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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健全完善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意見
本報訊 記者 張晨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戰略部署,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對審判委員會的組織構成、職能定位、運行機制、保障監督等進行了明確。
《意見》指出,各級人民法院設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由院長、副院長和若干資深法官組成。審判委員會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召開刑事審判、民事行政審判等專業委員會會議。
《意見》明確,審判委員會的主要職能為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討論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討論決定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應當再審等。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制定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發布指導性案例等方式,統一法律適用。《意見》指出,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涉及國家安全、外交、社會穩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等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規則不明的新類型案件,擬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擬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擬判處死刑的案件,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合議庭對法律適用問題意見分歧較大,經專業(主審)法官會議討論難以作出決定的案件等,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意見》明確,合議庭或者獨任法官認為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由其提出申請,層報院長批準。未提出申請,院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擬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應當有專業(主審)法官會議研究討論的意見。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或者事項的決定,合議庭、獨任法官或者相關部門應當執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其委托的副檢察長可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
《意見》強調,審判委員會委員依法履職行為受法律保護,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法干預、過問、插手審判委員會委員討論決定案件的,應當予以記錄、通報,并依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審判 意見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