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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十大優秀案例

2019年06月01日 10:56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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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5月31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十大優秀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介紹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發布會。

記者從發布會上了解到,此次發布的十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廣泛征集、深入研究,從全國各地法院近年來審理的大量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案件中精心篩選出的優秀案例。十起優秀案例中,既有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的案例,也有對受害未成年人給予司法救助、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等案例。其中不少案例是全國首例,如全國首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例、全國首例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例、全國首例跨省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案例等,相關案例對推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少年司法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有的案例所涉及的問題社會普遍關注,能夠反映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的新動向,如校園欺凌、幼兒園虐童、黑惡勢力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套路貸”案例、以招聘童星為名利用網絡猥褻未成年人的案例等,值得社會各界高度關注。

姜啟波表示,集中發布案例旨在向全社會進一步宣示人民法院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嚴懲不貸、對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不遺余力的堅定立場,希望進一步增強全社會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的關心重視,增強廣大青少年的遵紀守法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凝聚各方力量,共同為每一名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和每一個家庭的幸福安寧保駕護航。

據悉,近年來,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未成年人權益的依法保護,立足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以少年法庭為依托,通過專業化審判,落實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的政策要求,依法嚴懲了大量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犯罪行為,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通過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探索創立了寓教于審、圓桌審判、社會調查、犯罪記錄封存、心理疏導、合適成年人到場、回訪幫教等一系列適合未成年人特點、具有中國特色的審判制度和工作機制,促進構建黨委領導、各方參與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體系,為不斷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的法治體系貢獻了司法智慧。

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十大優秀案例

一、 張某等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案

二、 朱某等尋釁滋事案

三、 林某虐待子女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四、 蔣某猥褻兒童案

五、 馬某虐待被看護人案

六、 胡某訴張某變更撫養關系案

七、 祁某猥褻兒童案

八、 劉某故意傷害案

九、 楊某故意殺人案

十、 江某訴鐘某變更撫養關系案

一、 張某等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案

——依法嚴懲惡勢力犯罪集團針對未成年人“套路貸”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糾集李某、任某、陳某、邰某、王某等人,設立組建某財富公司,在江蘇省某市區進行非法放貸活動,以噴油漆、扔油瓶、半夜上門滋擾等“軟暴力”手段非法討要債務。在放貸過程中,該組織成員還引誘、糾集褚某、朱某、姚某、王某、顧某等在校學生,利用同學、朋友關系誘騙其他未成年學生簽訂虛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中隨意扣減“服務費、中介費、認家費”等,并逼迫未成年少女拍攝裸照擔保債務,部分未成年被害人被迫逃離居住地躲債,造成輟學等不良后果。該組織通過“套路貸”,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犯罪,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66000元,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糾集褚某、李某等11人,形成人員組織穩定,層級結構清晰的犯罪組織,該組織成員長期糾集在一起,共同實施多起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據此,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對其他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亦判處了相應刑罰。

【典型意義】

本案系江蘇省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第一批掛牌督辦的案件之一,也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該省查處并宣判的第一起以未成年人為主要犯罪對象的黑惡勢力“套路貸”犯罪案件。

該案惡勢力集團的犯罪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正常經濟金融秩序,還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權益。其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會經驗不足、自我保護能力弱、容易相信同學朋友等特點,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對象實施“套路貸”犯罪,并利用監護人護子心切,為減小影響容易選擇息事寧人做法的心理,通過實施糾纏滋擾等“軟暴力”行為,對相關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員進行精神壓制,造成嚴重心理恐慌,從而逼迫被害人支付款項,不僅嚴重破壞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更給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巨大傷害。對本案的依法從嚴懲處,彰顯了司法機關重拳打擊黑惡勢力,堅定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決心。對于打擊針對在校學生,特別是未成年在校生的犯罪,促進平安校園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二、 朱某等尋釁滋事案

——依法懲治校園欺凌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等五人均系北京某校在校女生(犯罪時均未滿18周歲),2017年2月28日,五名被告人在女生宿舍樓內,采用辱罵、毆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侮辱女生高某某(17歲),并無故毆打、辱罵女生張某某(15歲)。經鑒定,二被害人的傷情構成輕微傷,五名被告人的行為還造成被害人高某某無法正常生活、學習的嚴重后果。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等人隨意毆打和辱罵他人,造成二人輕微傷,嚴重影響他人生活,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破壞社會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據此,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分別判處五名被告人十一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義】

