,3年后就可以恢復個人信用,6年后就可以輕裝“重新做人”!

這幾天,這則被網絡媒體冠以“國內首例個人破產案”帽子的新聞廣為傳播。個人破產制度似乎開始落地了,讓幾人歡欣、幾人憂愁!

溫州中院有關負責人接受本報采訪時說,該案是“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在我國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的情況下,“首例個人破產案”說法不準確。專家表示,溫州的這宗“首例”,本質上只能算是個別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合意減免債務的行為,與制度化的個人破產還有區別。

專家指,近日網傳的“國內首例個人破產案”,本質上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合意減免債務的行為,與制度化的個人破產還有區別

“國內首例個人破產案”?

本案中的債務人蔡某是溫州一家破產企業的股東,經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其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余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經調查,蔡某僅在其現就職的瑞安市某機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權(實際出資額5800元),另有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從該公司每月收入約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約4000元。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費用花銷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讀于某大學,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

2019年8月12日,溫州平陽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當地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管理人對外發布債權申報公告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公告后,平陽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開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蔡某以宣讀《無不誠信行為承諾書》的方式鄭重承諾,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無其他財產;若有不誠信行為,愿意承擔法律后果,若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最終蔡某提出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余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同時,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于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

溫州中院介紹,本次參與表決的債權人共4名,債權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債務人經濟狀況和確認債務人誠信的前提下,經表決通過上述清理方案,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自愿放棄對其剩余債務的追償權,并同意債務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3年后,恢復其個人信用。同時明確,自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發現債務人未申報重大財產,或者存在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逃廢債行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恢復按照原債務額進行清償。

9月27日,平陽法院簽發了對蔡某的行為限制令,并終結對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執行。最終,該案得以順利辦結。

對于網絡媒體以“國內首例個人破產案”為標題的傳播方式,溫州中院有關負責人告訴本報記者,該說法并不準確,本案只是“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個人破產第一案”。

為何“首例”出現在溫州?

溫州是我國民營經濟的重要發祥地之一,曾創造出享譽全國的“溫州模式”。但2011年9月,溫州發生局部金融風波,在全省引起不小的震動。

金融風波過后,“擔保鏈”危機給溫州帶來的陰影,至今仍能在一些政府官方表述中看到。“擔保鏈”是指多個企業在向金融機構融資時,通過互相擔保、連環擔保、聯合擔保等擔保關系鏈條形成的特殊利益共同體。個別企業的信貸風險常常通過擔保鏈條迅速傳導放大。

民營經濟運行中常伴隨拆借行為,發達的民間借貸市場,又為溫州“擔保鏈”危機增添了風險。溫州中院今年2月的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18年全市法院新收民間借貸案件23004件、收案標的額152.1億元,同比下降9.5%、11.5%;新收金融借款案件11751件、收案標的額134.3億元,同比下降0.6%、37.6%。

據溫州中院介紹,當前,盡管我國大陸地區沒有個人破產的概念,但個人破產的事實大量存在。許多“執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形式結案,長期成為法院執行的歷史包袱,影響了強制執行的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同時,個人破產制度的缺位,限制了破產債務人這部分人的創業創新動力,成為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僵尸人”。

2018年11月,溫州市委市政府發文提到:“探索破產制度改革,試行將個人破產納入破產主體范圍,讓優秀創業者有再次創業的機會”。

今年3月的全國人代會上,浙江團全國人大代表陳愛珠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溫州開展個人破產制度試點。在她看來,溫州初步具備開展個人破產制度試點工作的相應條件:一是溫州全市在冊市場主體97萬余戶,其中企業25萬戶,相當于每10個溫州人中有1個經商辦企業,具有充足的市場主體樣本。二是2012年至2018年,溫州全市法院共受理破產案件2247件,審結1565件,分別占浙江全省的37.82%和44.38%,法院在企業破產審判方面積累了一定經驗;三是溫州還非常注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2018年成功獲批全國首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

今年7月,溫州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企業金融風險處置工作府院聯席會議紀要》,這是全國首個具有個人破產制度相當功能試點的府院聯席會議紀要。8月中旬,溫州中院印發《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8月底,浙江省委改革委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深化溫州金融改革服務民營經濟實施方案》,方案中有7大創新項目,其中包括“探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

溫州中院介紹,全面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以來,溫州法院對符合條件的19件案件啟動清理程序。蔡某案由此成為“首例”。

個人破產后能過瀟灑日子?

破產后的債務人是否就能過上瀟灑日子?

9月27日,溫州平陽法院簽發了對蔡某的行為限制令,規定在蔡某的信用恢復前不得有下列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禁止的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乘坐飛機經濟艙、動車二等座及高鐵二等座除外;擔任營利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擔任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進行限制的其他行為;因工作需要出入境的,應當履行報批手續。

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趙萬一介紹,由于破產人的破產無疑會給債權人和社會造成一定損害,因此對其適度的懲戒符合公平原則,一定期限內其權利會受到一定限制,這是個人破產制度中的失權制度。比如我國臺灣地區法律規定,破產個人會喪失獲得公職人員候選人、建筑師、律師、會計師、公司經理人、股份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無限公司股東或合伙人、私立學校董事等身份的資格。香港地區對破產個人的限制則從身份資格擴大到日常行為和消費,比如:不準有較高價物品;交代清楚資產或負債后方可自由出入境,事前須將行程、住處及聯絡方法通知破產委托人,指定日期內須返港;應停止進一步負債;不能購置房產,等。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繆因知表示,溫州此案在本質上只能算是個別債權人減免債務的行為,盡管有法院參與,也未能對債務人的所有債權人(特別是未參與此程序的債權人)達成一致結果,難以達到破產法關于“強制所有債權人接受”的法律效果。總體看,溫州的該案在司法試點上具有一定的創新意義,但實質性的影響比較有限。

繆因知指出,當前我國已有企業破產法,但個人破產法還沒有進入正式立法規劃,一大原因是個人信用、房產登記查詢等配套體系尚未建成,匆忙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容易給“老賴”提供“鉆空子”的機會。

然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國家層面已釋放了明確信號。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關于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時提出,要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今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至少兩次在公開文件中提到要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試點工作。今年7月,國家發改委公布了經國務院同意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要“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

“個人破產立法的需求已非常明顯。”北京外國語大學個人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劉靜認為,中國過度負債的債務人在不斷地產生且不斷增多,這些債務人的灰色生活帶來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會更多,缺乏個人破產法的現代市場經濟難以持續健康發展。

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編輯:李澤杰

關鍵詞:破產 溫州 債務 債務人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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