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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揭批:假記者“零距離”站警員面前助暴徒逃走
中新網9月10日電 綜合香港媒體報道,近期在香港警方多次執法行動中,一些以“記者”行頭打扮的人聲稱拍攝采訪,“零距離”擠在警員前制造混亂,為暴徒制造逃走機會。香港警方強烈譴責假記者擾亂警方執法,重申任何人應與正在執法警員保持安全距離。
對于有記者質疑7日警方在太子站驅散行動時向記者施放胡椒噴劑,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謝振中9日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近月暴徒暴力不斷升級,警員經常會遇到襲擊、“搶犯”,甚至觸碰佩槍等,所以要作出更高警戒,必須與在場所有人保持適當及安全距離。
假記者非采訪 為他人作掩護甚至攻擊警員
警方發現,近期在暴力沖擊現場有穿反光背心的人混入記者群中,但不是進行采訪而是為他人作掩護,甚至攻擊警員,在警員無法即時辨認“記者”身份真假的情況下,為保持距離確保自身及被捕者的安全需作出一些相應措施。
謝振中續說,在太子站驅散行動中,有警員在始創中心外拘捕涉嫌非法集結的2男1女,但隨即遭大批人士包圍,包括有激進示威者、自稱“記者”的人及“觀察員”,更有人向警員推撞。
當時警員發現傳媒中有可疑人,但有“記者”與警員站的距離連“一個身位”都不到,影響執法,警員不停叫“唔該記者行開啲(請記者們走開一下)”也無效,警員在無法即時辨認“記者”身份真假情況下,為保持距離確保自身及被捕者的安全而使用胡椒噴劑,拉開距離。
謝振中重申,當警員作出拘捕時,任何人走到非常接近的位置,是非常危險的,并再次呼吁記者及任何人應與正在執法警員保持安全距離。
持假證扮記者最高可囚14年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議員、記者、社工等如不理會警方警告,堅持站在警方前面調停采訪,可能構成阻礙警方執行職務。
如情節較輕微,可引用《警隊條例》(第232章)第63條作出檢控,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港幣,下同)及監禁6個月。情節嚴重者,可引用《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6條的“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作出檢控,最高可判監2年。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以假證件扮記者屬違法,可控以使用虛假文書或詐騙等罪名,兩罪最高可被判14年監禁。
港媒:假記者與黑衣暴徒本是一伙人
香港《大公報》在10日的社評中表示,新聞行業被譽為第四權,香港記者的敬業精神也一直為世人所公認。可惜的是,在沒完沒了的暴力沖突中,香港記者的形象也備受質疑,原因是一大批自稱記者的人,鏡頭總是聚焦警察,而不對準暴徒;筆下只有警方執法,沒有黑衣施暴;他們還負責將暴徒“義士化”、“英雄化”,反而守護香港的真正英雄——警方,被描繪為“濫暴”、“十惡不赦”。
文章質疑說,這群所謂記者,總是攔在警方與暴徒之間,阻撓警方執法,為暴徒爭取逃亡的時間。身為記者,不是客觀記錄發生的事實,為歷史留證言,而是為黑衣暴徒提供一條龍服務,貼心細致的程度無法用言語來形容,他們還是記者嗎?
該文揭批,這些假記者不但在前線為暴徒打掩護,還在后方制作詆毀警方、頌揚暴徒的文宣,更充當“謠言制造工廠”。“爆眼女”被警方布袋彈擊中、“太子站死人”、“警方非禮被捕者”、“臥底警察丟燃燒彈”等等,都是謠言工廠的作品。
文章指出,香港新聞行業的魚龍混雜,更凸顯假記者與黑衣暴徒狼狽為奸的冰山一角。評論直指,黑衣人與暴徒是一伙的,穿上反光衣就是記者,脫下反光衣又變回暴徒,角色可以不斷切換。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記者 警員 暴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