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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師身份遭冒用"被欠款"1800萬 冒名者被拘留5天
34歲的韓曉強是西南政法大學的一名教師,老家在山東。今年1月10日,準備回家過年的他,突然發現無法乘坐飛機和高鐵,查詢后得知名下多出了一家公司,且被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列為拒不執行償還1800萬元欠款的“老賴”。目前,冒名者已被濟南警方行政拘留5日。
韓曉強表示,此事對其工作教學、生活均產生了影響。有律師表示,法院應啟動民事再審程序,同時裁定終止原判決的執行,消除此事對韓曉強的影響。
新京報訊 韓曉強是一名高校教師,偶然發現自己名下有一家公司,陷入民事糾紛,欠款1800萬。因未履行還款義務,韓曉強被列為“老賴”。
目前,冒用韓曉強個人信息的人已被行政拘留5日。
高校教師“被法定代表人”后成老賴
今年1月10日,韓曉強準備在APP上訂票回家過年時,收到了被限制高消費的提醒。
在失信被執行人網站查詢時,韓曉強發現自己名下有一個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原來自己牽扯到一起案件,涉事公司是山東濟南的一家建筑勞務公司。天眼查APP顯示,該公司2017年有一起民事糾紛,因未按法院判決履行償還1800萬元欠款的義務,韓曉強被列為“老賴”。
該份判決還附帶了一份由該院下達的“限制消費令”,限制“韓曉強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其中就包括了乘坐飛機和高鐵。
對于自己被列為“老賴”,韓曉強告訴新京報記者,自己曾丟過身份證,他猜測“是別人盜用了我的證件”。
因被限制乘坐高鐵、飛機,韓曉強為了跑去濟南解決此事,他不得不坐綠皮火車。他說,交通費、住宿費、律師費前前后后搭進去了兩萬塊錢。
冒用身份證者被行政拘留5日
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接報后進行了調查,證明確有人盜用了韓曉強的信息。5月13日,韓曉強拿到該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萬林(化名)為濟南朝潤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實際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萬林為逃避公司債務及責任,安排36歲的房銘(化名)在韓曉強不知情的情況下,冒用其身份證,將韓曉強變更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致使韓曉強被訴訟。房銘被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拿到公安機關出具的該份證明,韓曉強準備先向法院解除自己的“老賴”身份以及限制消費令。
5月15日,歷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員稱,因為韓曉強名下有巨額欠款未還,無法為其按照正常的手續辦理變更。
■ 對話
韓曉強:毫無瓜葛的公司讓我身背污點
韓曉強稱,自己工作、生活無緣無故受到影響,將追究當事人(即涉事公司變更前的原法定代表人)及工商部門的責任,希望得到經濟補償。
維權經濟支出兩萬多元
新京報:被限制出行后帶來哪些影響?
韓曉強:我的出差、開會什么的,都被限制掉了。從今年1月到現在,我的工作教學、生活都受到了影響,包括出差開會、大學研究等。
除了牽扯精力,也有經濟上的損失,包括律師費,還有一些亂七八糟的支出,損失了兩萬多元。
新京報:什么時候得知自己名下有公司的?
韓曉強:當時不是被限制出行嘛,我就通過網絡查詢發現一份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及限制消費令,名字、身份證號都是我的,覺得自己很無辜,怎么就突然多出來一家公司了呢?
新京報:你之前知道這家公司嗎?
韓曉強:完全不知道。除我的老家是山東的之外,我與這家公司毫無瓜葛。
新京報:你的身份證是何時丟失的?是否進行了掛失?
韓曉強:2012年到2013年之間,當時我就在山東,坐車時掉的,事后也進行了掛失,但是我咨詢了公安機關,說沒有用,只要身份證在有效期內,不過期,就還能一直用,只要不是“剪角作廢”(如該人戶口遷出時,會由遷出地派出所戶籍民警剪角,證明已遷出),不會作廢,所以說現在有人可以同時使用五六張身份證,這種情況是存在的。
擬追究當事人及工商部門責任
新京報:目前存在哪些困難?
韓曉強: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雖然證明了有冒名者,但是工商局那邊手續蠻多的。因為我沒有償還已判決生效的1800萬元欠款,所以我一直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我認為工商局拿到虛假材料、冒用的證件后,也沒有進行仔細審核,肯定操作失誤或不嚴謹。我希望工商部門可以公開道歉。
新京報:冒用者最后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5日。對此結果,你怎么看?
韓曉強:我覺得冒用者盜用我的信息,屬于嚴重犯罪,感覺處罰力度有些輕,畢竟影響持續到現在,給我造成這么大損失。這事像污點一樣伴隨著我。
新京報:是否會向當事人申請賠償?
韓曉強:其實我是有這個想法的,但是不知道最后能不能得到補償。我的訴求也跟律師溝通過,準備起訴當事人和工商局,也有對結果進行預測和考慮,現在還挺棘手的,不知道最后能不能如愿。
■ 觀點
法院應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啟動再審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認為,冒名者都已經查到了,說明韓曉強是無辜的,應該主動撤銷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法院原來的判決有誤,也應該主動再審糾正,“自己可以申訴,法院也可以主動提起審判監督。”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松表示,韓曉強可持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反映原判決確有錯誤的情形(公安機關用公函告知更好),由法院院長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即可啟動民事再審程序,同時裁定終止原判決的執行,從而就可以及時解除對韓曉強限坐飛機、高鐵等一系列執行措施。
劉昌松還指出,公安機關對房銘盜用他人身份證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僅僅給予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明顯過輕。房銘的行為已經涉嫌盜用身份證件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規定,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韓曉強遭受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可通過民事訴訟向萬某索賠。
多位業內人士指出,從公民“被法定代表人”事件頻發來看,商事登記制度需嚴管,在配套舉措上進一步完善細化。專家建議,要從源頭上解決身份證被冒用進行企業注冊登記的問題,應建立統一的企業實名制登記系統。
另據新華社今年3月消息,下一步,公安部考慮會同主要用證部門聯合發文,落實身份證核查責任和實名登記制度,建立冒用身份證人員黑名單制度。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韓曉 冒用 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