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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電商“二選一”,監管須當好“吹哨人”
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網信辦、郵政局等8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通知,決定于6月至11月聯合開展2019年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代號“網劍行動”,嚴厲打擊網絡市場突出問題,依法查處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參與其他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經營活動等行為。(見6月23日《經濟日報》)
電子商務經過近些年的迅猛發展,幾大平臺已然在客觀上形成了對線上商業的壟斷格局,對線上商家擁有絕對的主導權的同時,也都面臨著平臺間激烈的競爭。
平臺針對商家的“二選一”,正是基于這種競爭而出現,這種策略本質上是平臺之間對入駐商戶的“排它”限制,通過阻礙商家的自由選擇以及實現銷售渠道的最大化,逼迫商家選臺站隊,達到壟斷市場和限制對手的目的。這一策略不僅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電子商務市場的健康,而且會影響到行業商家的內在競爭,左右實體經濟的市場秩序。
眼下,隨著相關監管的介入,平臺對商家“二選一”的限制手段,已由直裸裸地“斷網逐出”變為通過向商家收取各種費用,限制結賬方式、促銷模式,操縱排序算法等手段,控制由“硬”變“軟”,由清晰變模糊。
這一變化首先源于法律對“二選一”的明確禁止。今年1月正式實施的《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又如,去年1月正式生效的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專門規定了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這其中就包括平臺“二選一”。
如今看來,徒法不足以自行,持續開展“網劍行動”,對包括電商平臺“二選一”在內的違法行為進行整治和規范,很有必要。當然,在運動式整治之外,還需要監管進一步細化與配套,如明確要禁止的“二選一”具體行為的類型及認定標準,同時要完善相應的管理與執法機制,如統一投訴途徑、處理辦法以及啟動反不正當競爭調查的標準與程序等,真正讓監管成為“吹哨人”。
編輯:秦云
關鍵詞:電商 二選一 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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