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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法治思維成為領導干部履職履責的內在自覺

2019年07月17日 17:10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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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科學思維能力·⑤法治思維】

作者:楊宗科(西北政法大學校長、教授)

法治思維是以法治為價值追求和以法治規范為基本遵循來思考問題、指導行動的一種思維方式。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對社會主義法治的理論認識和實踐探索達到了新的歷史高度,并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解決問題、推動發展。實踐證明,能否抓好法治思維能力的培育,直接決定著全面依法治國的前途和走向。對于領導干部而言,只有深刻把握法治思維的責任性、人民性、體系性等內涵,才能在履職履責中自覺增強法治思維能力,進而充分發揮領導作用,不斷提高領導水平。

1. 責任性

法治思維的核心要義是要求領導干部增強法治觀念,尊崇和遵守憲法法律,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做決策、辦事情。眾所周知,法律的主要內容是規定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領導干部是掌握和運用公權力的人,是全面依法治國的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領導干部行使公權力的特性,決定了法治思維是一種“權力責任思維”。具言之,由于領導干部所行使的權力與職務身份相關,因此,稱之為職權。職權的法理內涵就是職責,權力就是責任。“權力責任思維”決定了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是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在表現形式上彰顯出鮮明的責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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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法環節,堅持法治思維就是要嚴格按照立法中體現的黨的主張、人民的意志去嚴格執法。圖為內蒙古扎蘭屯市稅務局新錄用的公務員在法治教育基地學習。韓冷攝/光明圖片

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運用法治思維治國理政,就必須做到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奉法履職。受到嚴肅查處的少數領導干部,之所以走向違法亂紀的地步,正是理想信念墮落、法治信仰缺失的結果。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系列重要論述,一個極其鮮明的指向,就是緊緊抓住領導干部這一“關鍵少數”,緊緊抓住這一“關鍵少數”法治思維能力的培養,這無疑是站在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高度,從我國法治建設和政治生態治理實踐中得出的科學判斷。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提高黨員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2015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強調,“各級領導干部的信念、決心、行動,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并就提高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能力提出明確要求。在2018年8月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將“堅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作為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一個重要方面,指出“領導干部具體行使黨的執政權和國家立法權、行政權、監察權、司法權,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領導干部必須帶頭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紀守法、捍衛法治,厲行法治、依法辦事,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可見,領導干部只有提高法治思維能力,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才能以其示范效應和實際行動帶動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2. 人民性

法律乃治國之重器,良法乃善治之前提。法治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而良法與善治都具有價值判斷的思維特征,領導干部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過程中的法治思維,具有鮮明的價值取向,即堅持人民本位。這種價值取向主要體現為堅持法治優越、職權法定、保護人民、接受監督等思維方法。

領導干部應具有堅信法治優越于人治的價值思維。人類文明變遷發展的歷史表明,法治具有明顯的優越性。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和基礎,社會主義法治體現和實現人民群眾的共同意志,人民性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屬性。堅信法治優越于人治,就是堅持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根本政治制度的邏輯起點,就是堅信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領導干部只有真正確立起法治優越思維,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確保權力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才能夯實法治中國建設的思想基礎,進而奠定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廣泛社會基礎。

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應當突出職權法定思維。職權是公權力,是公共資源,必須通過法律這個“治國之重器”來配置和規范。領導干部一定要明白,自己手中的權力是人民通過法律賦予的,人民性是職權合法性的政治基礎,合法性是行使職權有效性的邏輯前提。職權法定思維意味著職權的實體內容和運行程序都必須依法、合法。必須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不依法履行職責就是失職瀆職;法無授權不可為,沒有授權而去行使所謂的權力就是越權,這種越權不僅是無效的,而且是對法治的蔑視和踐踏。必須堅持職權行使的正當程序。正當程序或者程序正義是現代法治社會的重要標志,是良法善治的必然要求。領導干部要牢固確立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的理念,權力要在陽光下公開、公平、公正地行使,一切行使權力的行為,大至重要決策,小至具體事務,都要過好程序關。

領導干部應當堅持自覺接受監督的思維。法治思維的人民性,體現為領導干部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依法治國的全過程,切實保證人民群眾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環節、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能真正感受到公平正義;把憲法中“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對人民的莊嚴承諾落到實處,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還要確立接受監督思維,明確認識到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接受人民監督是自己的天職和本分,只有通過監督才能保障權力在法定界限內行使,防止以權謀私,防止懶政失職,真正掌好權、服務好人民。

3. 體系性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從實踐層面看,法治是由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環節組成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動態體系、系統工程。法治思維的體系性,要求領導干部在面對改革發展過程中錯綜復雜、糾纏不清的問題和矛盾時,從動態、總體、全面、聯系和系統的角度認識和對待法治,切實把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的要求貫徹到治國理政的各環節、各領域。

在立法環節,立法機關要自覺運用體系性思維科學立法,不能為立法而立法,應當為了善治而立良法。立法決策的時候,充分考慮執行和適用的可行性,立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的法律,充分發揮立法對改革發展的引領作用和規范作用。特別是重點領域的立法,要把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盤考慮,把符合民意、符合規律、權利義務的合理分配通盤考慮,切實制定出內在協調、可行管用的良法。

在執法環節,堅持體系性思維就是要嚴格按照立法中體現的黨的主張、人民的意志去嚴格執法,要著眼于法治政府建設,既要做到依法行政,又要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把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國務院據此制定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落在實處。執法的體系性思維還包括,要求執法機關在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的時候,必須考慮到要經得起司法審查,要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要求。

在司法環節,堅持體系性思維的核心就是按照立法的精神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平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領作用。領導干部既要做到不以權壓法、不以言代法,尊重和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打聽、不干預、不干涉司法審判,自覺維護司法公信力,又要站在加強司法公信力建設的高度,營造社會輿論、完善相關制度。

在守法層面,領導干部要把體系性思維的要求貫穿于帶頭守法之中。法治思維的體系性要求領導干部要把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內在統一起來,把個人行為與行使權力的行為統一起來,把日常行為與重要時間節點、重要場合、重要領域的行為統一起來,切實做到帶頭尊崇法治,切實做到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徹底摒棄人治思想和長官意志,練就經得起人民檢驗、法律檢驗的過硬本領。

按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的要求,領導干部法治思維的體系性還包括把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相結合,樹立紀法銜接的思維。全面依法治國,既包括完善國家法治體系,又包括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法治思維的體系性要求領導干部要處理好全面依法治國與全面從嚴治黨的辯證關系。應充分認識到,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具有互補性和銜接性,增強遵守黨紀國法、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有機銜接的自覺性,做到在黨在職在崗均要依法依規,把權力行為、公民行為與黨員行為內在統一起來。

《光明日報》( 2019年07月17日 06版)

編輯:曾珂

關鍵詞:讓法治思維成為領導干部履職履責的內在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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