校園欺凌問題關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也牽系著每一個家庭的敏感神經,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校園欺凌行為構成犯罪的案件。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的行為已經不僅僅是同學伙伴之間的打鬧玩笑,也不僅僅是一般的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而是觸犯刑法應當受到刑罰懲處的犯罪行為。對此類行為,如果僅僅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會縱容犯罪,既不利于被告人今后的健康成長,更不利于保護同是未成年人的被害人。本案裁判法院充分考慮五名被告人主觀惡性和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對其分別判處相應的實刑,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在有效維護了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給在校學生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課。

本案被中央電視臺“新聞1+1”等媒體欄目評論稱具有“標本意義”,宣判后不久,適逢教育部等十一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對中小學生校園欺凌綜合整治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三、 林某虐待子女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全國首例撤銷監護人資格判決

【基本案情】

被申請人林某,女,系福建省某縣村民。林某于2004年生育小龍,因小龍的生父一直身份不明,故小龍自出生后一直隨林某共同生活。林某曾有過三四次不成功的婚姻,生活中不但對小龍疏于管教,經常讓小龍挨餓,而且多次毆打小龍,致使小龍后背滿是傷疤。自2013年8月始,當地政府、婦聯、村委會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對林某進行批評教育,但林某仍拒不悔改。2014年5月29日凌晨,林某再次用菜刀劃傷小龍的后背、雙臂。同年6月13日,該村村民委員會以被申請人林某長期對小龍的虐待行為已嚴重影響小龍的身心健康為由,向法院提出請求依法撤銷林某對小龍監護人資格的申請。審理期間,法院征求小龍的意見,其表示不愿意隨其母林某共同生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應的監護職責。被申請人林某作為小龍的監護人,采取打罵等手段對小龍長期虐待,經有關單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繼續對小龍實施虐待,其行為已經嚴重損害小龍的身心健康,故不宜再擔任小龍的監護人。依法撤銷林某對小龍的監護人資格,并依法指定該村民委員會擔任小龍的監護人。

【典型意義】

本案受理后,該縣人民法院主動探索由村民委員會作為申請主體申請撤銷監護失當未成年人的監護權轉移工作,并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在沒有其他近親屬和朋友可以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成長的原則,指定當地村民委員會擔任小龍的監護人,通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向社會表達一種對未成年人關愛的新視角。宣判后,該院還主動與市、縣有關部門積極溝通,對小龍做了及時妥善安置,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于2014年12月18日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各級人民法院處理監護權撤銷案件的相關問題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該《意見》頒布之前,我國關于監護權撤銷制度的規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18條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有關規定較為籠統模糊。本案在《意見》出臺之前即作出了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判決,是開我國撤銷監護權之先例,直接推動了《意見》的頒布,為《意見》中有關有權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主體及撤銷后的安置問題等規定的出臺,貢獻了實踐經驗。本案例于2015年被全國婦聯評為首屆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

四、 蔣某猥褻兒童案

——依法嚴懲通過網絡實施的無身體接觸的猥褻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蔣某虛構身份,謊稱自己代表“星曄童星發展工作室”“長城影視”“藝然童星工作室”等單位招聘童星,在QQ聊天軟件上結識女童。以檢查身材比例和發育情況等為由,要求被害人在線拍攝和發送裸照,并謊稱需要面試,誘騙被害人通過QQ視頻裸聊并做出淫穢動作。對部分女童還以公開裸照相威脅,逼迫對方與自己繼續裸聊。經查,蔣某視頻裸聊猥褻兒童達到31人。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某為滿足自身變態欲求,以視頻裸聊方式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而且,其誘騙被害人多達三十余名,遍布全國各地,多數被害人未滿12周歲,最小的不到10周歲,有些被害人被猥褻兩次以上,依法應當認定為“有其他惡劣情節”。據此,以犯猥褻兒童罪依法從重判處被告人蔣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互聯網猥褻未成年人的案件。在互聯網時代,不法分子運用網絡技術實施犯罪的手段更為隱蔽,危害范圍更為廣泛。被告人以選拔童星、網友聊天、冒充老師等方式誘騙或強迫被害人進行視頻裸聊或拍攝裸照,雖然沒有與被害人進行身體接觸,跟傳統意義上的猥褻行為有所不同,但其目的是為了滿足自身性欲,客觀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同樣構成猥褻兒童罪。類似的網絡犯罪行為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會危害性極大。本案對被告人蔣某依法從重判刑,彰顯了人民法院本著“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依法嚴厲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堅定決心。

