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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店郵寄員郵遞氣瓶被認定槍支零件 一審獲刑8年

2019年06月19日 15:33 |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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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氣瓶被認定槍支零件 網店打包郵寄員一審獲刑8年不服已上訴

2018年4月,王某通過網上招聘,找到一個月薪2100元幫網店銷售的氣瓶、打氣筒、恒壓閥進行打包和郵寄的工作。

2019年3月29日,河南省寶豐縣人民法院判處王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處有期徒刑8年。王某的雇主等人也因非法買賣槍支罪獲刑。

王某妻子的妹妹林女士告訴紅星新聞,因不服判決,王某已提起上訴。

↑涉案物品↑涉案物品

應聘網店:

打包快遞、客服、組裝氣槍零件氣門

蘭某經營一家網店,銷售氣瓶、打氣筒、恒壓閥、握把等,并以較低的價格和商家商量,替商家打包發貨。

林女士稱,王某為了更好的照顧還在上學的兒子,他回到老家四川峨眉山市找工作。2018年4月,他通過網上招聘找到了蘭某的網店招聘信息,了解到公司有營業執照,工作內容是打快遞單、打包快遞、客服、組裝氣槍零件氣門。

“我們這邊找一個保安的工作工資也只有一兩千元,他這個活不是很累,工資2100元,雖然與一些大城市的工資待遇相比沒有那么高,但能在家照看兒子,還有時間為兒子做晚飯,他當時還覺得工作不錯,不知道這些氣瓶和槍支能扯上關系。”林女士說。

工作了一個多月,2018年6月1日晚,王某沒有回家做晚飯,也聯系不上。后來,家人才知道王某、蘭某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被平頂山警方抓了。

王某的代理律師楊衛華告訴紅星新聞,2018年4月,河南省平頂山市公安局在核查涉槍案線索時,發現平頂山居民岳某有涉嫌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的重大嫌疑。在調查岳某的銷售信息中發現岳某甲在岳某處購買過配件,岳某甲被抓獲后供訴稱他在岳某處購買過配件外,還在蘭某處購買過。

檢方指控:

王某銷售相應數量槍支28支

一審判決書顯示,寶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蘭某、王某、宋某、張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訴。

經檢方指控,蘭某自2018年以來,通過快遞物流對外銷售氣槍零件,并于2018年4月起雇傭王某幫助他銷售氣槍零件,王某負責打快遞單、打包快遞、客服、組裝氣槍零件氣門。

經鑒定,在蘭某處查獲的氣門、氣瓶均可認定為氣槍零件。

宋某在蘭某處購買氣瓶和氣門,通過網絡平臺以快遞形式對外銷售氣槍零件。張某、李某(另案處理)、張某甲(另案處理)共同出資經營網店,在蘭某處購買氣槍零件并對外銷售。

被鑒定為氣槍零件的有:蘭某銷售的2276個氣槍散件,共計相應數量的槍支為75支;王某共計銷售863個氣槍散件,共計相應數量的槍支為28支;宋某共計銷售219個氣槍散件,銷售相應數量的槍支為7支;張某共計銷售668個氣槍散件,銷售相應數量的槍支為22支。

王某辯稱:

無銷售槍支的故意,沒有參與銷售行為

面對檢方指控,蘭某對指控的罪名有異議,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

蘭某認為自己從主觀上沒有明知而故意非法買賣、郵寄、儲存槍支;從客觀上講,蘭某的氣瓶和減壓閥有買賣的部分,也有放在庫房中的部分。他出售的氣瓶和減壓閥有很多用途,沒有改裝成氣槍的就不能認定蘭某買賣槍支。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應判蘭某無罪。

王某辯稱,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王某有銷售槍支的故意,從單獨的氣槍配件來看其還有合法用途;王某沒有參與銷售行為,不起關鍵作用,僅為幫助包裝盒發貨;王某參與時間較短,只發過一個月工資,量刑時應區別于獲利較大的人;王某認罪態度好且當庭認罪,建議對他從輕處罰。

宋某辯稱自己售賣的106個恒壓閥不屬于法律、法規定義的槍支零件,應予以扣除;鑒定書認定依據的法規已失效,鑒定結論缺乏科學依據;宋某主管惡性小,且認罪態度好,建議從輕處罰。張某則辯稱自己不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

法院:

判王某獲刑8年

判決書顯示,經鑒定,送檢部分種類物品的103件均可認定為氣槍零件;送檢的部分種類物品有5件不能認定為氣槍零件;送檢的槍支一、槍支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可認定為槍支;送檢的槍支二以壓縮氣體為動力,可認定為仿真槍;送檢的疑似氣槍零件共5件,均可認定為氣步槍零件;送檢的疑似氣槍零件共2937件,均可認定為氣步槍零件。法院審理查明的被鑒定為氣槍零件的數量,與檢方指控的一致。

法院認為,四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實施了買賣槍支散件的行為,主觀上明知這些散件可能被改裝成槍支,卻故意規避進而銷售盈利,故其銷售動機并不影響定罪。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所作出的鑒定意見,系公安機關委托平頂山市公安機關所作的鑒定,不存在程序違法、鑒定人無資質的問題。

經查,蘭某、王某、宋某、張某在微信、淘寶、拼多多等網絡平臺銷售槍支散件,蘭某應認定為主犯;張某伙同他人從蘭某處購買槍支零件并進行銷售,應認定為主犯;宋某在蘭某處幫助銷售氣槍零件,應認定為從犯,后單獨銷售氣槍零件應認定為主犯;王某幫助蘭某銷售氣槍零件,但并未直接參與蘭某網絡平臺店鋪經營,所獲利僅是蘭某為他發放的工資,應認定為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

2019年3月29日,河南省寶豐縣人民法院判處蘭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處有期徒刑13年,與之前犯尋釁滋事罪未執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罰,決定執行尤其徒刑13年;宋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處有期徒刑8年;張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處有期徒刑10年;王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處有期徒刑8年。

王某不服判決發起上訴。王某認為,他只是到蘭某經營的網店上班,老板經營方面的事他一概不知,公司有營業執照,網上也有人賣這類產品,對這些產品的認證定性,他確實不知道,他也是上當受害者。他的工作就是打單包裝,并沒有參與任何不法經營和銷售工作,所以863個氣槍零部件不能定為王某銷售出去的。王某稱,自己對這些產品認識不足才誤入歧途的。

編輯:曾珂

關鍵詞:網店郵寄員郵遞氣瓶被認定槍支零件 一審獲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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