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 要聞
6位專家解讀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四個意見
確保掃黑除惡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
6位專家解讀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四個意見
□ 本報記者 周斌
4月9日,全國掃黑辦首次舉辦新聞發布會,公開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四個意見。
6位法學專家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一致認為,出臺關于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四個意見,積極回應了社會關切和精準辦案、依法嚴懲之需,有助于統一執法辦案標準,推動各地各部門更好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打擊黑惡勢力,確保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始終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
嚴懲惡勢力避免擴大化
惡勢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有的具備發展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極大“潛力”。及時“懲惡”,是有效“遏黑”,防止違法犯罪造成更大社會危害的正確途徑。
但什么是惡勢力,各地在實踐中認定標準不一。基層一些地方存在“簡單處理、沾邊就算”的錯誤做法,出現了擴大化的苗頭,將不應該認定為惡勢力的行為認定為惡勢力;同時也有一些案件應當認定為惡勢力,因界限混淆而沒有認定。
“兩高”“兩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惡勢力下了定義,即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中國社科院大學副校長林維教授注意到,與以往相關法律文件相比,此次意見對惡勢力增加了“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表述。“這要求惡勢力所涉及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特定的主觀動機,對普通民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安寧生活產生直接的危害”。
“如果實施了相應的違法犯罪活動,但不能認定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林維指出。
正如意見規定的那樣: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黃賭毒、盜搶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親屬的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合法債務糾紛等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這清晰地確定了惡勢力犯罪的特征、范圍,排除了一般糾紛所引發的普通刑事案件成立惡勢力的可能,避免了因為惡勢力這一概念本身內在隱含的模糊性而擴大打擊范圍的傾向。”林維說。
在惡勢力形成尤其是惡勢力犯罪持續過程的認定上,此次意見較之前的司法文件更為嚴格,之前僅規定共同故意實施3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并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而此次意見明確要求行為人是在2年之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林維提醒說,這一要求不應被理解為:只要在2年之內多次實施過3次以上違法犯罪,就要認定為惡勢力,而是強調惡勢力之所以成為勢力性危害,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時間延續性,其違法犯罪行為具有過程的延續性、持久性和行為的慣常性。
“這就避免了那些持續時間還很短暫的團伙被認定為惡勢力。同樣,對于雖然實施了多次違法犯罪行為,但時間超過2年,屬于在較漫長的過程中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也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林維說。
意見開宗明義,在第一條要求毫不動搖堅持依法嚴懲方針之后,第二條便明確要求司法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辦案,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要堅決防止人為拔高或者降低認定標準,準確認定惡勢力和惡勢力犯罪集團,堅持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林維認為,越是此類涉眾、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案件,越是需要司法機關能夠有堅持、有定力,貫徹依法治國理念,落實罪刑法定原則,正確把握打早打小和打準打實的關系,寬嚴有據、罰當其罪,最終實現意見所要求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界定軟暴力鏟除亞文化
隨著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深入,人們發現,有一種黑惡勢力,他們沒有明火執仗、打打殺殺,而是采取非法侵入住宅、擺放花圈、斷水斷電等手段,看似“不戰而屈人之兵”,實則嚴重影響老百姓生產生活,造成極大的恐懼、恐慌。這就是軟暴力。
軟暴力犯罪愈發成為黑惡勢力犯罪的主要手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告訴記者,在對我國裁判文書數據挖掘中發現,近5年來,以軟暴力的犯罪手法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達4275件。
“黑惡勢力犯罪呈現出明顯的日常活動向軟暴力發展變化的特點。這種‘大錯誤不犯,小錯誤不斷’的軟暴力行為,往往在司法執法中形成了‘氣死公安局,法院沒法辦,群眾有意見’的局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靳高風說。
雖然軟暴力越來越多的出現,但案件辦理過程中,對采用軟暴力手段的相應違法犯罪行為、涉黑涉惡組織認定,一直是法律適用的難題。
程雷指出,此次“兩高”“兩部”出臺《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首次明確將軟暴力這一類違法犯罪形式界定為“違法犯罪手段”,系構成黑惡勢力犯罪諸多犯罪種類的手段形式之一,在法治軌道上回應了軟暴力這一新型黑惡勢力犯罪主要行為模式帶來的挑戰。
為厘清軟暴力行為,意見采取了列舉的形式。如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占財物等;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等。
兩位專家都認為,詳盡的列舉,具有可操作性,對于指導一線辦案機關準確認定軟暴力的各種復雜表現形態,準確、精準地打擊軟暴力式的黑惡勢力犯罪極具指導價值。
程雷注意到,意見明確,通過信息網絡或者通訊工具實施,符合本意見規定的違法犯罪手段,應當認定為軟暴力。
“鑒于信息社會背景下,近年來利用互聯網等各種新型信息工具實施軟暴力違法犯罪行為的案件快速增加的司法實踐狀況,意見作出相應規定,實現了網上與網下軟暴力的全面打擊、一體規范。”程雷說。
擺放花圈、斷水斷電等行為,如何與軟暴力劃等號?意見規定了“量”,即兩個“足以”,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并規定了6種達到“足以”的情形,其中包括“以黑惡勢力名義實施的”。
也就是說,不管是否為黑惡勢力,只要自稱黑社會,實施擺放花圈、斷水斷電等行為的,就視為軟暴力。
對此,靳高風分析認為,這一規定類似于境外法律規定的“自稱黑社會罪”,不僅有利于司法機關的認定和群眾對黑惡勢力的識別,而且有助于鏟除黑惡勢力產生的亞文化土壤。
退賠“套路貸”違法所得
借款幾千元要還幾十萬元?這不是天方夜譚。
當前,說起“套路貸”3個字,就能讓很多人心驚膽戰,一旦被套路,輕則傾家蕩產,重則家破人亡。黑惡勢力運用“套路貸”更是得心應手,屢屢得逞,人民群眾對此深惡痛絕。
但實踐中,由于“套路貸”往往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具有很強的迷惑性和隱蔽性,人民群眾很容易上當受騙,而司法機關也面臨著甄別難、處理難的問題。
針對這些突出問題,“兩高”“兩部”出臺《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套路貸”的概念和認定標準,并列舉了常見的犯罪手法和步驟。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盧建平教授認為,意見的出臺,有助于準確認定“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統一司法適用標準,提升案件辦理質量的同時,提高司法效率。
“將‘套路貸’這種日常話語吸納進司法文件的做法,增強了司法文件的親民性,便于社會公眾理解司法文件的內容,指引和規范人們的行為。”盧建平說。
既然“套路貸”是老百姓的日常話語,那它到底觸及了什么違法犯罪?
