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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轉化:讓更多犯罪嫌疑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教育轉化:讓更多犯罪嫌疑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開展教育轉化,是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中立足主導地位、發揮主導作用、落實主導責任的重要切入點。
◇教育轉化應當遵循廣泛性、主動性、效率性、客觀性、真實性五項原則??陀^性、真實性原則是廣泛性、主動性、效率性原則的基礎,確保教育轉化工作在合法合規的軌道上運行。
◇檢察機關應全面掌握各方信息,把握重點環節,因人因案精準施策。具體可在五項原則的統攝下,從三個維度展開:把握重點環節,實現教育轉化工作全覆蓋。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試點至全面實施,其社會價值日益彰顯。做好教育轉化工作,可以讓更多的犯罪嫌疑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更大程度發揮其社會價值。開展教育轉化,是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中立足主導地位、發揮主導作用、落實主導責任的重要切入點。就如何具體開展教育轉化工作,筆者以北京市順義區檢察院認罪認罰案件辦理實踐為參考,提出做好教育轉化的五項原則及三個維度,以期拋磚引玉。
教育轉化應秉持五項原則
教育轉化是指在檢察環節對不認罪認罰、不悔改的嫌疑人做法制教育及思想轉化工作,促使其認罪認罰和真心悔改。在認罪認罰從寬成為一項法定制度的背景下,教育轉化的價值進一步顯現,為了更好地開展教育轉化工作,筆者認為,教育轉化應當遵循廣泛性、主動性、效率性、客觀性、真實性五項原則。
廣泛性原則是就開展工作案件范圍而言的。司法實踐中,有人認為教育轉化僅針對不認罪案件,也有人認為是不認罪和認罪不認罰兩類案件。對此,筆者認為,凡是存在不承認犯罪事實、不承認罪名、不認處罰、不悔罪四個問題之一的案件都應當納入到教育轉化的范圍,這就是開展工作案件范圍的廣泛性。主動性原則要求檢察人員強化意識,辦案時主動審查是否存在上述四個問題,對存在問題的案件積極、深入地開展教育轉化,為嫌疑人、被告人轉變態度、獲得從寬處理預留最大限度的選擇空間。效率性原則要求檢察機關對工作內容及流程進行優化整合,提升銜接性,讓嫌疑人、被告人盡早認罪認罰??陀^性原則是指教育轉化應當以犯罪事實的客觀存在為基礎,絕對避免出現冤假錯案。真實性原則要求教育轉化過程中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實地表達意見,應當確保嫌疑人、被告人:在認知或表達能力存在缺陷時得到法律規定的制度保障;對其犯罪行為及其社會危害有明確認知;供述與客觀犯罪事實一致(以考察其認罪認罰的真實性);知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內容及認罪認罰的結果;不受威脅、引誘的干擾作出認罪認罰、悔罪的決定(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有值班律師或辯護人在場)。
上述五項原則中,客觀性、真實性原則是廣泛性、主動性、效率性原則的基礎,確保教育轉化工作在合法合規的軌道上運行。
開展教育轉化的三個維度
教育轉化本質是說服的過程,使嫌疑人、被告人能夠自愿認同檢察機關對案件處理的方式、建議或結果,與刑訊逼供、威脅、引誘等方法存在本質區別。檢察機關應全面掌握各方信息,把握重點環節,因人因案精準施策。具體而言,筆者認為,教育轉化工作可在前述五項原則的統攝下,從如下三個維度展開。
第一維度:把握重點環節,實現教育轉化工作全覆蓋。
伴隨案件流程的推進,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態度可能發生變化,抓住告知、提訊、起訴、開庭四個重點環節,為嫌疑人或被告人認罪(包括犯罪事實和罪名)、認罰、悔罪提供最大限度的選擇空間,能夠有效提升教育轉化成功率。一是整合、優化告知文書,實現多種告知文書“一并”“盡早”送達,以確保嫌疑人知情權全面盡早落實以及嫌疑人在認罪與否及程序選擇權行使方面的審慎性。在權利義務告知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文書分設的情況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一般與訊問環節“綁定”,確保第一時間到達嫌疑人手中。