本案同時也警示家庭和學校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絡,培養、提高識別風險、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提醒廣大青少年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最大限度避免網絡違法犯罪的侵害,如果正在面臨或者已經遭受不法侵害,要及時告知家長、老師或者報警,第一時間尋求法律的保護。

五、 馬某虐待被看護人案

——對幼兒園虐童行為“零容忍”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被告人馬某(不具備教師資格)通過應聘到河南省某縣幼兒園任小班教師。2017年4月18日下午上課期間,馬某在該幼兒園小班教室內,以學生上課期間不聽話、不認真讀書為由,用針分別扎本班多名幼兒的手心、手背等部位。經鑒定,多名幼兒的損傷程度雖均不構成輕微傷,但體表皮膚損傷存在,損傷特點符合具有尖端物體扎刺所致。2017年4月18日,被害幼兒家長報警,當晚馬某被公安人員帶走,同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馬某及其親屬與多名被害幼兒的法定代理人均達成諒解。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身為幼兒教師,采用針刺手段對多名被看護幼兒進行虐待,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據此,以虐待被看護人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二年;禁止其五年內從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同時,人民法院對該縣教育局發出司法建議。

【典型意義】

近年來,保姆、幼兒園教師、養老院工作人員等具有監護或者看護職責的人員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的案件時有發生,嚴重侵害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引發社會高度關注。本案中,被告人馬某用針對多名幼兒進行扎刺,雖未造成輕微傷,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法定標準,但其行為對受害幼兒的身心造成了嚴重傷害。對這種惡劣的虐童行為,人民法院采取“零容忍”態度,依法進行嚴厲打擊,對其判處二年有期徒刑(本罪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對被告人判處從業禁止最高年限五年。

本案的判決,警示那些具有監護、看護職責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履職,一切針對被監護、被看護人的不法侵害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懲處;本案也警示幼兒園等具有監護、看護職責的單位應嚴格加強管理,切實保障被監護、看護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

六、 胡某訴張某變更撫養關系案

——全國第一道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護令”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被告張某于2000年經法院判決離婚,女兒張某某(1996年出生)由父親張某撫養。離婚后,張某經常酗酒、酒后打罵女兒張某某。2005年,張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滿釋放后,張某酗酒惡習未有改變,長期對女兒張某某實施毆打、謾罵,并限制張某某人身自由,不允許其與外界接觸,嚴重影響了張某某的身心健康。2011年3月19日深夜,張某酒后將睡眠中的張某某叫醒實施毆打,張某某左臉受傷,自此不敢回家。同月26日,不堪忍受家庭暴力的張某某選擇不再沉默,向司法部門寫求救信,揭露其父家暴惡行,態度堅決地表示再不愿意跟隨父親生活,要求跟隨母親胡某生活。胡某遂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撫養關系。鑒于被告長期存在嚴重家暴行為,為防止危害后果進一步擴大,經法官釋明后,原告胡某向法院提出了保護張某人身安全的申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張某與其女張某某共同生活期間曾多次毆打、威脅張某某,限制張某某人身自由的情況屬實,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裁定:一、禁止張某威脅、毆打張某某;二、禁止張某限制張某某的人身自由。裁定作出后,該院向市婦聯、區派出所、被告所在村委會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委托上述單位監督被告履行裁定書確定的義務。后本案以調解方式結案,張某自2011年4月28日起由胡某撫養。

【典型意義】

本案中,湖南某法院發出了全國第一道針對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做了有益探索,為推動“人身安全保護令”寫入其后的《反家庭暴力法》積累了實踐素材,為少年司法事業做出了巨大貢獻。數十家媒體和電視臺對該案進行了宣傳報道,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該案還引起聯合國官員及全國婦聯相關領導的關注,他們對這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做出了高度評價。

本案調解過程中,人民法院還邀請當地婦聯干部、公安民警、村委會干部、村調解員共同參與對被告的批評教育,促使被告真誠悔悟并當庭保證不再實施家暴行為。本案是多元化解糾紛機制、社會聯動機制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恰當運用,同時也為充分發揚“楓橋經驗”處理未成年人保護案件做出了良好示范。