意見規定,實施“套路貸”過程中,未采用明顯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多種手段并用,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數罪并罰或者擇一重處。
“這可謂抓住了‘套路貸’犯罪中‘套路’行為的要害,牢牢把握住了‘套路貸’犯罪的整體屬性。”盧建平說,“套路貸”是近年新出現的非法占有型侵財類犯罪,是傳統高利貸與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結合后的升級版。
對于“套路貸”犯罪所涉及的財產問題,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套路貸”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有證據證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實施“套路貸”而交付給被害人的本金,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后如有剩余,應依法予以沒收。
對此,盧建平贊嘆道,本金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后如有剩余才應依法予以沒收的規定,體現了優先保護被害人財產的立場和被害人權利本位的思想,必將深得民心。
從近期查處的案件看,有一定數量的“套路貸”犯罪與黑惡勢力犯罪有著密切的關聯,有的甚至具備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所有特征。但并非所有的“套路貸”犯罪都是涉黑涉惡犯罪,很多的“套路貸”特別是網絡平臺上的“套路貸”犯罪還停留在玩“套路”的階段,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征并不明顯。
對此,意見明確,“套路貸”犯罪組織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盧建平說,對“套路貸”犯罪與黑惡勢力犯罪之間的交叉關系進行界定,堅持了罪刑法定的立場,既避免了人為降格,更避免了人為拔高,即為完成任務而不加區別地將所有“套路貸”犯罪都認定為黑惡勢力犯罪的現象。
鏟除黑惡勢力經濟基礎
攫取經濟利益、擴充經濟實力,不僅是涉黑惡勢力組織或團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主要目標,也是其稱霸一方,實現一定行業領域或地域區域非法控制并向黑社會組織性質組織發展過渡的物質基礎。
打擊黑惡勢力犯罪,不僅要處理人,更要對涉案財物作出及時處理。
專家指出,“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賦予司法機關對相當大范圍涉案財產的調查、處置、追繳、沒收的權力,改變了實踐中對黑惡犯罪財產剝奪不充分、判罰不堅決的問題。
“意見從制度上重視并加大了對涉案財物的處置力度,以保證從經濟上遏制黑惡勢力死灰復燃的可能性。”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萬毅舉例說,如意見明確規定了關于第三人非善意取得涉案財物應當依法追繳的情形,對于“收益”的界定中,也將聚斂、獲取的財產投資、置業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列在其中,對于涉案財物的追繳力度不可謂不大。
另一方面,黑惡勢力犯罪往往會衍生、牽連、依托于其他犯罪行為,因此在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策略上必須“以點帶面”。意見對深挖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相關經濟犯罪,例如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等作出了規定,不可謂不全面。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莫洪憲也深有感觸:界定涉黑財產性質和權屬的難度,甚至大于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本身。
他認為,當前在黑惡勢力刑事案件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著不少與意見規定不一致的做法,應當按照意見的要求調整與改進。如涉案財產實體規則不足、程序規范不足,導致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財產處置存在一定程序的不規范和亂象。
他分析說,不能將合法財產源頭的所有資金或合法企業的所有經濟利益都視為對犯罪組織活動的支持,認定為“涉黑財產”,否則,會導致“一黑俱黑”。當組織成員的部分合法財產用于支持犯罪組織活動時,應將該部分財產認定為“涉黑財產”,不能將沒有用于支持犯罪組織活動的其他合法部分的財產認定為“涉黑財產”。
在中央加強產權保護制度的政策背景下,掃黑除惡斗爭中也要充分重視產權的司法保護,意見對此有充分體現。
莫洪憲指出,意見強調全面調查,依法處理,嚴格程序,徹底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基礎的同時,也考量了基于人道、秩序等需要。兼顧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對涉案財產采取措施,要求進行及時審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扶養的親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允許有關人員繼續合理使用有關涉案財產,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減少案件辦理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
“意見對于易貶損價值涉案財物的先行處置程序,對于合法財物審前返還程序等都作出了規定。這些都是保障公民合法權利的積極信號。”萬毅說。
本報北京4月9日訊
編輯:曾珂
關鍵詞:6位專家解讀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四個意見