順義區檢察院在《簡易程序權利義務告知書》《速裁程序權利義務告知書》的基礎上,結合普通程序相關規定整合制定《刑事訴訟程序告知書》,與《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再次合并為一份法律文書,實現了告知的及早送達。認罪認罰告知程序及速裁、簡易、普通三種訴訟程序告知的前移,有利于嫌疑人在盡早熟知相關內容的基礎上自愿認罪認罰和選擇有利于自身的訴訟程序。二是加強案情研判,確保訊問環節的主導權。對于認罪認罰的嫌疑人,也要從嚴審查全案證據,排除其可能“頂包”或在偵查機關被刑訊逼供等情形,確保認罪認罰的真實性;對于需要教育轉化的嫌疑人,應重點關注嫌疑人的學歷、職業、政治面貌、家庭情況、前科劣跡等偵查卷宗中容易“一帶而過”的個人信息情況,訊問前對嫌疑人形成預判;訊問過程中留意嫌疑人情緒、表情、辯解等信息,結合之前預判加深對嫌疑人的認知,以便找準影響其拒不認罪的關鍵因素,及時調整訊問策略,牢牢掌控訊問環節教育轉化的主導權。三是適時開展訴前訊問,破除嫌疑人僥幸心理。“開庭認罪”是辦案中的常見現象,有的案件中嫌疑人打著被不起訴的如意算盤拒不認罪,一旦被起訴至法院立即招供。對此類嫌疑人進行訴前訊問,結合在案證據和既往判例,明確告知其處理結果,有利于說服其認罪。四是做足庭審預案,引導被告人當庭認罪。對拒不認罪或存在當庭翻供可能的被告人,緊扣其核心辯點,一方面合理安排舉證順序,以矛盾事實當庭揭露被告人的無理辯解,另一方面適時開展法庭教育,引導被告人認罪。
第二維度:活用四種策略,確保精準施策、有的放矢。
嫌疑人、被告人不認罪、不認罰或不悔罪的具體理由雖千差萬別,但大概可以歸為證據、情緒、法盲、量刑四因素的單獨或組合狀態,針對四種因素制定四種應對策略,在辦案中靈活組合應用,能夠實現教育轉化工作的精準施策。一是證據開示,用事實證據推翻無理辯解。嫌疑人對全案事實拒不承認、提出無理辯解的,明確告知其在案證據的種類、證明內容等基本情況,說服其放棄僥幸心理;對部分犯罪事實不予認可的,向其出示足以指控的證據;對個別證據存在疑問的,從證據三性角度予以說明,以打消其疑慮。二是法律解讀,用普法教育扭轉認知錯誤。有的嫌疑人、被告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素養,不能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或社會危害性,通過向其解釋所涉罪名的構成要件及處罰必要性,助其扭轉錯誤認知。三是情緒引導,用司法溫情消解心理對抗。因存在特殊事由或與被害人存在積怨等原因,部分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不悔罪,對其科以刑罰難以消除其人身危險性,對此類嫌疑人、被告人應以情理感化,引導其換位思考,真心悔改。四是量刑協商,用刑罰差異回應主觀態度。在客觀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將認罪認罰與不認罪可能面臨的刑罰差異明確告知嫌疑人,為其理性選擇提供客觀參考。
第三維度:匯聚四方意見,打造教育轉化“統一陣線”。
在辦案過程中,要注重與案件相關方的溝通聯系,形成教育轉化合力。一是積極聽取辯護人、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律師意見,加強與律師的溝通。律師閱卷后積極聽取律師意見,在律師作有罪辯護的情況下,建議律師告知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制度優勢。二是將被害人從輕或表示諒解的處理意見告知嫌疑人或被告人,以緩解嫌疑人、被告人的對抗情緒,促使其誠心悔改。三是主動聯系嫌疑人近親屬,動員近親屬進行說服教育或促成賠償和解。有的嫌疑人因經濟賠償問題而心存畏懼,認罪、認罰不徹底,在此類案件中主動聯系嫌疑人家屬,詢問其代為賠償的意見,爭取促成雙方和解,打消嫌疑人顧慮。四是對于所有需要教育轉化的嫌疑人,都要向其所在單位或社區了解其社會評價,并盡快地反饋給嫌疑人。
為了進一步有效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構建科學、有效的教育轉化工作體系勢在必行。檢察機關在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承擔著重要角色,應當以主動作為的姿態,開闊思路、創新方法,不斷豐富教育轉化的內涵,提升案件辦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
(作者單位: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
李存海 耿輝輝 胡帥
編輯:曾珂
關鍵詞:讓更多犯罪嫌疑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