七、 祁某猥褻兒童案

——小學教師性侵兒童被重判

【基本案情】

被告人祁某原系浙江省某市小學教師。在執教期間,曾有學生家長于2013年1月以祁某非禮其女兒為由向學校舉報,祁某因此寫下書面檢討,保證不再發生此類事件。2016年12月,被告人祁某退休,因師資力量短缺,該校返聘祁某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繼續擔任語文老師兼班主任。2017年以來,祁某利用教學之便,在課間活動及補課期間,多次對多名女學生進行猥褻。2017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祁某主動至派出所投案。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祁某利用教師身份,多次猥褻多名未滿十二周歲的幼女,且部分系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嚴重破壞教學秩序,社會危害性極大,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且應當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而且,其曾因類似行為被舉報,仍不思悔過致本案發生,應酌情從重處罰。據此,以猥褻兒童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祁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禁止其在三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教育職業。

案件審理期間,六名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起訴涉事小學、區教育文化體育局教育機構責任糾紛。后經法院主持調解,該小學分別向各原告人一次性支付30000元。宣判后,該市教育局對涉案小學校長進行了行政處分。

【典型意義】

本案系教師利用教學便利對未成年學生實施猥褻的惡性案件,給被害人和家人都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挑戰道德法律底線,性質極其惡劣,危害后果嚴重,必須從嚴懲處。被告人祁某雖已年過六十,但裁判法院考慮其被學校返聘、補課等情況,仍從有效預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角度出發,秉持對侵害未成年人的“零容忍”態度,依法對被告人祁某適用從業禁止。本案在審理階段,司法機關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及時為被害人進行心理疏導,盡力醫治對涉案未成年人的精神傷害。

此類案件反映出極個別學校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仍然存在管理不善,制度不落實,執行不到位的現象,需要有關學校及部門引起重視。

八、 劉某故意傷害案

——探索推動設立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

【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28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劉某(犯罪時15周歲)之父劉某芳酒后與同村劉某文因瑣事發生口角,后二人在劉某文家門口對罵,劉某文的兩個兒子到場后,與劉某芳相互扭打,繼而兩家發生毆斗。劉某的祖父劉某宗聞訊趕來后,與劉某文相互廝打。在兩人毆斗過程中,被告人劉某聞迅趕到現場,用鐵釵將劉某文叉成重傷,劉某作案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發后,被害人劉某文與被告人劉某就附帶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劉某文對劉某表示諒解。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被告人劉某因見親人被人毆打一時憤怒,采取過激行為加入毆斗,犯罪動機尚不惡劣,社會危害尚不嚴重。劉某犯罪時未滿16周歲,歸案后能夠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且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已經取得被害人諒解。據此,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滿后,劉某領取了《前科封存證明書》。

【典型意義】

1997年刑法第一百條設立了前科報告義務,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就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前科報告義務及其所帶來的“犯罪標簽化”是其重返社會的障礙和阻力之一。本案是山東法院實施的第一例前科封存案件,是對未成年犯罪人開展有效判后幫教,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進行的有益探索。根據當地市中院牽頭,公安、民政等11部門聯合出臺的《失足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實施意見》,劉某在緩刑考驗期結束后向由該11個部門組成的前科封存領導小組提交了相關材料,領導小組考察審批后同意向劉某頒發了《前科封存證明書》,并對其犯罪檔案進行封存。學校也保留他的學籍并對其犯罪信息予以保密,保證他的正常學習生活。因為這份證明書,劉某慢慢卸下了心理包袱,并心懷感恩,初中畢業后去天津打工,順利回歸融入社會。

該案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經各大媒體報道及轉載后,在社會引起巨大反響,也引起國內專家學者的關注。山東高院因勢利導,在總結部分地市經驗、組織專家論證的基礎上,在全省全面推開“前科封存”制度。該項制度的開展不僅是在少年司法領域的改革創新,更是為相關刑事立法的修改提供了實踐基礎。此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規定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封存制度,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又對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作了程序銜接規定。

