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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網約車實時監控保安全 “克隆出租車”最高罰3萬元

2019年10月10日 16:48 | 作者:彭媛媛 | 來源:南寧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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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彭媛媛

《南寧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南寧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通過,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批準,于10月1日起施行。昨日,在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針對新《條例》亮點、乘坐網約車安全問題、“黑車”“克隆車”打擊監管問題,以及如何保證乘客投訴“有回應”等市民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了答記者問。

關鍵詞

乘客安全

“大數據”實時采集監控保障人身安全

問:2018年,鄭州市公安局發布一則案情通報,一名空姐在乘坐網約車途中遇害。由網約車引發的危及乘客安全的惡性事件讓社會和民眾意識到乘坐網約車安全問題需要有法可依。《條例》對保障乘客乘坐安全有哪些規定?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趙克英:新修訂《條例》對網約車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安全管理機制提出了具體要求。針對網約車使用網絡技術進行經營的特點,結合南寧市的管理實際作出規定。

例如:規定對網約車企業加強安全管理,實時錄入網約車企業、車輛、駕駛員相關許可信息;將網約車平臺相關靜態信息以及訂單信息、經營信息、定位信息、服務質量信息等營運數據,實時傳輸至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平臺;設置二十四小時運轉的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團隊,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置;在網絡服務平臺客戶端顯著位置設置“一鍵報警”程序,方便駕駛員、乘客遇到意外緊急情況及時向平臺預警;等等。

同時,對網約車企業不落實以上安全管理措施的,《條例》設定了行政處罰,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網約車客運經營許可證。

關鍵詞

服務設施

機場火車站等應設網約車上下車停靠區

問:在出租汽車基礎服務設施規劃設置與建設方面,新《條例》相比舊《條例》有哪些新的亮點?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梁素安:目前,南寧市已經在各主要路段設立出租汽車上下客站,供巡游車上下乘客即停即走;在機場、火車站、各大客運站均開通了巡游車候客通道,實行免費開放。結合新的需求,新《條例》在舊《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使出租汽車服務設施的設置和管理更具人性化、更便民。

比如:為解決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停車、就餐、如廁等方面的實際困難,《條例》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靠站、候客泊位等設施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適當位置為出租汽車設置臨時停車泊位,面向巡游車和網約車駕駛員開放,方便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工作期間就餐、休息。

針對網約車乘客日益增長的實際,為方便網約車乘客換乘,《條例》在原設定巡游車候客通道的基礎上增加規定:機場、火車站等交通樞紐所有者、經營者、管理者應當設置網約車停靠區域,方便網約車上下客使用,并維護現場秩序。

關鍵詞

投訴處理

網約車涉及安全等被投訴未經處理不得接單

問:暢通、高效的投訴渠道是提升出租汽車服務質量的關鍵,但有不少市民反映,向出租汽車公司特別是網約車平臺公司投訴后,常常得不到反饋,或者得到的回復不滿意,也沒有其他處理途徑。對此,《條例》有什么具體規定嗎?

市司法局副局長藍旭高:《條例》作出明確規定,出租汽車企業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投訴方式和監督電話,即時受理乘客咨詢、投訴、遺失物查找等事宜,并在受理投訴后七日內做出答復處理。

那么,針對反映較多的網約車投訴難問題,《條例》還規定網約車企業應當實行投訴凍結機制,對乘客投訴涉及安全或者拒載等重大服務質量問題未核查處理的,不得向被投訴駕駛員派單。出租汽車企業未建立、落實投訴受理制度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今后,乘客認為出租汽車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向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乘客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答復投訴人;情況復雜的,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

關鍵詞

打擊“黑車”

規范巡游車管理從源頭杜絕“克隆車”

問:市民出行打車時最怕的就是打到“黑車”特別是“克隆車”,不但被加價、繞路,有時候連自身安全也受到威脅。“克隆車”外形與正規巡游車幾乎一模一樣,普通市民很難辨認。對打擊監管“黑車”“克隆車”,《條例》有哪些措施?

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梁展凡:“克隆車”危害出租汽車行業的發展,它具有隱蔽性、欺騙性強等特點。在《條例》修訂前,對“克隆車”只能從非法營運的末端行為進行打擊,取證難、執法難,效果不佳。

此次修訂《條例》,參考了外省市的立法經驗,從巡游車的設施標志設置、車輛停止營運后的管理上進行規范,從源頭杜絕“克隆出租汽車”。

比如:規定未取得巡游車車輛營運證的機動車不得設置巡游車頂燈、空車待租標志和計程計價設備等營運設施、標志,或者類似設施、標志。巡游車車輛的營運期限屆滿,巡游車企業應當停止該車輛營運,自車輛停止營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清除車身營運標志,拆除營運設施,向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回相關營運證件及標志,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未取得巡游車車輛營運證的機動車設置巡游車頂燈、空車待租標示、計程計價設備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通過這一系列措施,保證市民的出行安全,保障市民的合法權益。

個人經營網約車應具備哪些條件

特別提醒

駕駛車輛要求:

根據《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取得本市交警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牌照,及登記為網絡預約出租客運的行駛證;二是車輛應當符合安全和環保相關標準,車輛類型、參數、性能等符合規定要求;三是車輛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四是車輛內按照規定設置網約車專用標識;五是車輛為個人所有的,所有人名下無在營運期限內的其他網約車;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駕駛員要求:

應符合具有三年以上駕齡、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無五類違法行為等要求。

符合上述條件,車主可以向南寧市行政審批局提出申請。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和網約車車輛營運證后,經取得網約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網約車經營企業通過注冊登記,即可開展網約車營運。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網約 約車 條例 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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