九、 楊某故意殺人案

——全國首例對未成年被害人跨省心理救助

【基本案情】

2017年初,被告人楊某跟隨同鄉李某來津務工,后因工資結算問題二人產生矛盾。2017年7月25日7時許,楊某向李某索要工資時發生爭吵,楊某遂從路邊撿起一根三角鐵用力擊打李某頭部,致李某頭部流血倒地昏迷。后楊某來到李某居住的宿舍,持菜刀砍李某之子小歡、小旭(案發時8歲)。三名被害人被送至醫院后,李某、小歡經搶救無效死亡,小旭項部損傷程度經鑒定為輕傷二級。案發后,被害人李某近親屬曾某、被害人小旭因家庭情況特別困難,提出司法救助申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因工資結算問題與被害人李某產生矛盾,先后持三角鐵、菜刀行兇,致李某及其長子小歡死亡,致李某次子小旭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予以處罰。被告人楊某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犯罪后果嚴重,雖系投案自首,不足以從輕處罰;其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據此,以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被告人楊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曾某、周某、小旭經濟損失人民幣共計137,262.26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天津法院開展的全國首例對未成年被害人跨省心理救助的案例。被害人小旭案發時年齡尚小,親眼目睹了父親、兄長的被害過程,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傷害,有此類經歷的孩子是容易出現心理問題的高危人群。考慮到被害人的家庭狀況和案件具體情況,法院決定對小旭開展司法救助,進行心理干預,盡力幫助其走出心理陰影,步入正常的生活、學習軌道。

由于被救助人生活的地方在四川,距離天津太遠,如何開展持續、動態的跨省救助,尤其是心理救助,在全國無先例可循。按照刑事被害人救助規定,只能解決被害人的經濟困難。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情況,天津法院創新工作思路,為小旭申請了心理救助專項資金,并與四川法院共同確定了跨省司法救助與心理干預并行的工作方案。目前小旭學習生活狀態良好,情緒正常,心理救助初步達到了預期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家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作為家庭成員也經常被無端地卷入家事紛爭之中。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發現確有需要進行救助的困境兒童,也會積極為他們開展延伸救助工作,充分發揮職能優勢,整合專業資源,聯合政府部門、教育機構、群團組織等讓涉困兒童獲得精準救助。

十、 江某訴鐘某變更撫養關系案

——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基本案情】

原告人江某與被告人鐘某于2009年3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江某俊。2011年9月20日,雙方因感情不和,經法院調解協議離婚,約定兒子江某俊由母親鐘某撫養,江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直到孩子獨立生活為止。

離婚后,鐘某將婚姻的不幸轉嫁到孩子身上,以種種理由拒絕讓父子相見。更為嚴重的是,鐘某無工作,租住在廉租房內靠親人接濟為生,常年閉門不出,也不讓江某俊上學讀書。江某曾于2015年6月8日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后撤回起訴。為了孩子的成長,2016年10月11日江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江某俊撫養關系,后經法院主持調解,江某與鐘某達成和解協議,江某俊撫養權依然歸鐘某,江某俊的生活、教育所需費用均由江某承擔。江某按約履行了調解書約定的義務,但是鐘某拒不履行調解書約定義務。江某俊年滿8周歲,已達到適學年齡,經法院多次執行,鐘某仍拒絕送孩子上學,嚴重影響了孩子的健康成長,而江某俊爺爺奶奶為了孩子上學,頻繁越級上訪,導致矛盾激化。

2018年3月,原告江某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兒子撫養關系。為了化解矛盾,法院聯合該市未成年保護辦公室,婦聯、團委、家調委、社區、教育等部門工作人員積極配合,多次上門調解,鐘某仍拒絕送孩子上學。經與孩子溝通,孩子表示愿意上學讀書上,未成年保護辦公室和市婦聯聯合取證,并作為未成年保護組織出庭支持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是家長的義務,根據市團委、婦聯作為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為江某俊調取的大量證據材料,證明鐘某作為法定監護人,剝奪江某俊的受教育權,嚴重影響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保護江某俊的受教育權,保障其健康成長,法院在事實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依法變更江某俊的撫養關系。

【典型意義】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另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江某俊隨鐘某生活期間,鐘某不履行監護義務,拒絕送江某俊上學,不讓孩子接受義務教育,嚴重侵犯了孩子受教育權利。鐘某無工作,無住房,無經濟來源,無法保障孩子生活、學習所需,且侵犯孩子受教育權,本著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法官判決支持江某變更撫養關系的訴求。

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隨著時間的推移,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可能會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產生很大的變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考慮,允許離婚夫婦以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變更與子女的撫養關系。在撫養的過程中,不光要給予生活保障,學習教育權利更應當保障,如果一方怠于履行義務,人民法院將依法進行撫養關系變更。

編輯:曾珂

關鍵詞:最高法發布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十大優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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